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以下簡稱"洛陽浮法技術")1981年以"洛陽浮法玻璃工藝"名稱榮獲國家發明二等獎,是國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組織科研、設計和生產單位的科技人員、工人,獨立研究、自主開發成功并不斷改進發展的制造平板玻璃的專有技術,歸國家所有。
第三條"洛陽浮法技術"包括從原料到成品所地及的工藝、方法、圖紙、資料、訣竅、器具、設備、材料等。凡在現"洛陽浮法技術"基礎上開發的浮法玻璃工藝、技術、裝備均屬"洛陽浮法技術"范疇。
第四條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是"洛陽浮法技術"的管理機關,行使國家對該技術所擁有的權力,并對該技術進行保護和管理。國家建材局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科技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洛陽浮法技術"的保護和管理包括涉及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著作權(版權);技術出口審查、有償使用、延伸開發成果權屬界定,以及"洛陽浮法技術"的保密等。
第二章"洛陽浮法技術"的保密管理
第六條本章管理范圍是指由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和國家建材局審定的"洛陽浮法技術"中國家秘密技術部分。"洛陽浮法技術"所包含的其它專有和專利技術等非國家秘密技術的管理在其它章節另述。
第七條"洛陽浮法技術"中的國家秘密技術部分的具體密級劃分:
涉及從流液道至退火窯前的成型技術為機密級技術。主要包括成型工藝參數、結構、材料、設備、生產訣竅等資料、圖紙和軟件。
"洛陽浮法技術"研究、試驗、開發的詳細過程;與錫槽本體相配套的直接相關結構材質及其制造技術;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以及有關浮法玻璃技術的信息、資料、物品及其來源屬秘密技術。秘密技術內容與密級,依"洛陽浮法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
第八條凡屬第七條范圍內研究發展的"洛陽浮法技術",在其產生后應及時確定密級,并在確定密級后1個月內將該技術的有關資料及保密要點報國家建材局審定,審定結論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凡審定定為國家秘密的技術,列入"洛陽浮法技術"保密范圍。未經劃密或尚未完成的科研、開發、試驗的方法、裝置、工藝參數等均不得公開。
第九條不得在公開場合涉及第七條范圍內的技術。如:公開的展覽、表演、會議等經濟、科技活動;通過廣播、電視等音像形式公開傳播;借助書報刊等文字形式公開宣傳等。確需在公開場合涉及時,須事先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條所有涉及該技術的發明單位、技術使用許可單位、設計使用許可單位、安裝和制造許可單位、技術出口經營等單位及有關的管理部門均有保護"洛陽浮法技術"秘密的責任和義務,并由單位法人簽定"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保密責任書"。
第十一條"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保密責任書"由國家建材局保密辦公室經銷式并管理。責任書是單位法人在保護"洛陽浮法技術"秘密技術時,對國家承諾的責任與義務,具有法律效力。
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必須及時通知國家建材局保密辦公室,并在兩個月內重新簽定責任書,若不辦出現問題,將同時追究原法定代表人與現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從事洛陽浮法秘密技術工作人員,必須與所在單位簽訂在該項技術的保密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增加相關內容。
各單位應將從事洛陽浮法秘密技術的關鍵技術人員名單與工作內容報國家建材局科技保密辦公室(設在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備案。
第十三條利用"洛陽浮法技術"建設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實行有限制地參觀。具備下列諸條件的生產線,可向國家建材局辦理接待參觀許可的手續:
一、簽定"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保密責任書",承擔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
二、有健全的保密組織機構和完善的保密管理辦法,并對生產線成型區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未發生嚴重違規行為或泄密事件。
第十四條已獲批準的單位(生產線)按下列規定接待參觀:
一、境外人員參觀,應由國內連待單位向國家建材局科技司提出申請井填寫"參觀中國洛陽浮法玻璃生產現場申請表"(一式三份,接待單位、被參觀單位、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各一份)。獲準后方可參觀。
境外人員以購買玻璃產品為目的,僅到冷端切裁現場參觀,由生產單位的保密委員會審批。
二、以了解浮法工藝為目的的國內參觀者,向被參觀單位的保密委員會提出申請,獲準后進行參觀(科普與其它性質的參觀不包括在內)。
上述一、二兩款涉及的參觀者,在進入現場前需簽訂保密協議,并不得對生產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記錄,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指定的路線參觀。接待單位在接待參觀過程中,如發現可疑情況,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報告國家建材局和當地保密部門。
第十五條涉及"洛陽浮法技術"的境外人員、外方代表的管理:
一、如聘用境外技術或管理人員,應事先向國家建材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聘用目的、擬任職務等,并提供擬聘用人員的簡歷、背景。國家建材局初步審查同意,由聘用單位與擬聘用人員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洛陽浮法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承擔
對秘密技術與非密技術保密并保證不向第三方泄密的責任書,報國家建材局備案,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二、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代表(無論其國籍),都必須與所在單位的保密委員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洛陽浮法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包括對全部專有技術保護的承諾),并將協議報國家建材局備案,以便檢查。
第十六條洛陽浮法秘密技術資料的管理
一、第七條所述機密級資料,需標有顯著"機密"標志,限獲設計使用許可單位的相關人員使用,并由單位統一保管。境外使用按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專人攜帶出境,并妥善保管,用畢如數收回歸檔或就地兩人以上監督銷毀。
二、第七條所述秘密級資料,應標有相應的密級標志,由單位統一保管,國內非地外單位因直接業務需要可以使用,使用單位必須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涉外單位使用按技術出口辦理。
三、涉及洛陽浮法秘密技術的設備和材料,其加工、制造、施工、安裝按相應密級管理,其現場嚴禁參觀。
第三章"洛陽浮法技術"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洛陽浮法技術"的工程咨詢、評估、設計、監理、設備制造、關鍵材料加工、安裝調試、工程承包、生產等的單位必須到國家建材局科技司辦理有關手續(或許可、授權)。
第十八條從事"洛陽浮法技術"工程項目咨詢、評估資格的申報、審批:
一、申報條件:申報單位必須具有國務院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資質或申級平板玻璃設計證書,相關人員簽定過第十二條所述的"保密協議"。
二、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國家建材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本條前款要求的有關材料;
(二)國家建材局對提交的材料和人員進行審查和認定;
(三)頒發附有人員名單的許可證。
三、僅受理單位的申報.不受理個人的申請。
本條所指的咨詢(含項目建議書)、評估,不包括金融、環保部門的對項目的專題咨詢、評估。
第十九條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從事平板玻璃生產的單位,無論資金來源、企業性質、工程項目性質,均應獲得技術使用許可。辦理技術使用許可的申報、審查程序:
一、立頂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批復文件;
(二)初步設計審查后,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依第五十七條核準技術使用費數額;
(三)申報單位按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支付部分技術使用費。
二、頒證
(一)按第十一條規定簽訂"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保密責任書;
(二)建立科技保密機構和制度;
(三)已付清技術使用費;
(四)頒發正式證書。
三、凡在1995年1月12日《規定》頒布后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論是否投產,按本條程序辦理技術使用許可。
四、在《規定》頒布前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產的,按第六章補辦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從事項目前期工作、工程設計的申報、審批和管理:
一、申報條件:具有平板玻璃專業甲級工程設計證書并簽訂了第十一條所述的保密責任書,可向國家建材局申請一次性設計使用許可。
二、審批:
(一)取得一次性使用許可方可承接國內項目設計。獨立設計建成一條浮法生產線,經生產考核證明是成功的,經專家審核,可向國家建材局申報正式設計使用許可。
(二)經審批已具有平板玻璃專業甲級工程設計資格的中國新型建筑材料工業杭州設計研究院、秦皇島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和蚌埠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獲"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
(三)對第二章的保密管理的有關條款落實情況進行核實,頒發設計使用許可證。
三、設計管理:
(一)獲"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的單位,方可承接國內外項目。未獲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從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作。成型區的工程設計必須由獲許可的單位承擔。
(二)設計單位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國家科技保密規定以及國家對"洛陽浮法技術"管理辦法,并加強對設計隊伍的管理;
(三)在工程項目中,單獨列出技術使用費,國內項目編入工程概預算;技術出口項目列在合同中;
(四)項目的申報、備案:
獲設計使用許可的單位在受委托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積極宣傳"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的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并協助建設單位按第十九條申辦技術使用許可,屆時將建設項目的地點、性質、資金來源、法人、聯系方式等上報備案。不論項目性質如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必須抄報國家建材局備案。
(五)工程設計文件的發放:
1.工程設計文件按技術、經濟合同法、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等有關法規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發放;
2.涉及第七條內容和非密專有技術的工程設計文件,原則上不發放到建設單位,技術出口項目按國際慣例并在合同附交付清單;
3.由國家建材局依前兩目的兩項原則,規定工程設計文件具體發放內容。并作為本實施細則的附件發至設計使用許可等相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涉及"洛陽浮法技術"的工程監理,需有甲級監理資質,或有一級工業工程監理經驗并經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專項許可。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使用或視同使用"洛陽浮法技術":
一、凡由獲"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的單位承擔工程設計或主工藝設計的,無論設備、材料是否從國外進口,屬使用"洛陽浮法技術";
二、任何單位套用、復制《規定》批準的3個設計單位的工程設計文件從事"洛陽浮法技術"工程設計,均屬使用"洛陽浮法技術";
三、除購買世界公認浮法技術、或獲世界公認浮法技術所有者的授權外,外方與獲"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單位進行合作設計,視同使用"洛陽浮法技術";
四、成型區使用有明確技術來源的國外技術、并由獲"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單位負責工程設計的項目,視同使用"洛陽浮法技術"。
第四章洛陽浮法技術、裝備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條"洛陽浮法技術"屬國家技術出口控制項目,除應執行本章規定外,還應執行國家技術出口、國家秘密技術出口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洛陽浮法技術"出口是指向境外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中外合資、合作單位(不論在境內外)提供洛陽浮法技術的整體或是部分地使用許可和技術服務(提供生產線、成套或關鍵設備、工程設計、工藝設計、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等)。
第二十五條對外經營單位須持有外經貿部批準的"洛陽浮法技術"專項經營權方可承接境外項目。已批準的對外經營"洛陽浮法技術"的單位,必須遵守《規定》與"實施細則",按程序辦理,并向技術使用方按規定代收技術使用費。獲經營權單位的分支機構或下屬獨立法人單位以及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對外經營"洛陽浮法技術"。
第二十六條"洛陽浮法技術"的出口,必須及時到國家建材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一、備案:獲準的技術出口經營單位和設計單位在有購買本頂技術接受單位、個人書面意向后,及時向國家建材局申請備案,國家建材局按備案在先的原則審核后函復申請單位是否予以備案。同意備案的項目方可對外報價,備案有效期為兩年(自申報備案日期計)。在此期間,備案單位應主動向國家建材局通報進展情況,沒有實質進展,備案到期自行失效。原申報單位的優先權不再受保護,同一項目失效后如有進展,原申報單位或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都可申辦,仍按備案在先的原則辦理。國家建材局在函復申請單位同意項目備案的同時,通知其他有權承擔項目的設計單位,不允許對已備案項目再行對外報價和開展對外活動;
二、立頂:技術出口單位在擬對外簽約兩個月以前向國家建材局申請立頂,填寫《技術出口項目山請書》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申請書》,提供第二十八條所述的資料。國家建材同在收到立頂申請及全部資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技術、保密和貿易審查,報國家科委和外經貿部審批后對申請單位進行立項批復。獲
準后方準許對外簽約;
三、技術出口單位應將《技術出口項目申請書》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申請書》及草簽合同義本一并報給國家擔材局,國家建材局按批復進行審檢,與原批文一致則蓋章通過并上報國家科委,否則有權要求技術出口單位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直至符合批復要求。
第二十七條為避免以壓價、損害國家利益的方式競爭項目,"洛陽浮法技術"與成套設備的出口采用專項審批。
第二十八條為進行審查,申請"洛陽浮法技術"出口單位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擬出口生產線的規模、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裝備水平、主要設備總圖(可以是借鑒圖或草圖)等有關技術資料。其中成型區必須提供主要的結構圖紙;
二、擬出口的"洛陽浮法技術"和設備中若有引進技術再出口,須提供該技術原引進合同有關條款并遵守所承諾的義務;若擬出口技術和設備中含有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國內經授權的專利或專有技術,須提供該技術所有權人的許可證明;
三、由國家專利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技術輸入國浮法玻璃生產技術的法律(專利)狀態報告。包括專利批準日期、專利號、專利名稱、保護權項及有關的分析結論;
四、擬出口方式、技術使用費、供貨范圍及相關報價。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材局行政管理人員對第二十八條提供材料中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責任。技術出口單位如發現行政管理人員違紀,可向國家建材局舉報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三十條"洛陽浮法技術"出口合同中必須含有禁止向第三方泄露"洛陽浮法技術"秘密的保密條款,包括本細則所指的秘密技術和非密的專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洛陽浮法技術"出口按規定向國外的技術使用方收取技術使用費,由對外經營單位代收。在《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申請書》獲準后技術出口經營單位與國家建材局科技司(或其委托單位)簽訂"洛陽浮法技術使用費支付協議"。
第三十二條"洛陽浮法技術"出口合同必須經外經貿部審批后方可生效。技術出口經營單位在合同生效后,將合同中、外文本、批準生效文件的復印件報國家建材局備案,國家建材局依照合同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第三十三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向買方提供圖紙、資料和設備,按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關于禁止郵寄或非法攜運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規定》,向國家建材局申辦《國家秘密載體出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出口設備的商檢應由國家商檢局批準的機構按《商檢法》及國家秘密技術出口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為確保合同執行全過程中的科技保密,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規、規定的落實,技術出口單位應接受國家建材局(或其授權單位)對初步設計、施工圖的審查及國外施工等工作的檢查、監督和監理。
第三十六條利用境外資金進行合資、改造、擴建的已使用或擬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的生產企業,視同"洛陽浮法技術"出口,原則依照本章各條款辦理。
第五章設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浮法玻璃成型區(從流液道至退火窯前)采用的設備及耐火材料的制造和安裝調試實行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進入設備與材料制造、安裝調試。設備制造和施工現場須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得接待參觀。有關的圖紙資料用畢及時收回,核查后歸檔或兩人以上監督銷毀。
第三十八條設備制造、安裝調試許可證的申辦:
一、具有二級以上《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同時具有一次以上的成功的制造安裝經驗;
二、具有健全的保密管理機構和對秘密技術資料實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三、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有對國家秘密技術保密的責任感和良好的服務意識;
四、出具一個以上的"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單位和技術使用許可單位的推薦書。
國家建材局組織專家對具奮上述條件的單位進行計審。通過評審的單位,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簽訂"中國洛陽浮法技術保密責任書",方可獲得設備、安裝調試許可證,并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九條獲第三十八條內容許可證單位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制造安裝,不應出現泄密、制造質量等問題。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前,應向設計單位承諾設計文件的保密責任,不得將制造圖、技術說明書等提供給建設單位,施工完成將全部設計文件返回設計單位。
第四十條成型區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的申辦:
一、對申辦生產耐火材料品種的質量出具國家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報告和2年以上行業質量抽檢的合格證明;
二、具有健全的保密管理機構和制度;
三、產品在兩條以上的浮法生產線使用并獲得成功;
四、具有"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單位與技術使用單位的推薦書。
根據浮法玻璃行業發展對耐火材料的需求,國家建材局組織專家對具有上述條件的單位進行評審。通過評審,按第十一條規定簽訂"中國洛陽浮法技術保密責任書",可獲得所申辦的品種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獲第四十條內容許可證單位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和與建設單位簽訂供貨合同組織生產。并對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文件承擔保密責任。
第四十二條設備制造、安裝調試許可證和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復印的許可證無效。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頒布前已獲設備制造、安裝調試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企業,分別按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的條件重新申請,許可證每2年核準一次。
第四十四條"洛陽浮法技術"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勘察和設計業務,要具有平板玻璃的甲級《工程勘察資格證書》和《工程設計資格證書》以及該項技術的設計使用許可。從事成型區工程施工的企業要按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辦理,任何單位不得以工程總承包為由指定設備制造、安裝、調試和耐火材料生產
單位。
第六章"洛陽浮法技術"技術使用
許可證的補辦
第四十五條凡在《規定》頒發前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立項或投產的生產線所在企業(包括合資與利用外資)都屬本章所指的補辦范圍。
第四十六條"洛陽浮法技術"技術使用許可的補辦:
一、申辦企業提供以下材料:
(一)持有技改、基建項目或合資經營的批準文件與有關資料;
(二)企業的概況、經營情況,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
(三)"洛陽浮法技術"生產使用情況、技術與裝備水平的簡述;
(四)科技保密機構委員名單與科技保密制度。
二、頒發技術使用許可證
(一)按第十一條規定簽訂"中國洛陽浮法技術保密責任書";
(二)按第五十七條核定的技術使用費數額與國家建材局科技司(或授權委托其他單位)簽訂承諾協議。
第七章"洛陽浮法技術"成果管理
第四十七條本章的成果管理范圍是指第三條包含"洛陽浮法技 術"范疇的專利術與非專利的專有技術。
第四十八條由國家建材局有關部門為委托方,承擔單位為研究開發方,利用攻關開發基金等國家科技資金開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權屬歸國家所有,研究開發方可分享有關產權。
第四十九條通過引進國外智力開發的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參與分享,視資金來源及引進國外智力單位投入的人力,物力而定。
第五十條設計研究單位、企業,完全利用自有財力、人力、物力開發的成果,成果歸投入方。成果需上報備案,并提出有關知識產權保護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涉及第七條范圍"洛陽浮法技術"的單項研究成果如需申請專利,應報國家建材局審批。
第五十二條凡屬第七條范圍內的單項開發成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出示無形資產評估文件報國家建材局批準(或備案);
一、許可境外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
二、與境外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
三、以技術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材局有權決定"洛陽浮法技術"成果按有償使用原則在指定的單位優先實施。
第八章"洛陽浮法技術"有償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四條凡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生產平板玻璃的企業(包括境外企業),不論資金來源、企業性質,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均應有償使用,支付技術使用費。
第五十五條技術使用費依項目性質、企業性質不同,分為下列幾種支付方式:
一、在《規定》頒發前已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的國有企業將按第五十七條核定的技術使用費作為無形資產,來用以年銷售額為提取數的超額累進數率遞延攤銷、分年支付的方式。支付期一般為10年,最長不超過15年。
二、本實施細則公布前已利用外資、合資經營的企業,以第五十七條核定的技術使用費按中、外注冊比例分別承擔,中方部分的技術使用費采用本條一款的方法分期支付,外方部分的技術使用費在1998年底前付清。
三、境外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無論資金來源,均屬技術出口項目。按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附件規定的技術使用費數額在合同中單列,由對外經營單位代收。在合同執行期內分期支付。在合同生效45天內支付20%,最后一批設備或資料文件出境后45天內支付完。具體支付依對外經營單位與國家建材局科技司簽訂的協議執行。國內單位向境外投資的項目,參照本款執行。
四、《規定》頒發后立頃的境內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建設、改擴建浮法生產線項目(包括合資與利用外資項目),按第五十六條核定的技術使用費數額,依項目進展分期支付。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交定金100萬元(人民幣),交付初步設計文件35%,交付最后一批施工圖35%,點火烤窯15%,試生產考核全部付清。合資企業按注冊比例分攤。
五、已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的國有企業如與國外企業或利用外資轉制為合資企業,根據本條一款的技術使用費按合資注冊比例分攤,由中方承擔的部分要核減本條一款方式已攤銷的數額,原則上為一次付清。
六、國有企業如轉制,可將技術使用費攤銷的余額一次付清或計入國有資產部分。
七、其它所有制企業原則上參照以上各款執行。
第五十六條境內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的項目(包括合資及利用外資項目)技術使用費的具體支付辦法按第五十五條各款情況,在辦理或補辦技術使用許可證時,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與企業商定。國家建材局可委托局屬公司代收。
第五十七條境內技術使用費數額綜合生產規模、技術裝備水平、布點與規劃合理性、所處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第二十二條所列的技術使用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對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附件的基數進行調整,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組織設計單位和專家核定。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附件所列的有關數額為境外技術使用費基數,是技術出口單位必須執行的最低限價,允許技術出口單位依據項目技術裝備水平、外部條件等因素向上浮動,高于限價的部分原則上歸技術出口單位。
第五十九條技術使用費基數與優惠條件:
一、國家建材局依據自60年代至今投入的科研、開發、技改、基本建設的撥款、人力、物力等因素綜合考慮,以生產規模為基礎確定在約定的一條生產線上一次使用的技術使用費基數;
二、技術使用費基數依"洛陽浮法技術"發展與國內外市場情況適時調整。現行的技術使用費基數見附件。
三、境內外多次使用給予優惠,具體辦法見附件。
四、境內"洛陽浮法技術"使用許可的企業,如采取一次支付技術使用費方式,可給予至少25%的優惠。
第六十條技術使用費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統一管理,根據《規定》的第八條原則,用于"洛陽浮法技術"的管理、研究、開發。
第十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凡從事"洛陽浮法技術"的單位與個人,故意或者過失泄露本細則第七條的國家秘密技術,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單位在申請辦理和使用設計、技術、安裝制造等各種使用許可時.采取弄虛作假或不正當手段,視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暫停、直至吊銷使用許可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不按時支納技術使用費的建設單位,給予停止發放設計工程文件和第六十九條的處罰,相關設計單位若繼續提供設計文件、資料的給予警告、停止技術出口備案直至吊銷設計使用許可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洛陽浮法技術"的設計使用許可或安裝制造、調試、耐火材料生產許可的,給予警告、暫停、扣留或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并保留追究非法所得的權利。
第六十五條以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方式從事"洛陽浮法技術"工程設計都是非法的,要追究設計單位的非法所得和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給予停工整頓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無安裝、制造、調試、耐火材料生產許可或擅自超越許可范圍的,追究工程承包、相關設計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并分別按第六十三條、六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對出借、轉讓或出賣"洛陽浮法技術"專項對外經營權的,不按規定代收與支付技術使用費,不執行第二十六條規定參與競爭的對外窗口,給予暫停或不予受理技術出口項目的處罰;另外有意或指使設計單位隱瞞實際生產規模,或不執行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視情節嚴重給予扣發返還獎金,暫停受理項目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對不執行第二十六條規定,參與國外項目競爭或配合對外窗口隱瞞出口項目的實際生產規模、壓低技術使用費的設計使用單位,給予不受理、審批技術出口項目,不返回研究、開發費與獎金的處罰。
第六十九條不交付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使用許可單位,給予停止辦理技改、基本建設審查、不給安排相應的貸款規模、不辦理企業的升級、產品認證、不允許參加行業的質量評比、檢測、不予辦理撥改貸資金、本金轉為國家資本金等國家建材局行政職責范圍內的多項處罰。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條技術使用費的管理辦法,由國家建材局另行制訂。
第七十一條根據《規定》第二條,涉及"洛陽浮法技術"的技術出口、有償使用、各種使用許可均使用"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科技保密審查專用章",并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頒發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建材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下列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1)(89)建材科技字406號"關于印發'洛陽浮法'技術使用費分配辦法的通知";
(2)建材科技發〔1992〕515號"國家建材局重新頒布《關于嚴格控制參觀洛陽浮法玻璃技術生產現場的規定》的通知";
(3)建材科技發〔1993〕67號"關于頒布《中國洛陽浮法玻璃工藝技術保密細則》(暫行)的通知";
(4)建材科技發〔1993〕337號"關于在國內采用中國'洛陽。浮法'玻璃工藝技術建立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5)建材綜計發〔1994〕99號"關于頒發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成型區設備及耐火材料制作、錫槽安裝調試許可證的通知";
(6)建材科技字〔1994〕138號"關于向中外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提供'洛陽浮法'技術按技術出口管理的通知";
(7)此前頒發的各種許可證。
第一條根據《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以下簡稱"洛陽浮法技術")1981年以"洛陽浮法玻璃工藝"名稱榮獲國家發明二等獎,是國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組織科研、設計和生產單位的科技人員、工人,獨立研究、自主開發成功并不斷改進發展的制造平板玻璃的專有技術,歸國家所有。
第三條"洛陽浮法技術"包括從原料到成品所地及的工藝、方法、圖紙、資料、訣竅、器具、設備、材料等。凡在現"洛陽浮法技術"基礎上開發的浮法玻璃工藝、技術、裝備均屬"洛陽浮法技術"范疇。
第四條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是"洛陽浮法技術"的管理機關,行使國家對該技術所擁有的權力,并對該技術進行保護和管理。國家建材局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科技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洛陽浮法技術"的保護和管理包括涉及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著作權(版權);技術出口審查、有償使用、延伸開發成果權屬界定,以及"洛陽浮法技術"的保密等。
第二章"洛陽浮法技術"的保密管理
第六條本章管理范圍是指由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和國家建材局審定的"洛陽浮法技術"中國家秘密技術部分。"洛陽浮法技術"所包含的其它專有和專利技術等非國家秘密技術的管理在其它章節另述。
第七條"洛陽浮法技術"中的國家秘密技術部分的具體密級劃分:
涉及從流液道至退火窯前的成型技術為機密級技術。主要包括成型工藝參數、結構、材料、設備、生產訣竅等資料、圖紙和軟件。
"洛陽浮法技術"研究、試驗、開發的詳細過程;與錫槽本體相配套的直接相關結構材質及其制造技術;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以及有關浮法玻璃技術的信息、資料、物品及其來源屬秘密技術。秘密技術內容與密級,依"洛陽浮法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
第八條凡屬第七條范圍內研究發展的"洛陽浮法技術",在其產生后應及時確定密級,并在確定密級后1個月內將該技術的有關資料及保密要點報國家建材局審定,審定結論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凡審定定為國家秘密的技術,列入"洛陽浮法技術"保密范圍。未經劃密或尚未完成的科研、開發、試驗的方法、裝置、工藝參數等均不得公開。
第九條不得在公開場合涉及第七條范圍內的技術。如:公開的展覽、表演、會議等經濟、科技活動;通過廣播、電視等音像形式公開傳播;借助書報刊等文字形式公開宣傳等。確需在公開場合涉及時,須事先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條所有涉及該技術的發明單位、技術使用許可單位、設計使用許可單位、安裝和制造許可單位、技術出口經營等單位及有關的管理部門均有保護"洛陽浮法技術"秘密的責任和義務,并由單位法人簽定"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保密責任書"。
第十一條"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保密責任書"由國家建材局保密辦公室經銷式并管理。責任書是單位法人在保護"洛陽浮法技術"秘密技術時,對國家承諾的責任與義務,具有法律效力。
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必須及時通知國家建材局保密辦公室,并在兩個月內重新簽定責任書,若不辦出現問題,將同時追究原法定代表人與現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從事洛陽浮法秘密技術工作人員,必須與所在單位簽訂在該項技術的保密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增加相關內容。
各單位應將從事洛陽浮法秘密技術的關鍵技術人員名單與工作內容報國家建材局科技保密辦公室(設在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備案。
第十三條利用"洛陽浮法技術"建設的平板玻璃生產線實行有限制地參觀。具備下列諸條件的生產線,可向國家建材局辦理接待參觀許可的手續:
一、簽定"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保密責任書",承擔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
二、有健全的保密組織機構和完善的保密管理辦法,并對生產線成型區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未發生嚴重違規行為或泄密事件。
第十四條已獲批準的單位(生產線)按下列規定接待參觀:
一、境外人員參觀,應由國內連待單位向國家建材局科技司提出申請井填寫"參觀中國洛陽浮法玻璃生產現場申請表"(一式三份,接待單位、被參觀單位、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各一份)。獲準后方可參觀。
境外人員以購買玻璃產品為目的,僅到冷端切裁現場參觀,由生產單位的保密委員會審批。
二、以了解浮法工藝為目的的國內參觀者,向被參觀單位的保密委員會提出申請,獲準后進行參觀(科普與其它性質的參觀不包括在內)。
上述一、二兩款涉及的參觀者,在進入現場前需簽訂保密協議,并不得對生產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記錄,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指定的路線參觀。接待單位在接待參觀過程中,如發現可疑情況,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報告國家建材局和當地保密部門。
第十五條涉及"洛陽浮法技術"的境外人員、外方代表的管理:
一、如聘用境外技術或管理人員,應事先向國家建材局提交書面申請,說明聘用目的、擬任職務等,并提供擬聘用人員的簡歷、背景。國家建材局初步審查同意,由聘用單位與擬聘用人員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洛陽浮法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承擔
對秘密技術與非密技術保密并保證不向第三方泄密的責任書,報國家建材局備案,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二、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代表(無論其國籍),都必須與所在單位的保密委員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洛陽浮法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包括對全部專有技術保護的承諾),并將協議報國家建材局備案,以便檢查。
第十六條洛陽浮法秘密技術資料的管理
一、第七條所述機密級資料,需標有顯著"機密"標志,限獲設計使用許可單位的相關人員使用,并由單位統一保管。境外使用按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專人攜帶出境,并妥善保管,用畢如數收回歸檔或就地兩人以上監督銷毀。
二、第七條所述秘密級資料,應標有相應的密級標志,由單位統一保管,國內非地外單位因直接業務需要可以使用,使用單位必須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涉外單位使用按技術出口辦理。
三、涉及洛陽浮法秘密技術的設備和材料,其加工、制造、施工、安裝按相應密級管理,其現場嚴禁參觀。
第三章"洛陽浮法技術"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洛陽浮法技術"的工程咨詢、評估、設計、監理、設備制造、關鍵材料加工、安裝調試、工程承包、生產等的單位必須到國家建材局科技司辦理有關手續(或許可、授權)。
第十八條從事"洛陽浮法技術"工程項目咨詢、評估資格的申報、審批:
一、申報條件:申報單位必須具有國務院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資質或申級平板玻璃設計證書,相關人員簽定過第十二條所述的"保密協議"。
二、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國家建材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本條前款要求的有關材料;
(二)國家建材局對提交的材料和人員進行審查和認定;
(三)頒發附有人員名單的許可證。
三、僅受理單位的申報.不受理個人的申請。
本條所指的咨詢(含項目建議書)、評估,不包括金融、環保部門的對項目的專題咨詢、評估。
第十九條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從事平板玻璃生產的單位,無論資金來源、企業性質、工程項目性質,均應獲得技術使用許可。辦理技術使用許可的申報、審查程序:
一、立頂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批復文件;
(二)初步設計審查后,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依第五十七條核準技術使用費數額;
(三)申報單位按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支付部分技術使用費。
二、頒證
(一)按第十一條規定簽訂"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保密責任書;
(二)建立科技保密機構和制度;
(三)已付清技術使用費;
(四)頒發正式證書。
三、凡在1995年1月12日《規定》頒布后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論是否投產,按本條程序辦理技術使用許可。
四、在《規定》頒布前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產的,按第六章補辦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從事項目前期工作、工程設計的申報、審批和管理:
一、申報條件:具有平板玻璃專業甲級工程設計證書并簽訂了第十一條所述的保密責任書,可向國家建材局申請一次性設計使用許可。
二、審批:
(一)取得一次性使用許可方可承接國內項目設計。獨立設計建成一條浮法生產線,經生產考核證明是成功的,經專家審核,可向國家建材局申報正式設計使用許可。
(二)經審批已具有平板玻璃專業甲級工程設計資格的中國新型建筑材料工業杭州設計研究院、秦皇島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和蚌埠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獲"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
(三)對第二章的保密管理的有關條款落實情況進行核實,頒發設計使用許可證。
三、設計管理:
(一)獲"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的單位,方可承接國內外項目。未獲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從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作。成型區的工程設計必須由獲許可的單位承擔。
(二)設計單位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國家科技保密規定以及國家對"洛陽浮法技術"管理辦法,并加強對設計隊伍的管理;
(三)在工程項目中,單獨列出技術使用費,國內項目編入工程概預算;技術出口項目列在合同中;
(四)項目的申報、備案:
獲設計使用許可的單位在受委托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積極宣傳"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技術的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并協助建設單位按第十九條申辦技術使用許可,屆時將建設項目的地點、性質、資金來源、法人、聯系方式等上報備案。不論項目性質如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必須抄報國家建材局備案。
(五)工程設計文件的發放:
1.工程設計文件按技術、經濟合同法、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等有關法規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發放;
2.涉及第七條內容和非密專有技術的工程設計文件,原則上不發放到建設單位,技術出口項目按國際慣例并在合同附交付清單;
3.由國家建材局依前兩目的兩項原則,規定工程設計文件具體發放內容。并作為本實施細則的附件發至設計使用許可等相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涉及"洛陽浮法技術"的工程監理,需有甲級監理資質,或有一級工業工程監理經驗并經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專項許可。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使用或視同使用"洛陽浮法技術":
一、凡由獲"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的單位承擔工程設計或主工藝設計的,無論設備、材料是否從國外進口,屬使用"洛陽浮法技術";
二、任何單位套用、復制《規定》批準的3個設計單位的工程設計文件從事"洛陽浮法技術"工程設計,均屬使用"洛陽浮法技術";
三、除購買世界公認浮法技術、或獲世界公認浮法技術所有者的授權外,外方與獲"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單位進行合作設計,視同使用"洛陽浮法技術";
四、成型區使用有明確技術來源的國外技術、并由獲"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單位負責工程設計的項目,視同使用"洛陽浮法技術"。
第四章洛陽浮法技術、裝備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條"洛陽浮法技術"屬國家技術出口控制項目,除應執行本章規定外,還應執行國家技術出口、國家秘密技術出口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洛陽浮法技術"出口是指向境外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中外合資、合作單位(不論在境內外)提供洛陽浮法技術的整體或是部分地使用許可和技術服務(提供生產線、成套或關鍵設備、工程設計、工藝設計、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等)。
第二十五條對外經營單位須持有外經貿部批準的"洛陽浮法技術"專項經營權方可承接境外項目。已批準的對外經營"洛陽浮法技術"的單位,必須遵守《規定》與"實施細則",按程序辦理,并向技術使用方按規定代收技術使用費。獲經營權單位的分支機構或下屬獨立法人單位以及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對外經營"洛陽浮法技術"。
第二十六條"洛陽浮法技術"的出口,必須及時到國家建材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一、備案:獲準的技術出口經營單位和設計單位在有購買本頂技術接受單位、個人書面意向后,及時向國家建材局申請備案,國家建材局按備案在先的原則審核后函復申請單位是否予以備案。同意備案的項目方可對外報價,備案有效期為兩年(自申報備案日期計)。在此期間,備案單位應主動向國家建材局通報進展情況,沒有實質進展,備案到期自行失效。原申報單位的優先權不再受保護,同一項目失效后如有進展,原申報單位或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都可申辦,仍按備案在先的原則辦理。國家建材局在函復申請單位同意項目備案的同時,通知其他有權承擔項目的設計單位,不允許對已備案項目再行對外報價和開展對外活動;
二、立頂:技術出口單位在擬對外簽約兩個月以前向國家建材局申請立頂,填寫《技術出口項目山請書》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申請書》,提供第二十八條所述的資料。國家建材同在收到立頂申請及全部資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技術、保密和貿易審查,報國家科委和外經貿部審批后對申請單位進行立項批復。獲
準后方準許對外簽約;
三、技術出口單位應將《技術出口項目申請書》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申請書》及草簽合同義本一并報給國家擔材局,國家建材局按批復進行審檢,與原批文一致則蓋章通過并上報國家科委,否則有權要求技術出口單位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直至符合批復要求。
第二十七條為避免以壓價、損害國家利益的方式競爭項目,"洛陽浮法技術"與成套設備的出口采用專項審批。
第二十八條為進行審查,申請"洛陽浮法技術"出口單位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擬出口生產線的規模、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裝備水平、主要設備總圖(可以是借鑒圖或草圖)等有關技術資料。其中成型區必須提供主要的結構圖紙;
二、擬出口的"洛陽浮法技術"和設備中若有引進技術再出口,須提供該技術原引進合同有關條款并遵守所承諾的義務;若擬出口技術和設備中含有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國內經授權的專利或專有技術,須提供該技術所有權人的許可證明;
三、由國家專利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技術輸入國浮法玻璃生產技術的法律(專利)狀態報告。包括專利批準日期、專利號、專利名稱、保護權項及有關的分析結論;
四、擬出口方式、技術使用費、供貨范圍及相關報價。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材局行政管理人員對第二十八條提供材料中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責任。技術出口單位如發現行政管理人員違紀,可向國家建材局舉報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三十條"洛陽浮法技術"出口合同中必須含有禁止向第三方泄露"洛陽浮法技術"秘密的保密條款,包括本細則所指的秘密技術和非密的專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洛陽浮法技術"出口按規定向國外的技術使用方收取技術使用費,由對外經營單位代收。在《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申請書》獲準后技術出口經營單位與國家建材局科技司(或其委托單位)簽訂"洛陽浮法技術使用費支付協議"。
第三十二條"洛陽浮法技術"出口合同必須經外經貿部審批后方可生效。技術出口經營單位在合同生效后,將合同中、外文本、批準生效文件的復印件報國家建材局備案,國家建材局依照合同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第三十三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向買方提供圖紙、資料和設備,按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關于禁止郵寄或非法攜運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規定》,向國家建材局申辦《國家秘密載體出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出口設備的商檢應由國家商檢局批準的機構按《商檢法》及國家秘密技術出口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為確保合同執行全過程中的科技保密,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規、規定的落實,技術出口單位應接受國家建材局(或其授權單位)對初步設計、施工圖的審查及國外施工等工作的檢查、監督和監理。
第三十六條利用境外資金進行合資、改造、擴建的已使用或擬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的生產企業,視同"洛陽浮法技術"出口,原則依照本章各條款辦理。
第五章設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浮法玻璃成型區(從流液道至退火窯前)采用的設備及耐火材料的制造和安裝調試實行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進入設備與材料制造、安裝調試。設備制造和施工現場須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得接待參觀。有關的圖紙資料用畢及時收回,核查后歸檔或兩人以上監督銷毀。
第三十八條設備制造、安裝調試許可證的申辦:
一、具有二級以上《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同時具有一次以上的成功的制造安裝經驗;
二、具有健全的保密管理機構和對秘密技術資料實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三、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有對國家秘密技術保密的責任感和良好的服務意識;
四、出具一個以上的"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單位和技術使用許可單位的推薦書。
國家建材局組織專家對具奮上述條件的單位進行計審。通過評審的單位,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簽訂"中國洛陽浮法技術保密責任書",方可獲得設備、安裝調試許可證,并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九條獲第三十八條內容許可證單位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制造安裝,不應出現泄密、制造質量等問題。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前,應向設計單位承諾設計文件的保密責任,不得將制造圖、技術說明書等提供給建設單位,施工完成將全部設計文件返回設計單位。
第四十條成型區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的申辦:
一、對申辦生產耐火材料品種的質量出具國家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報告和2年以上行業質量抽檢的合格證明;
二、具有健全的保密管理機構和制度;
三、產品在兩條以上的浮法生產線使用并獲得成功;
四、具有"洛陽浮法技術"設計使用許可單位與技術使用單位的推薦書。
根據浮法玻璃行業發展對耐火材料的需求,國家建材局組織專家對具有上述條件的單位進行評審。通過評審,按第十一條規定簽訂"中國洛陽浮法技術保密責任書",可獲得所申辦的品種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獲第四十條內容許可證單位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和與建設單位簽訂供貨合同組織生產。并對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文件承擔保密責任。
第四十二條設備制造、安裝調試許可證和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復印的許可證無效。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頒布前已獲設備制造、安裝調試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企業,分別按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的條件重新申請,許可證每2年核準一次。
第四十四條"洛陽浮法技術"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勘察和設計業務,要具有平板玻璃的甲級《工程勘察資格證書》和《工程設計資格證書》以及該項技術的設計使用許可。從事成型區工程施工的企業要按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辦理,任何單位不得以工程總承包為由指定設備制造、安裝、調試和耐火材料生產
單位。
第六章"洛陽浮法技術"技術使用
許可證的補辦
第四十五條凡在《規定》頒發前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立項或投產的生產線所在企業(包括合資與利用外資)都屬本章所指的補辦范圍。
第四十六條"洛陽浮法技術"技術使用許可的補辦:
一、申辦企業提供以下材料:
(一)持有技改、基建項目或合資經營的批準文件與有關資料;
(二)企業的概況、經營情況,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
(三)"洛陽浮法技術"生產使用情況、技術與裝備水平的簡述;
(四)科技保密機構委員名單與科技保密制度。
二、頒發技術使用許可證
(一)按第十一條規定簽訂"中國洛陽浮法技術保密責任書";
(二)按第五十七條核定的技術使用費數額與國家建材局科技司(或授權委托其他單位)簽訂承諾協議。
第七章"洛陽浮法技術"成果管理
第四十七條本章的成果管理范圍是指第三條包含"洛陽浮法技 術"范疇的專利術與非專利的專有技術。
第四十八條由國家建材局有關部門為委托方,承擔單位為研究開發方,利用攻關開發基金等國家科技資金開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權屬歸國家所有,研究開發方可分享有關產權。
第四十九條通過引進國外智力開發的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參與分享,視資金來源及引進國外智力單位投入的人力,物力而定。
第五十條設計研究單位、企業,完全利用自有財力、人力、物力開發的成果,成果歸投入方。成果需上報備案,并提出有關知識產權保護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涉及第七條范圍"洛陽浮法技術"的單項研究成果如需申請專利,應報國家建材局審批。
第五十二條凡屬第七條范圍內的單項開發成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出示無形資產評估文件報國家建材局批準(或備案);
一、許可境外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
二、與境外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
三、以技術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材局有權決定"洛陽浮法技術"成果按有償使用原則在指定的單位優先實施。
第八章"洛陽浮法技術"有償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四條凡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生產平板玻璃的企業(包括境外企業),不論資金來源、企業性質,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均應有償使用,支付技術使用費。
第五十五條技術使用費依項目性質、企業性質不同,分為下列幾種支付方式:
一、在《規定》頒發前已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的國有企業將按第五十七條核定的技術使用費作為無形資產,來用以年銷售額為提取數的超額累進數率遞延攤銷、分年支付的方式。支付期一般為10年,最長不超過15年。
二、本實施細則公布前已利用外資、合資經營的企業,以第五十七條核定的技術使用費按中、外注冊比例分別承擔,中方部分的技術使用費采用本條一款的方法分期支付,外方部分的技術使用費在1998年底前付清。
三、境外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無論資金來源,均屬技術出口項目。按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附件規定的技術使用費數額在合同中單列,由對外經營單位代收。在合同執行期內分期支付。在合同生效45天內支付20%,最后一批設備或資料文件出境后45天內支付完。具體支付依對外經營單位與國家建材局科技司簽訂的協議執行。國內單位向境外投資的項目,參照本款執行。
四、《規定》頒發后立頃的境內使用"洛陽浮法技術"建設、改擴建浮法生產線項目(包括合資與利用外資項目),按第五十六條核定的技術使用費數額,依項目進展分期支付。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交定金100萬元(人民幣),交付初步設計文件35%,交付最后一批施工圖35%,點火烤窯15%,試生產考核全部付清。合資企業按注冊比例分攤。
五、已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的國有企業如與國外企業或利用外資轉制為合資企業,根據本條一款的技術使用費按合資注冊比例分攤,由中方承擔的部分要核減本條一款方式已攤銷的數額,原則上為一次付清。
六、國有企業如轉制,可將技術使用費攤銷的余額一次付清或計入國有資產部分。
七、其它所有制企業原則上參照以上各款執行。
第五十六條境內使用"洛陽浮法技術"的項目(包括合資及利用外資項目)技術使用費的具體支付辦法按第五十五條各款情況,在辦理或補辦技術使用許可證時,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與企業商定。國家建材局可委托局屬公司代收。
第五十七條境內技術使用費數額綜合生產規模、技術裝備水平、布點與規劃合理性、所處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第二十二條所列的技術使用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對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附件的基數進行調整,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組織設計單位和專家核定。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附件所列的有關數額為境外技術使用費基數,是技術出口單位必須執行的最低限價,允許技術出口單位依據項目技術裝備水平、外部條件等因素向上浮動,高于限價的部分原則上歸技術出口單位。
第五十九條技術使用費基數與優惠條件:
一、國家建材局依據自60年代至今投入的科研、開發、技改、基本建設的撥款、人力、物力等因素綜合考慮,以生產規模為基礎確定在約定的一條生產線上一次使用的技術使用費基數;
二、技術使用費基數依"洛陽浮法技術"發展與國內外市場情況適時調整。現行的技術使用費基數見附件。
三、境內外多次使用給予優惠,具體辦法見附件。
四、境內"洛陽浮法技術"使用許可的企業,如采取一次支付技術使用費方式,可給予至少25%的優惠。
第六十條技術使用費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統一管理,根據《規定》的第八條原則,用于"洛陽浮法技術"的管理、研究、開發。
第十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凡從事"洛陽浮法技術"的單位與個人,故意或者過失泄露本細則第七條的國家秘密技術,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單位在申請辦理和使用設計、技術、安裝制造等各種使用許可時.采取弄虛作假或不正當手段,視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暫停、直至吊銷使用許可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不按時支納技術使用費的建設單位,給予停止發放設計工程文件和第六十九條的處罰,相關設計單位若繼續提供設計文件、資料的給予警告、停止技術出口備案直至吊銷設計使用許可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洛陽浮法技術"的設計使用許可或安裝制造、調試、耐火材料生產許可的,給予警告、暫停、扣留或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并保留追究非法所得的權利。
第六十五條以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方式從事"洛陽浮法技術"工程設計都是非法的,要追究設計單位的非法所得和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給予停工整頓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無安裝、制造、調試、耐火材料生產許可或擅自超越許可范圍的,追究工程承包、相關設計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并分別按第六十三條、六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對出借、轉讓或出賣"洛陽浮法技術"專項對外經營權的,不按規定代收與支付技術使用費,不執行第二十六條規定參與競爭的對外窗口,給予暫停或不予受理技術出口項目的處罰;另外有意或指使設計單位隱瞞實際生產規模,或不執行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視情節嚴重給予扣發返還獎金,暫停受理項目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對不執行第二十六條規定,參與國外項目競爭或配合對外窗口隱瞞出口項目的實際生產規模、壓低技術使用費的設計使用單位,給予不受理、審批技術出口項目,不返回研究、開發費與獎金的處罰。
第六十九條不交付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使用許可單位,給予停止辦理技改、基本建設審查、不給安排相應的貸款規模、不辦理企業的升級、產品認證、不允許參加行業的質量評比、檢測、不予辦理撥改貸資金、本金轉為國家資本金等國家建材局行政職責范圍內的多項處罰。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條技術使用費的管理辦法,由國家建材局另行制訂。
第七十一條根據《規定》第二條,涉及"洛陽浮法技術"的技術出口、有償使用、各種使用許可均使用"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科技保密審查專用章",并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頒發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建材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下列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1)(89)建材科技字406號"關于印發'洛陽浮法'技術使用費分配辦法的通知";
(2)建材科技發〔1992〕515號"國家建材局重新頒布《關于嚴格控制參觀洛陽浮法玻璃技術生產現場的規定》的通知";
(3)建材科技發〔1993〕67號"關于頒布《中國洛陽浮法玻璃工藝技術保密細則》(暫行)的通知";
(4)建材科技發〔1993〕337號"關于在國內采用中國'洛陽。浮法'玻璃工藝技術建立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5)建材綜計發〔1994〕99號"關于頒發中國'洛陽浮法'玻璃成型區設備及耐火材料制作、錫槽安裝調試許可證的通知";
(6)建材科技字〔1994〕138號"關于向中外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提供'洛陽浮法'技術按技術出口管理的通知";
(7)此前頒發的各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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