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571
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聯邦機動運載車安全法規
§571.103 第103號標準
擋風玻璃除霜和除霧系統
S1 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擋風玻璃除霜和除霧系統的要求。
S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在美國大陸銷售的轎車、多用途乘客車、載貨汽車和客車。
S3 定義
“道路負荷”系統指一輛空載重量外加400磅的機動車,在清潔干燥,平坦的普通水泥混凝土水平路面上(或表面摩擦系數相等的其它路面),以規定的速度在68℉和標準大氣壓(29.92英寸Hg)的靜止空氣中行駛時所需的輸出功率,包括克服傳動摩擦、滾動摩擦和空氣阻力所消耗的功率。
S4 要求
S4.1 每輛車應裝有一套除霜和除霧系統。
S4.2 每輛轎車的擋風玻璃除霜和除霧系統應符合推薦實施標準SAEJ902—1964.8《轎車擋風玻璃除霜系統》第3節要求。在試驗時,除了推薦實施標準SAEJ902第3.1中所規定的“臨界面積”外,其它應與S4.3一致。本標準規定的區域C應與第104號標準《擋風玻璃刮水和洗滌系統》所規定的區域一致。在推薦實施標準SAEJ902第3.3“整體擋風玻璃”中所規定的區域A應與第104號標準一致。
S4.3 試驗方法 轎車擋風玻璃除霜和除霧系統的試驗應按推薦實施標準SAEJ902—1964.8中4.1到4.4.7或推薦實施標準SAEJ902a—1967.3中適用于擋風玻璃除霜和除霧系統的規定進行。但以下方面除外:
(a)作為冷天起動的預熱過程,在試驗初始5分鐘內,發動機轉速或車速可由制造廠推薦;
(b)在試驗期間的后35分鐘內(或者如不進行5分鐘預熱過程的話在整個試驗期間內);或者
(i)在空擋位置,發動機的轉速不得超過1500轉/分;或者
(ii)在制造廠所推薦的擋位和負荷下,發動機轉速和負荷不得超過車速為25英里/小時的轉速和負荷;
(c)要求室內空氣每小時不得更換90次。
(d)如果擋風玻璃刮水器不用人力操縱,在試驗期間,可以使用擋風玻璃刮水器;
(e)可開啟一扇或兩扇風窗,總開口量為1英寸;
(f)在任何時候,除霜系統鼓風機可以運轉;并且
(g)在任何平面上,風速為0—2英里/小時;
(h)試驗室溫度和風速應在發動機起動后測量,測量點在擋風玻璃頂部與底部之間1/2高度的車輛中心線上,為車輛最前點或距擋風玻璃底部36英寸的點二者中較前的點。
§571.104 第104號標準
擋風玻璃刮水和洗滌系統
S1 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對擋風玻璃刮水和洗滌系統的要求。
S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轎車、多用途客車、載貨汽車和客車。
S3 定義
術語“座位基準點”由出現在與本標準有關的任何SAE標準或推薦實施的SAE標準中的“人體模型H點”和“H點”代替。
“日光窗孔”(Dayliglt Opening)系指通過玻璃窗表面最大的無阻礙的窗孔,與SAE航空和汽車制圖標準—1963.9第E部分,“地面車輛實施”2.3.12條,所作的定義相同。
“玻璃窗表面基準線”系指由該玻璃窗表面與高出座位基準點25英寸的水平平面相交所得到的線,如推薦實施標準SAEJ903a—1966.5《轎車擋風玻璃刮水器》圖1所示。
“總寬”系指車身總寬尺寸“W116”的最大值,與SAE航空和汽車制圖標準—1963.9第E部分“地面車輛實施”中所作的定義相同。
“平面圖基準線”系指——
(a)對有長凳型座椅的車輛來說,平面圖基準線是一條平等于車輛縱向中心線,并且位于方向盤中心線外側的直線,與方向盤中心線的距離為肩部空間尺寸一半與方向盤中心線至車輛中心線尺寸的差值0.15倍,如推薦實施標準SAEJ903a—1966.5中圖2所示;或者
(b)對單座椅的車輛來說,是指以下兩者之一:
(i)平面圖基準線是一條平等于車輛縱向中心線,并且通過指定駕駛員座位位置中心的線;或者
(ii)平面圖基準線是一條平等于車輛縱向中心線,并且使95%眼睛范圍輪廓的幾何中心位于指定駕駛員座位位置縱向中心線上的線。
“肩部空間尺寸”系指前肩部空間尺寸“W3”,與SAE航空和汽車制圖標準—1963.9第E部分“地面車輛實施”中所作的定義相同。
“95%眼睛范圍輪廓”系指沿第95百分位切線切開的部分,在推薦實施標準SAEJ941—1965.11《轎車駕駛員的眼睛范圍》中已作出了規定。
S4 要求
S4.1 擋風玻璃刮水系統 每輛車必須有一套滿足S4.1.1要求的動力驅動擋風玻璃刮水系統。
S4.1.1 頻率
S4.1.1.1 每套擋風玻璃刮水系統至少有兩個頻率或速度。
S4.1.1.2 不論發動機負荷和轉速如何,頻率或速度至少45次/分。
S4.1.1.3 不論發動機轉速和負荷如何,最高頻率或速度與較低頻率或速度之差至少為15次/分,該較低頻率或速度至少應為20次/分。
S4.1.1.4 按照S4.1.1.2和S4.1.1.3的要求,可以在推薦實施標準SAEJ903a-1966.5中的第S4.1.1和S4.1.2規定的條件下進行試驗證。
S4.1.2 刮刷面積在下雨的情況下按照推薦實施標準SAEJ903a-1966.5進行試驗時,每車輛轎車擋風玻璃刮水系統必須刮凈擋風玻璃A、B、C區域(按照S4.1.2.1確定的)所要求的面積百分比。(1)面積百分比在S4.1.2.1所用表的第2項中作了規定,(2)面積百分比在擋風玻璃表面上限制在離日光窗孔邊緣1英寸的邊界線范圍內。
S4.1.2.1 A、B、C區域按推薦實施標準SAEJ903a-1966.5中圖1和圖2所示進行確定,表1、2、3或4的3—6項中規定了適用的角度。
S4.2 擋風玻璃洗滌系統
S4.2.1 每輛轎車必須裝有一套擋風玻璃洗滌系統,并符合推薦實施標準SAEJ942-1965.11《轎車擋風玻璃洗滌器》的要求。但推薦實施標準SAEJ942第3.1中有關“SAEJ903的第3.1.2中定義的有效刮刷面積“應刪除,并由”該面積按機動車安全標準第104號標準的S4.1.2.1確定”代替。
S4.2.2 每輛多用途乘客車、載貨汽車和客車都必須裝有一套擋風玻璃洗滌系統,并符合推薦實施標準SAEJ942-1965.11的要求。但推薦實施標準SAEJ942第3.1中有關“SAEJ903的第3.1.2中定義的有效刮刷面積”應刪除,并由“擋風玻璃外表面上的擋風玻璃刮水系統的刮刷面積由制造廠確定”代替。
表1 總寬小于60英寸的轎車
3項 4項 5項 6項
1項 2項 角度(°)
區 域 刮刷面積
最小百分比 左 右 上 下
A 80 16 49 7 5
B 94 13 46 4 3
C 99 7 15 3 1
表2 總寬為60英寸或大于60英寸,小于64英寸的轎車
3項 4項 5項 6項
1項 2項 角度(°)
區 域 刮刷面積
最小百分比 左 右 上 下
A 80 17 51 8 5
B 94 13 49 4 3
C 99 7 15 3 1
表3 總寬為64英寸或大于64英寸,小于68英寸的轎車
3項 4項 5項 6項
1項 2項 角度(°)
區 域 刮刷面積
最小百分比 左 右 上 下
A 80 17 53 9 5
B 94 14 51 5 3
C 99 8 15 4 1
表4 總寬為68英寸或大于68英寸的轎車
3項 4項 5項 6項
1項 2項 角度(°)
區 域 刮刷面積
最小百分比 左 右 上 下
A 80 18 56 10 5
B 94 14 53 5 3
C 99 10 15 5 1
§571.111 第111號標準
后 視 鏡
S1 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后視鏡的性能和位置要求。
S2 目的 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當機動車駕駛員沒有清晰的無障礙的后視野時發生死亡和損傷事故的數量。
S3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轎車、多用途乘客車、客車、學童客車和摩托車。
S4 定義
“凸面鏡”系指曲面反射面的鏡子,其形狀為球形外表面的一部分。
“全放大鏡”(unit magnification mirror)系指具有一個反射面的平面鏡,通過平面鏡觀察時,物體圖象的角高和角寬等于在同樣距離直接觀察時物體的角高和角寬,只要沒有超出正常制造公差的缺陷。對本法規來說,白天——黑夜可調的后視鏡棱鏡其某一位置能全放大的也可認為是全放大鏡。
S5 對轎車的要求
S5.1 內后視鏡 每輛轎車都應裝有全放大內后視鏡。
S5.1.1 視野 除S5.3規定的以外,當車輛載有駕駛員和四名乘員,或者指定的乘員容量時,如果不足,就以每個乘客平均重量150磅作為基準以補充。車輛內后視鏡必須提供如下視野:從視線投射點所測得的水平夾角不小于20°,并有足夠的垂直方向角度,使水平道路上的視野延伸到離車輛尾部200英尺以內各點。視線可能部分地被座位上的乘員或者頭枕遮擋。駕駛員眼睛基準點的位置應按第104號標準(§571.104)或適合任何第95百分位男性駕駛員的正常位置確定。
S5.1.2 安裝 后視鏡的安裝應支撐穩定,并能在水平和垂直兩個方向上傾斜進行調節。如果后視鏡在頭部碰撞區內,鏡子的反射面受到與向前縱軸線成不大于45°的任何向前方向上90磅力撞擊時的安裝架鏡子應偏轉脫落或破裂而不殘留尖銳角邊。
S5.2 駕駛員一側的外后視鏡
S5.2.1 視野 每輛轎車應裝有全放大的外后視鏡,它應為駕駛員提供如下所述的水平路面視野,即從垂直于在駕駛員一側車輛最寬點的相切縱平面的一條線延伸至地平線,在駕駛員眼睛后面35英尺,從相切平面向外延伸8英尺,此時座椅位于最后位置。視線允許被車身后部或后翼子板輪廓遮擋一部分。駕駛員眼睛基準點的位置按第104號標準或者適于任何第95百分位成年男性駕駛員的正常位置確定。
S5.2.2 安裝 后視鏡的安裝應支撐穩定,無論后視鏡還是支架,兩者都不得伸出車身最寬部分,除非外伸是為了使產生的視野符合或優于S5.2.1要求。后視鏡不得被擋風玻璃非刮刷部分遮擋,并且駕駛可在座位上從水平和垂直兩方向用傾斜方法調節后視鏡。后視鏡和支架應無對行人造成傷害的銳角或銳邊。
S5.3 乘員一側的外后視鏡 轎車的內后視鏡如果不能滿足S5.1.1的視野要求,那就應在乘員一側安裝全放大外后視鏡或一個凸面鏡。支架應穩定支撐后視撐,同時,后視鏡支架應無對行人造成傷害的銳角和銳邊。不要求能駕駛員座位上調節后視鏡,但應能在水平和垂直兩個方向上用傾斜方法調節。
S5.4 凸面鏡要求 為了滿足S5.3條要求,機動車上所使用的凸面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S5.4.1 當每個凸面鏡按照本標準S12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其曲率半徑的讀數與平均曲率半徑的偏差不得大于±12.5%。
S5.4.2 每個凸面鏡在其反射面下邊緣以能永久保持的方法打印標志,字母高度不小于3/16英尺,不大于1/4英寸,標志內容為“鏡面景物比實際景物顯得近”。
S5.4.3 按照S12的方法,測出每個鏡面的平均曲率半徑,它應不小于35英寸,不大于65英寸。
S6 對車輛額定總重小于或等于10000磅的多用途乘客車、載貨汽車和客車(學童客車除外)的要求。
S6.1 所有車輛額定總重小于或等于10000磅的多用途乘客車、載貨汽車和客車(學童客車除外),應符合下列兩條之一的要求:
(a)后視鏡符合S5的要求;
(b)每個全放大外后視鏡的反射面積不得小于19.5平方英寸,牢固安裝在車輛的兩側,后視鏡的安裝便于給駕駛員提供沿車輛兩側后部的視野。為了便于觀察后部的情況,后視鏡應能在水平和垂直兩個方向上調節。
S7 對車輛額定總重大于10000磅、小于25000磅的多用途乘客車、載貨汽車以及車輛額定總重大于10000磅的客車(學童客車除外)的要求。
S7.1 所有車輛額定總重大于10000磅、小于25000磅的多用途客車和載貨汽車,以及所有車輛額定總重大于10000磅的客車(學童客車除外),應裝有反射面不小于50平方英寸的全放大外后視鏡,牢固地安裝在車輛兩側。后視鏡的安裝應便于給駕駛員提供沿車輛兩側后部的視野。為了便于觀察后部的情況,后視鏡應能在水平和垂直兩個方向調節。
S8 對車輛額定總重等于或大于25000磅的多用途乘客車和載貨汽車的要求
S8.1 所有車輛額定總重等于或大于25000磅的多用途乘客車和載貨汽車,應裝有反射面不小于50平方英寸的全放大外后視鏡,牢固安裝在車輛的兩側。后視鏡的安裝應便于給駕駛員提供沿車輛兩側后部的視野。為了便于觀察后部的情況,后視鏡應能在水平和垂直兩個方向上調節。
S9 對學童客車的要求
S9.1 外后視鏡 所有學童客車應裝有反射面不小于50平方英寸的全放大外后視鏡,牢固地安裝在車輛的兩側。后視鏡的安裝應便于給駕駛員提供沿車輛兩側后部的視野。為了便于觀察后部的情況,后視鏡應能在水平和垂直兩個方向上調節。
S9.2 外橫向視鏡除平頭型車輛外,所有學童客車應滿足本節(S9.2)(a)和(b)要求的后視鏡。
(a)凸面鏡曲率半徑應小于3.5英寸,不大于25英寸。對于周邊曲率半徑不小于12英寸且不大于25英寸原凸面鏡,其表面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英寸。對于在鏡面上任何點的曲率半徑都小于12英寸的凸面鏡,在與鏡面軸線垂直的水平面上所測得的投影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英寸。非均勻半徑的凸面鏡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鏡面周邊的半徑不得小于鏡面中心半徑的75%;
(2)用球面曲率計沿含有鏡面對稱軸線的任一平面和鏡面的交線測量半徑的長度,當沿交線從對稱軸線移動型周邊時,半徑長度應為單調非增。
(3)沿著S9.2(a)(2)節中所述的交線移動時,鏡面的斜率應為非間斷性的。
(b)將后視鏡穩固地安裝固定在支架上,以便為駕駛員提供前保險杠和客車前方區域的視野。
S10 對摩托車的要求
S10.1 所有摩托車應裝有反射面不小于12.5平方英寸的全放大后視鏡,或反射面不小于10平方英寸、平均曲率半徑不小于20英寸且不大于60英寸的凸面鏡,安裝應牢固。后視鏡應安裝在反射面水平中心向外,距離摩托車縱向中心線至少為11英寸的地方。后視鏡應能在水平和垂直兩個方向上傾斜調節。
S11 后視鏡結構
任何后視鏡反射涂層的平均反射率數值,應符合推薦實施標準SAEJ964a—1974.8的要求,至少為35%。如果后視鏡是具有選擇位置的棱鏡型式,那么,夜間駕駛位置方向上的反射率數值至少應為4%。
S12 曲率半徑的確定
S12.1 為了確定一個凸面鏡的平均曲率半徑,可采用符合S12.2要求的3點線性球面曲率計,在圖1中所示的10個測試位置進行測量,同時記錄每個位置的讀數。
S12.2 3點線性球面曲率計有兩個相距1.5英寸的外部固定支柱和一個在中點的內部活動支柱。球面曲率計有一個能標定精確度到0.0001英寸,在平面上讀數為零的千分表。
S12.3 如圖1所示,在鏡象顯示部分上的10個測試位置,是由5對相互垂直的測量位置組成。測量位置處于鏡面中心、等分鏡面的水平線的左端和右端、以及等分鏡面垂直線的上端和下端。讀數中,無論哪一個都不得在鏡象顯示部分距邊緣0.25英寸的邊界內。
S12.4 在每個位置,球面曲率計應與凸起的鏡面保持垂直,并記錄千分表上精確到0.0001英寸的數讀。
S12.5 應用表1,把10個測量位置的每個位置在千分表上的讀數都換成曲率半徑計算值。可以把表1中在千分表兩個讀數之間的數量差看成是線性變化的。
S12.6 用10個曲率半徑計算值的總和除以10,計算平均曲率半徑。
S12.7 分別確定平均曲率半徑與S12.5中確定的10個單獨的曲率半徑計算值之間的數量差。
S12.8 以S12.7中確定的最大數量差除以平均曲率半徑,然后乘以100計算最大偏差百分率。
圖1 凸面鏡測試點位置
表1 從球面曲率計知分表讀數到曲率半徑的換算表
千分表讀數 曲率半徑的計算值 千分表讀數 曲率半徑的計算值
0.00330 85.2 0.00980 28.7
0.00350 80.4 0.01004 28.0
0.00374 75.2 0.01022 27.5
0.00402 70.0 0.01042 27.0
0.00418 67.6 0.01060 26.5
0.00432 65.1 0.01080 26.0
0.00450 62.5 0.01110 25.3
0.00468 60.1 0.01130 24.8
0.00476 59.1 0.01170 24.0
0.00481 58.1 0.01200 23.4
0.00482 57.2 0.01240 22.7
0.00502 56.0 0.01280 22.0
0.00512 54.9 0.01310 21.5
0.00522 53.9 0.01360 20.7
0.00536 52.5 0.01400 20.1
0.00644 51.7 0.01430 19.7
0.00564 50.8 0.01480 18.0
0.00565 49.7 0.01540 18.3
0.00580 48.5 0.01570 17.9
0.00592 47.5 0.01610 17.5
0.00605 46.4 0.01650 17.1
0.00622 45.2 0.01700 16.8
0.00636 44.2 0.01750 16.1
0.00654 43.0 0.01800 15.6
0.00656 42.1 0.01860 15.1
0.00686 41.0 0.01910 14.7
0.00694 40.5 0.01940 14.2
0.00720 39.1 0.02040 13.8
0.00740 38.0 0.02100 13.4
0.00780 37.0 0.02160 13.0
0.00790 36.1 0.02250 12.5
0.00802 35.1 0.02340 12.0
0.00822 34.2 0.02450 11.5
0.00850 33.1 0.02580 11.0
0.00878 32.0 0.02600 10.5
0.00906 31.0 0.02810 10.0
0.00922 30.5 0.02860 9.5
0.00938 30.0 0.03130 9.0
0.00960 29.3 0.03310 8.5
§571.205 第205號標準
玻璃材料
S1 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機動車及其裝備上的玻璃材料的要求。
S2 目的 本標準的目的是減少由于碰撞玻璃表面引起的傷害,保證機動車輛駕駛員視區車窗有足夠的透明度,并盡量減少因碰撞引起的車內人員從車窗拋出的可能性。
S3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下述車輛使用的玻璃材料:轎車、多用途乘客車、載貨汽車、客車、摩托車、側入式旅游帳蓬、為載人運行而設計的輕便客貨兩用車的車蓬。
S4 定義
“防彈屏”系指完全裝在機動車內部的一種防護裝置,即裝在玻璃材料的后面并與其隔開的一種屏障,這種玻璃材料本身遵守本標準要求。
“帳蓬”系指安裝在載貨汽車貨廂內或安裝在有機動動力的不完整車輛上,為人員提供掩蔽物的一種結構。
“玻璃—塑料玻璃材料”系指由一層或多層玻璃和一層或多層塑料組成的層狀制品,當層狀制品玻璃安裝在車輛上時,其塑料表面朝內。
“旅居汽車”系指裝備有乘員生活用具的多用途乘客車輛。
“輕便客貨兩用車車蓬”系指一個由使用者在載貨汽車的貨廂上,安置有頂蓬和側壁但沒有地板,可拆卸走的車蓬。
“側入式帳蓬車”系指一個由使用者在載貨汽車的貨廂上,安置有頂蓬、地板和側板的可拆卸的帳蓬。
S5 要求
S5.1 材料
S5.1.1 用于機動車上的玻璃材料除本標準要求外,還應遵守1977年1月26日頒布的美國國家標準《在國家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玻璃材料安全法規》Z—26.1—1977,增訂版Z—26.1a—1980年7月3日(以下簡稱“ANS Z26”)。但該標準11B規定的玻璃,可能達不到機動車駕駛員能風度的要求,并且11B規定的玻璃也不需要通過NOS.17,30和31的試驗。
S5.1.1.1 在ANS Z26 NOS 19和20試驗中為試驗化學阻抗而規定的化學物應是:
(a) 1%的非磨蝕性皂溶液。
(b) 煤油。
(c) 無水變性酒精,配方為第30號SD(將1份100%的甲醇置于10份1%—標準酒精度的乙醇中,按容積計)
(d) 商用汽車汽油。
S5.1.1.2 下述部位補充在ANS Z26中規定的表中,其中第4、5、8和9項規定的安全玻璃可用于:
(a)—(i)[備用]
(j) 旅居汽車的車窗和車門,但緊靠駕駛員左右兩側的擋風玻璃和車窗除外。
(k) 側入式旅游帳蓬和輕便客貨兩用車車蓬的車窗和車門。
(l) 客車的車窗和車門,但緊靠駕駛員左右兩側的擋風玻璃和車窗及最后面窗玻璃(如用作駕駛員視野的話)除外。
(m) 第五條的安全玻璃僅用于摩托車擋風玻璃。該擋風玻璃在座椅最低座位面垂直上方15英寸處的水平面以下。
S5.1.1.3 補充在ANS Z26中第6條和第7條的安全玻璃可用于下列安裝部位:
(a)—(i) [備用]
(j) 除了擋風玻璃、前窗和緊靠駕駛員左右兩側的車窗外的旅居汽車的門窗。
(k) 除了前窗之外的車窗,側入式旅游帳蓬和輕便客貨兩用車車蓬的門。
(l) 第7條的安全玻璃僅適用于:
(1)客車的立式車窗
(2)內部隔板
(3)車項部的安全出口
S5.1.1.4 補充在ANS Z26中所規定的表中,第8條和第9條的安全玻璃可用于下述安裝部位:
(a)—(e) [備用]
(f) 除了擋風玻璃和緊靠駕駛員左右兩側的車窗之外的旅居汽車的門窗。
(g) 側入式旅游帳蓬和輕便客貨兩用車車蓬門窗。
S5.1.1.5 在ANS Z26中規定了的詞語“易移動”的車窗這個短語,對于本標準,在車輛額定總重超過10000磅的客車中,應包括推位式車窗和安裝在緊急出口的車窗。裝這種車窗均可不用工具而用人力把車窗從車上的所在位置推出來,不管它們是否還懸吊在車輛一側。
S5.1.1.6 多用途乘客車除了本標準特殊規定以外,多用途乘客車使用的玻璃材料應符合在ANS Z26中規定的載貨汽車用玻璃材料的要求。
S5.1.1.7 從ANS Z26中為第5條玻璃材料規定的試驗表中刪去第17號試驗,從ANS Z26中為第3條和第9條玻璃材料規定的試驗表中刪去第18條試驗。
S5.1.2. 除了ANS Z26中規定的玻璃材料以外,符合S1.2.1,S5.1.2.2及S5.1.2.4等要求的材料可用于這些部分規定的機動車的部位。
S5.1.2.1 第11C條—用于防彈屏的安全玻璃材料 符合ANS Z26中的第2,17,19,20,21,24,27,28,29,30,32號試驗要求和S5.1.2.5中標明的要求的防彈玻璃僅可用于防彈屏,這種防彈屏可以容易地從車輛上移下,以便清洗和維修。只有當一組平等光源以垂直入射角入射,通過防彈屏和永久性的車輛玻璃時的透明度至少達到6%時,防彈玻璃才可用于駕駛視野必需的部位。
S5.1.2.2 第12條—硬質塑料 安全塑料除第30號SD無水變形酒精的阻抗試驗外,其余都應符合ANS Z26中第10,13,16,19,20,21,和22試驗要求和S5.1.2.5中標定的要求,以上塑料僅用于機動車下述不要求駕駛視野的指定部位。
(a) 側入式旅游帳蓬和輕便客貨兩用車車蓬上的車窗、車門。
(b) 摩托車座椅最低座位面垂直向上方15英寸處的水平面以下的擋風玻璃。
(c) 客車的立式車窗。
(d) 內部隔板。
(e) 車頂部的安全出口。
(f) 柔性窗簾或易移動式車窗或易移動式車窗相連的通風裝置。
(g) 旅居汽車的車窗和車門。除擋風玻璃和緊靠駕駛員左右兩側的車窗以外。
(h) 客車的車窗和車門。擋風玻璃和緊靠駕駛員左右兩側的車窗除外。
S5.1.2.3 第13條—軟質塑料 安全塑料外料,除第30號SD無水變性酒精的阻抗試驗外,其余都遵守ANS Z26中NOS16,19,20,22和23或24試驗要求并符合S5.1.2.5中標明的要求,可用于無駕駛視野要求的指定安裝部位。
(a) 側入式旅游帳蓬和輕便客貨兩用車車蓬除前方的車窗以外的車窗和車門。
(b) 摩托車座椅最低座位面垂直向上15英寸的水平橫面以下的擋風玻璃。
(c) 客車立式車窗。
(d) 內部隔板。
(e) 車頂的安全出口。
(f) 柔性窗簾或易移動式車窗及連帶著易移動式車窗的通風裝置。
(g) 在旅游車中除去擋風玻璃,前窗和駕駛員左右的車窗外的車窗和車門。
S5.1.2.4 第14條—玻璃—塑料
“玻璃—塑料玻璃材料”玻璃—塑料玻璃材料如符合S5.1.2.5標明的和第1,2,3,4,9,12、15、16、17、18、19、24、26和28試驗要求,并且這些試驗如在本節(即S5.1.2.5)(a)、(b),(c),(d)中作了修改,可用于機動車的任何部位,但不可用于無車項或車頂可完全移開的活頂車輛。
(a) 第9,16,18號試驗應在樣品的玻璃一側(面對車輛的外表面)進行。第17,19,24,26號試驗應在樣品的塑料面(面對車輛的內表面)進行。第15號試驗應各自在面向照明箱和熒光屏的玻璃面進行。第19號試驗將下述化學藥品加入其所規定的表中:一種異丙醇和乙二醇水溶液,溶劑濃度按重量百分比不大于10%或不小于5%,以及濃度不大于5%或不小于1%(重量比)的氫氧化銨溶液,這兩種試劑與典型的商業擋風玻璃清洗劑相似。
(b) 玻璃—塑料試樣在第28號試驗開始階段應暴露于-40℃(+5°)(-40℉+9°)的環境溫度下6小時,而不是試驗規定初始溫度。試驗后玻璃塑料試樣應無破裂、模糊、脫層及其他損耗變質跡象。
(c) 按17號試驗測試的玻璃—塑料試樣。在磨損程序后,應用蒸餾水仔細沖洗并用擦鏡頭紙擦干。經過此程序后,作為磨損的結果,被這三個試樣散射的光線百分率計算的平均值不應超過4%。
(d) 當進行第2號試驗時,應使用從第1號試驗中得到的資料。
S5.1.2.5 清洗程序
(a) 每個要達到S5.1.2.1,S5.1.2.2,S5.1.2.3及S5.1.2.4這四項要求的玻璃材料制造廠,應為其生產的每件玻璃材料附帶一個不需使用工具僅用手工即可去掉的標簽。這種標簽應指明所包括的產品,詳細說明清洗這種材料的程序和試劑,這樣會使透明度的損失減至最小;還應說明清除冰霜的程序,并在由制造廠選擇提供給車主的“車輛使用者指南”中說明更具體的清洗方法與其它說明。
(b) 生產符合S5.1.2.4要求的玻璃材料的每個制造廠,在每件這種材料的下部中心部分,可以給出永久性的且不能去除的標志。該標志以高度不小于3/16英寸、不大于1/4英寸的字母,拼出下述語句:“玻璃—塑料材料—見保管手冊”。
S5.2 邊緣:除了學童客車以外的車輛,暴露的邊緣應按推薦實施標準SAE J673a—1967.8《汽車玻璃》要求處理,學童客車中暴露的邊緣應鑲邊。
S6.1 每個原始玻璃材料制造廠,除以下規定之外,都按ANS Z26第6章的規定標明玻璃材料制造廠。S5.1.2.1,S5.1.2.2,S5.1.2.3和S5.1.2.4規定的材料應分別標明“AS11C”,“AS12”,“AS13”,和“AS14”的標志。原始玻璃材料制造廠是指生產、切壓玻璃材料和對玻璃材料淬火的制造廠。
S6.2 每個原始玻璃材料制造廠應認證符合本標準的每片玻璃材料可做為符合1966年《國家交通和機動車安全法》第114章的任何特種機動車或車蓬的組成部件。該認證標志由ANS Z26第6章規定大小的字母或數字和按S6.1要求的內容的標志、“DOT”符號和符合NHTSA關于制造廠代號書寫要求的制造廠代號構成。
S6.3 凡計劃切割成用于機動車零件或機動車設備零件的玻璃材料,按照《國家交通和機動車安全法》第114章每個原始玻璃材料制造廠應認證其每件玻璃材料符合本標準。
S6.4 每個制造廠和為適用本標準的機動車或車蓬切割玻璃材料的銷售商,都應按ANS Z26的第6章的規定,對材料標志。
S6.5 每個制造廠和為適用本標準的機動車或車蓬切割玻璃材料的銷售商,都應證明他的產品符合與《國家交通和機動車安全法》114章一致的本標準。
§571.212 第212號標準
擋風玻璃的安裝
S1 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在碰撞時保持擋風玻璃的要求。
S2 目的 本標準的目的是在碰撞時因擋風玻璃的保持而減少碰撞損傷和死亡。因此,充分利用擋風玻璃材料的抗穿透能力和避免傷害特性,并防止乘員從車內拋出。
S3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轎車和額定總重不大于10000磅的多用途乘客車、載貨汽車和客車。但不適用于平頭車、大型廂車或擋風玻璃可放下或取下的開式車身的車輛。
S4 定義 “被動約束系統”系指不需乘員操作而能符合第208號標準S5規定的乘員碰撞保護要求的系統。
S5 要求 車輛沿縱向向前運動,當加速到30英里/小時(包括30英里/小時)時,碰撞一個垂直于車輛行駛方向的固定障礙壁。在S6的條件下,車輛擋風玻璃的安裝應按S5.1和S5.2規定,保持不少于擋風玻璃周邊的最小部分。
S5.1 裝備被動約束系統的車輛 裝備被動約束系統的車輛應保持不少于車輛縱向中心線每一側擋風玻璃周邊的50%。
S5.2 未裝備被動約束系統的車輛 未裝備被動約束系統的車輛應保持不少于擋風玻璃周邊的75%。
S6 試驗條件 在下列條件下應符合S5的要求:
S6.1 車輛,包括試驗設備和裝置按下例放置:
(a) 除S6.2的規定以外,轎車空車加上貨物和行李載荷(牢固安放在行李艙內),在每個指定的前排外側座位上放置一個本章572部分規定的第50百分位試驗假人;其他位置的保護系統要求按第208號標準規定的假人試驗,每個假人僅用安裝在其座位處的約束裝置保持。
(b) 除S6.2的規定以外,多用途乘客車、載貨汽車或客車空車加上牢固放在車上的300磅或其額定貨物和行李載荷,取兩者中較小者。在每個指定的前排外側座位上放置一個本章572部分規定的第50百分位試驗假人,在其他位置的保護系統要求按第208號標準規定的假人試驗,每個假人僅用安裝在其座位處的約束裝置保持。載荷分配:在輪胎與地面接觸處測量,每軸軸荷與其額定總軸重(GAWR)成比例。車軸加假人重量時,如任一車軸上的軸重超過試驗車重在該軸上分配部分,則超出的重量應按相同的分配比例配置。為滿足本節(S6.1)的目的,空車重量不包括作業時附加裝置的重量,試驗車軸最大的空車重量為5500磅。
S6.2 燃料箱加注至其容量的90—95%。
S6.3 松開駐車制動,變速器處于空檔位置。
S6.4 輪胎氣壓按車輛制造廠的規定值。
S6.5 擋風玻璃按裝材料和直接與安裝材料接觸的所有車輛部件在15—110℉溫度范圍內工作。
§571.217 第217號標準
S1 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除擋風玻璃外的客車車窗的固定和松放要求。同時規定了操作力,開度和推出車窗及其它應急出口的標記。
S2 目的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盡量減小乘員從客車中甩出的可能性提供可以快速通過應急出口的方法。
S3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客車,但不包括為運送身體束緊裝置的人員的客車。
S4 定義 “推出式車窗”系指可以作應急出口用的朝外開的車窗。
“鄰近座椅”系指一個確定的,平行于出口水平測量至少15英寸的座椅位置。使得其乘員空間的某部分距應急出口不超過10英寸。
“乘員空間”系指座椅和地板正上方直至天花板的空間,水平方向以正常位置座椅靠背和妨礙乘員在座椅表面方向運動的最近的障礙物為界。
S5 要求
S5.1 車窗固定 當按S5.1.1的方法在S S6.1—S6.3的條件下試驗時,除S5.1.2的規定外,每扇窗玻璃和每個窗框都應被它周圍的結構固定在原位,要防止下述任一情況出現前產生使直徑4英寸的球在5磅(包括它本身的重量)力作用下能通過的開口。
(a) 力達到1200磅。
(b) 至少有80%玻璃厚度出現兩處以上從加載區向周圍漫延的裂縫或玻璃粉碎。
(c) 在加載中心處玻璃內表面沿垂直于原樣的內表面方向相對窗框移動的距離等于通過整塊玻璃面積中心測量的最小表面積尺寸平方根的1/2。
S5.1.1 應用圖4規定的頭型、在每塊窗玻璃面積中心沿與原樣的內表面垂直向外方向,頭型以每分鐘移動2英寸的速度對窗玻璃施加一個逐漸增大的力。
S5.1.2 本標準的要求不適用于通過面積中心測量的最小表面尺寸小于8英寸的車窗。
S5.2 應急出口規定 除學童客車外,客車應有作為應急出口的無障礙開口。這些開口的總面積以英寸2為單位,其數值至少是客車規定座位數的67倍。客車每一側無障礙開口總要求面積至少是按上述方法計算的總要求面積的40%。但是,在確定客車總的無障礙開口面積時,凡要求的總面積在536英寸2以上,不管它所在區域,均應認為是非應急出口。學童客車應有符合S5.2.3的無障礙開口作為應急出口。
S5.2.1 額定總重10000磅以上的客車,除按S5.2.1.1的規定外,額定總重10000磅以上的客車應提供側出口和至少一個符合S5.3到S5.5規定的后出口以滿足無障礙開口要求。當客車直立和當客車向一側翻傾時。有面向出口站立的乘員,后出口應滿足要求。當客車結構妨礙設置與接近的后出口時,當客車向某一側傾翻時,有面向出口站立的乘員,應在客車后部提供,滿足S5.3至S5.5的要求的頂部出口。
S5.2.1.1 額定總重10000磅以上的客車,可以通過為車內每三個乘員座位至少提供一個側門的方法滿足無障礙開口的要求。
S5.2.2 額定總重等于或小于10000磅的客車 額定總重等于或小于10000磅的客車,可通過以下方法滿足無障礙開口要求:
(a) 提供不用遠距離控制或中央動力系統就能滿足S5.3至S5.5要求的位置;
(b) 提供能手動打開一個足夠使下述橢圓體無阻礙通過的窗口,該橢圓體由長軸20英寸,短軸13英寸的橢圓繞其短軸旋轉而成,并在全部通過窗口過程中保持長軸水平;
(c) 提供幾個車門。
S5.2.3 學童客車
S5.2.3.1 每輛學童客車,應根據廠方推薦,確定提供下述任一種應急出口:
(a) 一個鉸接在右側(在客車額定總重等于或小于10000磅時可在任一側)朝外開的后部應急門;或
(b) 一個裝在車輛左側,客車車廂后半部門鉸接前方的應急門。一個開口至少16英寸高、48英寸寬、向外推開的后車窗,該窗位于圖3(c)所示的強力通過區,它不需操縱兩個以上的機構就能松開。該車窗的松放和打開要求按S5.3.2規定的方向所施加的力不超過40磅。
S5.2.3.2 如果學童客車的應急出口從車內或車外鎖上,則發動機起動系統不能點火。在這個要求中,“鎖上”指在沒有鑰匙這樣的專用工具或號碼鎖的專用號碼時,乘員不能打開松放裝置。
S5.3 應急出口的松放
S5.3.1 不屬S5.3.2要求的每個外推式車窗或其它應急出口,應能通過操縱位于圖1、圖2或圖3規定區域內的一個或兩個機構而松開。圖1中的規定區或圖2中的B區的下邊緣應位于鄰近座椅上方5英寸和扶手上方2英寸兩者中較高的位置。
S5.3.2 當在S6條件下試驗時,按S5.1要求進行的車窗固定試驗前和試驗后,每個不屬S5.2.3要求的應急出口,應允許由一名乘員用適當的力手動松開該出口,該力應按廠方選擇或是達到(a)或(b)。松開機械或機械裝置應要求使用一個或兩個松放力,其中至少有一個力的方向與應急出口的原始推出運動方向(垂直出口平面向外)相差90°—180°。
(a) 使用弱力
(1) 位置:如圖1或圖3所示;
(2) 運動形式:旋轉或直線運動;
(3) 數值:不大于20磅。
(b) 使用強力
(1) 位置:如圖2或圖3所示
(2) 運動形式:直線運動,垂直于未變形出口平面;
(3) 數值:不大于60磅。
S5.3.3 當在S6條件下試驗時,按S5.1要求進行車窗固定試驗前和試驗后,每個學童客車應急門應允許由一名人員從乘客艙的內部和外部用一個符合(a)到(c)要求的力,手動松放該門。對額定總重等于或小于10000磅的學童客車不需符合(a)。不論車輛動力系統發生任何故障,每個松放機械應不用遠距離操縱或工具即可啟動。當松放機械未在鎖住位置,而車輛點火開關在“接通”位置時,在駕駛員座位和機構未鎖住的應急門附近應能聽到連續報警聲。
(a) 位置:側應急門在圖3(A)所示的強力通過區內,后應急門在圖3(D)所示的強力通過區內。
(b) 運動形式:從客車內部朝上,從客車外部按廠方任選方向。
車輛額定總重等于或小于10000磅的客車具有向上或拉出動作即可啟動內部松放機構。拉出動作僅用于當松放機構埋頭布置時,此時它的手柄、操縱桿或其它起動裝置均不超出凹槽外緣。
(c) 力的大小,不大于40磅。
S5.4 應急出口的打開
S5.4.1 松放機構動作后,每個不屬S5.2.3要求的外推式車窗或其它應急出口,當在S6條件下按S5.1要求進行車窗固定試驗前和試驗后,在可達到的距離和相應于S5.3.2規定的力,由一名乘員手動打開到足以讓下述橢圓體無阻礙通過的位置,該橢圓體由長軸20英寸、短軸13英寸的橢圓繞其短軸旋轉而成,并在全部通過時間內保持長軸水平。
S5.4.2 學童客車應急出口的打開
S5.4.2.1 額定總重大于10000磅的學童客車 松放機構動作后,額定總重大于10000磅的學童客車的應急門,在S6條件下,按S5.1要求進行車窗固定試驗前和試驗后,用S5.3.3規定的力。由一名乘員手動打開到下述位置:
(a) 對于后應急,其開口大到足以使高45英寸,寬24英寸、厚12英寸的長方體能自由通過。在全部通過時間內,使45英寸一邊處于鉛垂方向,24英寸一邊平等開口,同時下平面與機動車地板相接觸。
(b) 對于側應急門,開口至少高45英寸、寬24英寸與座椅靠背最后一點相切的垂直橫斷面應通過應急門的前邊緣。
S5.4.2.2 額定總重等于或小于10000磅的學童客車 額定總重等于或小于10000磅的學童客車,除用于后應急門及各門的長方體高45英寸,寬22英寸、厚6英寸外,應滿足S5.4.2的所有規定。
S5.5 應急出口的標志
S5.5.1 在學童客車以外的客車上,除了按S5.2.2(b)規定可作應急出口的車窗和額定總重等于或小于10000磅的客車門以外,每個應急門都應有“應急門”或“應急出口”的標志。每個推出式車窗或其它應急出口,應有“應急出口”標志,后面應有簡要使用說明,介紹松放和打開出口所必須的每個動作,這個標志要放在距松放機構6英寸范圍內。
例如:
(1) 提起插栓、推開;
(2) 提起手柄并向外推開。
當松放機構不在相鄰座椅的乘員空間之內時,一個符合S5.5.2要求,指示最近的松放機構的標志應安置在乘員空間內。
例如:
應急出口說明在鄰近座椅后面。
例如:“應急出口,說明在鄰近座椅后面”。
S5.5.2 在學童客車以外的客車,除S5.5.2.1規定外,當客車內只有正常夜間照明光源時,對從在相鄰座椅上,坐在與相鄰座椅緊靠著的座椅上和站在最靠近相鄰座椅過道上,有正確分辯力20/40(Shellon比率*)的乘員,應能清晰可見每個標志。當任意兩個位置被占據時,從第3個位置亦可清晰看清標志。
S5.5.2.1 如果出口沒有相鄰座椅,對站在最靠近應急出口的過道上的乘員來說,標志必須滿足S5.5.2的清晰度要求,但頂部出口除外。當乘員背部正對著頂部出口對面的地板時,頂部出口必須對這些乘員滿足清晰要求。
S5.5.3 學童客車按S5.2.3.1規定的每個學童客車的應急出口應有“應急門”或“應急出口”的標志。字高至少2英寸,字的顏色要與應急出口頂部或正上方客車內外表面的底色形成較大反差。介紹開鎖和打開應急出口必要動作的簡要說明,應位于距松放機構6英寸以內的客車內表面上,字高至少3/8英寸,顏色要與底色有較大反差。
例如:
(1) 提起插栓、推開。
(2) 提起手柄并向外推開。
S6 試驗條件
S6.1 車輛放在平坦水平平面上。
S6.2 試驗前4小時和試驗過程中,車輛內外環境溫度要保持在70—85℉。
S6.3 在客車正常使用情況下進行車窗固定試驗時,車窗應裝好、關閉并鎖上。
S6.4 進行應急出口松放和打開試驗時,車窗應按S6.3安裝,座椅、扶手和靠近車窗的內部物件要放在正常使用位置,座椅在直立位置。
注:斯奈侖比率(視覺分辨率)。
圖1 有相鄰座椅的應急出口弱力通過區
圖2 有相鄰座椅的應急出口強力通過區
圖3B 車頂應急出口
圖3C 有后部障礙物的后應急出口
圖3D 無后部障礙物的后應急出口
圖3 無鄰近座椅的應急出口弱力和強力通過區
圖4 人頭模型
§571.219 第219號標準
擋風玻璃區的侵入
S1 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對碰撞時機動車物件侵入擋風玻璃區的位移界限。
S2 目的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減少車輛碰撞時因乘員接觸到移近或穿入擋風玻璃的車輛物件而造成的傷害和死亡。
S3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轎車,額定車輛總重不超過10000磅的多用途乘客車、載貨汽車或客車。但不適用于平頭車輛、大型廂式車輛以及可折放式或可拆式擋風玻璃的開式車身車輛。
S4 定義“日光窗孔”(Daylight Opening)系指透過玻璃表面最大的無阻礙窗孔,包括鄰近的窗框或飾條(平行于玻璃材料外表面測量)。
S5 要求 在S7規定的條件下,車輛沿直線向前30英里/小時(包括30英里/小時)以內的車速與垂直于行駛方向的固定障礙壁碰撞時,除擋風玻璃窗嵌條及按設計與擋風玻璃正常接觸的其他零件外,乘客艙外車輛的任何部件不應穿入防護區仿形板。這是按照S6要求貼上去的厚度超過1/4英寸且在S6規定的防護區以下,在DLO內,車輛部件不應穿入擋風玻璃的內表面。
S6 防護區仿形板
S6.1 防護區的下邊界用下列方法確定(見圖1)。
(a) 將直徑6.5英寸、重為15磅的剛性球,放置在與擋風玻璃內表面和有緩沖墊的儀表板表面同時接觸處。如有的附件或部件(如轉向控制系統)妨礙球的定位,則將其移開。
(b) 描出剛性球通過儀表板寬度和擋風玻璃內表面接觸的點的軌跡,從最外的接觸點水平地延伸軌跡線至擋風玻璃邊界。
(c) 在擋風玻璃內表面上與軌跡線下方距離軌跡線0.5英寸處畫一直線。
(d) 防護區下邊界是S6.1(c)決定的線在擋風玻璃外表面上的縱向投影線。
S6.2 防護區是由下列平面圍成的空間,如圖1所示。
(a) 碰撞前擋風玻璃結構的外表面;
(b) 沿擋風玻璃外表面各點垂線向外3英寸點的軌跡;
(c) 在沿著擋風玻璃外表面頂部和側緣的各點及由S6.1規定的防護區下邊界線各點,在垂直于邊緣和平面內,與擋風玻璃外表面成45°角的線的軌跡。
S6.3 仿形板用DB型苯乙烯泡沫制作,按由S6.2決定的防護區尺寸切成塊狀。仿形板固定在擋風玻璃上,形成仿護區,并在整個碰撞試驗過程中保持固定。
S7 試驗條件 S5的要求應在下列條件下,滿足:
S7.1 防護區仿形板按S6所述方式固定在擋風玻璃上。
S7.2 障礙壁碰撞試驗前,應把機蓋、機蓋鎖扣以及任何其他機蓋的支承部件接好。
S7.3 當不使用擋風玻璃刮刷系統時,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可調式前罩板或在擋風玻璃前面的其他可調板件應處在使用位置。
S7.4 松開駐車制動,變速器處于空擋位置。
S7.5 按制造廠說明書,對輪胎充氣。
S7.6 燃沒箱加注其容量90%—95%的燃油。
S7.7 包括試驗儀表設備的車輛按下述加載:
(a) 除S7.6的規定外,對一輛轎車,空車重量加上額定貨物、行李載荷(并安放在行李艙內),外加按本章572部分規定的第50百分位的試驗假人重量。假人安放在每個前排外側指定座位位置或按第208號標準規定,安放在要求試驗防護系統的其他位置。假人只能用將其保持在座位位置上的方法來約束。
(b) 除S7.6的規定外,對一輛多用途乘客車、載貨汽車或客車,空車重量加上300磅或其額定的貨物和行李載荷,取其較小者。載荷應固定在車輛上。外加按本章572部分規定的第50百分位的試驗假人。假人安放在每個前排外側指定座位位置或按第208號標準規定,安放在要求試驗防護系統的其他位置。假人只能用將其保持在座位位置上的方法來約束。載荷的分布應使每一車軸上重量(在輪胎—地面接觸面測定)與其額定總軸重成比例。當車輛空車重量加上假人重量時,如任一車軸上的軸重超過試驗車重在該軸上分配部分,則超出的重量應按相同的分配比例配置。按本節(S7.7)要求,空車重量不包括作業時附加裝置的重量,被試驗車輛最大的空車重量為5500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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