在市場活力方面,團體標準的優勢主要體現在為各類市場主體尤其是民營企業帶來更多機遇與助力,具體如下:
一是降低參與門檻,賦予中小微企業話語權。以往標準制定多由大型企業主導,中小微企業因規模、資源等限制難以參與。而團體標準的制定主體靈活,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組織能廣泛吸納中小微企業加入。這些企業可將自身在技術創新、市場感知上的優勢融入標準,讓標準更貼合市場實際需求,改變了過去被動遵循標準的局面。比如某省紡織行業協會聯合中小紡織企業制定環保面料團體標準,中小企業的技術經驗被納入其中,使其在市場競爭中不再處于標準話語權的弱勢地位。
二是快速響應市場變化,提升企業競爭力。市場需求瞬息萬變,團體標準制定周期短、調整靈活,能迅速將市場新需求、新技術轉化為標準。企業依據這樣的標準組織生產,可更快推出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搶占市場先機。像上述環保面料團體標準,契合了市場對綠色紡織品的需求,參與制定的中小企業借此提升了產品競爭力,實現了產品溢價。
三是促進企業間協作,形成市場合力。團體標準的制定過程本身就是企業間交流合作的過程,不同企業在協作中共享信息、整合資源,形成優勢互補。這種協作不僅能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和實用性,還能推動企業間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共同開拓市場,增強整個行業在市場中的影響力和競爭力,進而激活整個市場的創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