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DC8 AUSTRILIAN DESIGN CODE
澳大利亞設計法規 第8號 安全玻璃
本法規的目的在于規定機動車透光窗用玻璃的性能要求,以保證在正常工作狀態下玻璃有足夠的透明度,在破裂時仍盡量保持清晰,并使乘客在與破碎的玻璃接觸時受到傷害減少到最小程度。
澳大利亞運輸咨詢委員會已向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建議,所有下面規定的機動車裝有玻璃的風窗、車窗、內隔窗等都應符合澳大利亞設計法規第8號《安全玻璃》的規定。
法規的修正情況
車輛類別 在當天或以后制造的車輛
8
轎車
平頭乘客車
≤8座 1985.1.1
≤9座 1985.1.1
其他轎車 1971.7.1
變型轎車 1971.7.1
多用途乘客車 1971.7.1
總質量≤3.5t的大客車 1971.7.1
≤12座 1971.7.1
>12座 1971.7.1
總質量≤4.5t的客車 1971.7.1
總質量>4.5t的客車 1971.7.1
摩托車 不適用
輕便摩托車 不適用
上面未列出的其他車輛
總質量≤4.5t的客車 1971.7.1
總質量>4.5t的客車 1971.7.1
8.1 技術要求
8.1.1 所有用于車輛內部和外部透光用玻璃,其物理特性應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要求:
(i)澳大利亞標準AS R1—1968《陸地運輸用的安全玻璃》,以及1970年11月適用的所有修正案;
(ii)澳大利亞標準AS 2080—1977《車輛用安全玻璃》;
(iii)英國標準協會BS 857—1967《陸地運輸用的安全玻璃規格》及修正案1、2、3、4;
(iv)BS 5282—1975《道路車輛用安全玻璃》及修正案1、2;
(v)歐洲經濟委員會ECE43號法規《關于機動車及其掛車用的安全玻璃和玻璃材料的批準問題的統一規定》;
(vi)BS AU178—1980《道路車輛用安全玻璃》;
(vii)日本工業標準JIS R 3211—1979《道路車輛用安全玻璃》;
(viii)美國國家標準ANSI Z26.1—1980《公路機動車輛采光用安全玻璃材料的安全規范》。
8.1.2 盡管8.1.1的要求,所有透光用的玻璃都應滿足本設計法規的其它特殊要求。
8.2 標志
8.2.1 所有安裝在車上的玻璃都應有經過批準的一個或幾個看得見的、永久性標志。
8.2.2 經批準的標志應標明玻璃的型號及其所符合的有關標準。
8.2.3 對于有一個熱處理調質區的任何風窗玻璃,其標志應表示出該區的位置。
8.3 風窗用玻璃
8.3.1 眼橢圓的定義——眼橢圓應是第95百分位分布的眼橢圓。眼橢圓的定義和位置應按推薦實施標準SAE941a—1967.8《轎車駕駛員的視力范圍》;SAEJ941b—1969.2;SAEJ941c—1972.6;SAEJ941d—1975.2;SAEJ941e—1977.3;SAEJ941—1981.3《汽車駕駛員的視力范圍》或ISD4513—1978(E)《道路車輛—視野性能—關于駕駛員眼睛位置—眼橢圓的確定方法》,適用于轉向盤右置情況。
8.3.2 初始視野—初始視野應符合下述要求。
8.3.2.1 初始視野應為風窗上由下列四個平面所包圍的區域:(1)與眼橢圓上邊相切并由與汽車縱軸平行的水平線向上傾斜10°的平面;(2)與眼橢圓底相切,且包含地面上下述水平直線的平面。該直線距眼橢圓上最后的眼睛位置為11m,且與汽車縱軸垂直;(3)與眼橢圓外側相切,并向右偏斜15°的垂直平面;(4)與眼橢圓內側相切,并向左偏斜56°的垂直平面。
8.3.2.2 盡管有第8.3.2.1條的要求,但從初始視野中排除玻璃上距風窗上下邊緣65mm以內及側邊緣90mm以內的任何區域也是允許的。
8.3.2.3 在劃定初始視野上邊界的平面下面的部分,其透光度不得小于85%。
8.3.3 調質區—調質區應符合下述要求。
8.3.3.1 鋼化玻璃的熱處理調質區應小于下述橢圓面積,橢圓長軸為水平線,橢圓短軸應位于與汽車縱軸平行且通過兩個眼橢圓上最后眼睛位置之間的中間一點的垂直平面上。
8.3.3.2 長軸長度至少應為400mm。短軸長度至少應與以下兩個平面相交。這兩個平面分別與眼橢圓上邊和底邊并由水平線向下傾斜3°。
8.3.3.3 如按8.3.3.1和8.3.3.2所確定的調質區位置,會使區域的輪廊侵入到距玻璃邊緣100mm以內,則應保持區域尺寸不變。但要整個地移動它,使其與玻璃邊緣保持100mm的最小距離。
澳大利亞設計法規 第15號
風窗玻璃除霧裝置
本法規的目的在于規定用以保持風窗清晰無霧,使駕駛員前方視野不會模糊的裝備標準。
澳大利亞運輸咨詢委員會已向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建議,所有下面規定的機動車都應符合澳大利亞設計法規第15號《風窗玻璃除霧裝置》的要求。
法規的修正情況
車輛類別 在當天或以后制造的車輛
15
轎車
平頭乘客車
≤8座 1985.1.1
≤9座 1985.1.1# 1986.1.1
其他轎車 1971.7.1
變型轎車 1973.7.1
多用途乘客車 1973.7.1
總質量≤3.5t的大客車
≤12座 1983.7.1# 1987.1.1
>12座 1983.7.1#
總質量≤4.5t的客車 不適用
總質量>4.5t的客車 不適用
摩托車 不適用
輕便摩托車 不適用
特種車輛 不適用
上面未列出的其他車輛
總質量≤4.5t的客車 1973.7.1
總質量>4.5t的客車 1976.7.1
#只適用于前座(包括駕駛員的座位)。
15.1 定義
15.1.1 霧系指在車輛透光區域的表面上凝結的一層薄膜。
15.1.2 除霧系指在成霧后,通過使用除霧設備,來恢復能見度,并以干燥的風窗為標志。
15.1.3 眼橢圓系指眼橢圓應是第95百分位的眼橢圓,其定義和位置由下列標準確定:推薦實施標準SAEJ941b—1969.2;J941c—1972.6;J941d—1975.2;J941e—1977.3;J941—1981.3《機動駕駛員視力范圍》或按ISO4513—1978(E)《道路車輛——視野性能——關于駕駛員眼睛位置的眼橢圓的確定方法》。適用于右置轉向盤情況。
15.1.4 測量——所有測量都應以車輛停放在水平地面上按設計載荷加載后的設計姿態為準。在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時,可以對超出SAEJ941b中所規定的座椅滑升高度的駕駛員座位的垂直調整情況予以考慮。
15.1.5 關鍵區域A
15.1.5.1 對于轎車及其變型和多用途乘客車來說,關鍵區域A是風窗上由下列四個平面所包圍的面積:
(1)切于眼橢圓底部的平面。這個平面應包括在地面上,于車輛前方距眼橢圓的最后點11m處橫切于車輛縱軸的一條直線;
(2)切于眼橢圓外側,并與外側傾斜18°的發散形垂直平面;
(3)切開眼橢圓內側并與內傾斜56°的發散形垂直平面;
(4)切于眼橢圓頂部并從水平面向上傾斜10°的平面。
15.1.2 對于其它車輛來說,關鍵區域A是風窗上由下列四個平面所包圍的面積:
(1)切于眼橢圓底部的平面。這個平面應包括在地面上,于車輛前方距眼橢圓的最后點11m處橫切于車輛縱軸的一條直線;
(2)切于眼橢圓外側并與外側傾斜18°的發散形垂直平面;
(3)切于眼橢圓內側并與內傾斜56°的發散形垂直平面;
(4)切于眼橢圓頂部并從水平面向上傾斜5°或arctg(3-H)/11的平面。(取其中較大的一個角度,式中H為眼橢圓的頂部距地面的距離,單位為m)的平面。
15.1.6 關鍵區域B—關鍵區域A中包含在兩個分別切于眼橢圓的內側和外側,并向左和向右傾斜15°的發散形垂直平面內的那一部分。
15.2 一般要求
15.2.1 在試驗開始10min后,關鍵區域B的95%應已除霧。
15.2.2 在試驗開始10min后,關鍵區域A的90%應已除霧,并且在關鍵區域A內接近關鍵區域A上部邊界的其余有霧的面積,不應延伸到與第95百分位眼橢圓頂部相切并從水平面向上傾斜5°的平面下面。
15.2.3 在試驗開始10min后,在關鍵區域A上、下兩邊界之間,接近右柱的殘留有霧面積應完全在距右柱26mm的范圍內。
15.3 試驗設備和準備工作
15.3.1 所有必要的車輛準備工作,如風窗的清潔和劃線,以及為確保試驗結果令人滿意和記錄除霧試驗情況的準備,都應在15.3.4所述的溫度穩定以前進行。
15.3.2 受試車輛的風窗內側應用酒精和白堊粉的混合劑徹底清理干凈,涼干后再用干的棉布擦試。
15.3.3 應在風窗上畫出表明關鍵區域邊界的線條。
15.3.4 車輛應長時間放置在冷房里,以保證發動機冷卻液、潤滑油和內部空氣溫度穩定在不超過-10℃的溫度上。
15.4 蒸氣發生器規格
15.4.1 試驗用的蒸氣發生器應類似于推薦實施標準SAEJ953—1966.5《轎車后窗除霧系統》所規定的裝置,且:
15.4.1.1 容量至少應為2L;
15.4.1.2 當環境溫度為-1℃時,在沸點時熱耗應小于75W;
15.4.1.3 在靜壓強為5mm水柱時,風扇流量應為0.05—0.1m3/min;
15.4.1.4 發生器頂部周圍應有6個直徑為6mm的出氣孔;
15.4.1.5 發生器應在-1.0℃下標定,在從每小時65—390g的范圍內每隔每小時65g給出一個輸出量讀數。
15.5 除霧試驗條件
15.5.1 在離車輛除霧器空氣進口處300mm(12in)的地方測得的試驗室的空氣溫度應不超過-1℃。
15.5.2 在離車輛除霧器空氣進口處300mm以內測得的風速應小于2.5/m/s。
15.5.3 發動機罩、車門、車窗和可調式通風窗(除霧器進氣口除外)應關閉,允許一個窗戶打開25mm(1in)。
15.5.4 將至少盛有1.5L水的蒸氣發生器加熱到沸點,保持溫度穩定,以便為每一座位產生不少于65g/h的蒸氣。此項作業可在車內進行,但應將試驗開始前所產生的任何蒸氣用管子從車內抽掉,而且試驗前的時間不得超過20min。
15.6 試驗程序
15.6.1 蒸氣發生器應放在前座中心的后面,出氣口在近似于呼吸平面的高度上,但至少應高于座椅的頂部75mm(3in)。如果車輛沒有后座椅,蒸氣發生器應放在車輛縱向中心線處的座椅上,或者,如果合適的話,在兩個單人座椅之間,出氣口在近似于呼吸平面的高度上。
15.6.2 蒸氣發生器在車內工作了5min后,一個或兩個觀察者應進入車內,并將發生器的排量調小到每個乘客每小時65g。
15.6.3 進入車內1min后即應開始試驗。
15.6.4 盡管有15.6.2和15.6.3的時間規定,但只要開始溢水即應開始試驗。
15.6.5 在整個試驗期間,發動機轉速不應超過1500r/min(掛空擋)。如果不能滿足這個要求,則發動機應以實際可能的最低轉速運轉。
15.6.6 在除霧試驗開始10min后,記錄除霧區的形狀。
15.6.7 在試驗完畢時,應按比例畫出表示關鍵區域及除霧區形狀的風窗圖,并計算除霧面積的百分比。
澳大利亞設計法規 第16號
風窗玻璃刮水和洗滌系統
本法規的目的在于規定風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滌器的要求,以確保在惡劣氣候情況下,通過前窗玻璃有足夠的視野。。
澳大利亞運輸咨詢委員會已向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建議,所有下面規定的機動車都必須裝備遵守澳大利亞設計法規第16號規定的風窗玻璃刮水和洗滌系統。
法規的修正情況
車輛類別 在當天或以后制造的車輛
16
轎車
平頭乘客車
≤8座 1985.1.1
≤9座 1986.1.1
其他轎車 1973.1.1
變型轎車 1973.1.1
多用途乘客車 1974.1.1
總質量≤3.5t的大客車
≤12座 1978.1.1
>12座 不適用
總質量≤4.5t的客車 不適用
總質量>4.5t的客車 不適用
摩托車 不適用
輕便摩托車 不適用
特種車輛 不適用
上面未列出的其他車輛
總質量≤4.5t的客車 不適用
總質量>4.5t的客車 不適用
16.1 定義
“座椅基準點”由“假人H點”和“H點”代替。其定義,本標準均參照有關的SAE標準或SAE推薦實施標準。
16.1.1 日光窗孔系指通過任何玻璃窗的最大無阻礙窗孔。包括按照給定的方向或投影與玻璃相連的外裝飾件。如果不規定其尺寸,應為垂直投影。
16.1.2玻璃窗表面基準線系指由玻璃窗表面與高出座位基準點25in的水平平面相交所得到的線,見推薦實施標準SAEJ903a—1966.5《轎車風窗玻璃刮水系統》圖1所示。或見其他已批準的標準。
16.1.3 總寬系指橫載車身測量的最大車身總寬,不包括車身附件或連接件,但包括車身總成所必要的翼子板、防護板等等。
16.1.4 平面基準線系指:
(a)對用長凳型座椅的車輛,平面基準線是指位于方向盤中心線外側平行于車輛縱向中心線,距離為肩部空間尺寸之半同方向盤中心至車輛中心線尺寸的差值的0.15倍,見推薦實施標準SAEJ903a—1966.5《轎車風窗玻璃刮水系統》圖2所示(方向盤左置)。或其它已批準的標準;或
(b)對用單座椅的車輛,系指如下之一:
i)平面基準線是平行于車輛縱向中心線,并且通過駕駛員指定座位位置中心的線;
ii)平面基準線是平行于車輛縱向中心線,95%眼睛范圍輪廓線的幾何中心位于駕駛員指定座位位置縱向中心線上。
16.1.5 肩部空間尺寸系指車門裝飾體間的最小側向尺寸或在通過駕駛員座椅基準點的側向平面內測量的最小尺寸。
16.1.6 95%眼睛范圍輪廓系指第95百分位眼橢圓所規定的位置,見推薦實施標準SAEJ941—1965.11;SAEJ941a—1967.8《轎車駕駛員視力范圍》;SAEJ941b—1969.2;SAEJ941c—1972.6;SAEJ941d—1975.2 SAEJ941e—1979.5;SAEJ941—1981.3《機動車駕駛員視力范圍》或ISO4513—1978(E)《道路車輛——視野性能——關于駕駛員眼睛位置的眼橢圓的確定方法》。適合右置方向盤。
16.2 風窗玻璃刮水系統
每一車輛必須有一套動力驅動的風窗玻璃刮水系統,并滿足16.3和16.4的要求。
16.3 頻率
16.3.1 每套風窗玻璃刮水系統至少應有兩個刮刷頻率或速度。
16.3.2 無論發動機負荷的轉速如何,刮水器有一頻率或速度至少為45次/min。
16.3.3 無論發動機負荷的轉速如何,最高頻率或速度與較低頻率或速度之差至少為15次/min,如較低頻率或速度至少應為20次/min。
16.4 刮刷面積
當在下面情況下,以最低頻率試驗,風窗玻璃刮水系統至少必須滿足表1第2項規定的風窗玻璃A、B、C區的面積百分比值。
16.4.1 面積A、B和C應按推薦實施標準SAEJ941a—1966.5《轎車風窗玻璃刮水系統》圖1和圖2確定。表1的3—6項中規定了左置方向盤車輛適用的角度(忽略了風窗玻璃表面上,離日光窗1in外緣線以外的任何區域)。
16.5 風窗玻璃洗滌系統
16.5.1 每一車輛必須有一套滿足下列要求的洗滌系統。
16.5.1.1 在風窗玻璃涂上一層由一份試驗塵埃(見SAEJ726《空氣濾清器試驗規范》所述或提供代用品)、2份水(按體積計)組成的涂層。該系統應能提供足夠的洗滌,約在15s內予以冼凈。與刮水器配合在刮刷范圍內75%的風窗玻璃表面應在不大于10個刮刷循環內被洗凈。
16.5.1.2 洗滌系統必須承受包括當洗滌系統反復開支和噴咀阻塞所引起的負載,歷時不少于60秒。
16.5.1.3 洗滌系統在溫度不小于175℉環境下,歷時8h后,必須滿足16.5.1.1要求。
16.5.1.4 洗滌系統滿足16.5.1.1要求之后:
(a) 在解凍之前,系統在氣溫不大于20℉環境下至少放置4h;
(b) 在至少4h的凍結過程中,系統能承受6次操作,然后解凍。
16.5.1.5 洗滌系統在完成8000次洗滌后,必須應仍能工作。8000次動作由四個階段組成,每階段2000次,氣溫分別是75℉、150℉、20℉、75℉,溫差在5°之內。動作頻率為2次/min,動作過程每次不超過3s,但自動洗滌系統提供的洗滌過程可以除外。可用防凍附加劑避免系統油液凍結。
下表來自美國聯邦標準并轉為澳大利亞標準。
表1A 總寬小于60in的車輛
1項 2項 3項 4項 5項 6項
區域 刮刷面積最小百分比 角 度 (℃)
左 右 上 下
A 80 49 16 7 5
B 94 46 13 4 3
C 99 15 7 3 1
表1B 總寬大于等于60in小于64in的車輛
1項 2項 3項 4項 5項 6項
區域 刮刷面積最小百分比 角 度 (℃)
左 右 上 下
A 80 51 17 8 5
B 94 49 13 4 3
C 99 15 7 3 1
表1C 總寬大于等于64in小于68in的車輛
1項 2項 3項 4項 5項 6項
區域 刮刷面積最小百分比 角 度 (℃)
左 右 上 下
A 80 53 17 19 5
B 94 51 14 5 3
C 99 15 8 4 1
表1D 總寬大于等于68in的車輛
1項 2項 3項 4項 5項 6項
區域 刮刷面積最小百分比 角 度 (℃)
左 右 上 下
A 80 56 18 10 5
B 94 53 14 5 3
C 99 15 10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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