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C 1201 Safety Standard for Architectural Glazing Materials
第二章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第1201篇 建筑玻璃材料的安全標準
目 錄
A分篇 標準
第1201.1節 適用范圍,應用和研究結果
第1201.2節 名詞
第1201.3節 一般要求
第1201.4節 試驗過程
第1201.5節 認定證書和標志要求
第1201.6節 存量限制
第1201.7節 生效日期
B 分篇 [予以保留]
C 分篇 政策聲明和解釋
第1201.40節 有關盆浴間和沐浴間的門和圍護的說明
A分篇 標 準
§1201.1 適用范圍、應用和研究結果
(a) 適用范圍 第1201篇的內容是關于消費品安全標準。本篇敘述了用于或準備用于下列建筑產品之一的玻璃材料的保安防范性要求:
(1) 防雨門或組合式門;
(2) 各種門
(3) 盆浴間的門及其圍護
(4) 淋浴間的門及其圍護
(5) [予以保留]
(6) 推拉式門(庭院式)
另外凡是使用玻璃材料的上述建筑產品,必須是由符合本篇要求的玻璃材料制成。這種安全規范用來消除或減少當 人體與玻璃材料相撞時的危險,以免引起死亡和各種傷害。
(b) 應用 本篇-第1201篇適用于如§1201.2(a)(11)定義的、用于本節中(a)所列的建筑產品的各類玻璃材料.同時,本篇適用于由如§1201.2(a)(11)定義的玻璃材料制成或使用如§1201.2(a)(11)定義的玻璃材料的本節(a)中所列的各類建筑產品。對為了消費者自用、消費或享受,在永久性或暫時性的房屋或住宅之中或其周圍,或在娛樂、學校、公用、或其它建筑物及其部分建筑中使用而生產或經銷的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也適用本標準。第1201篇僅適用于在本標準生效日期之后生產的玻璃材料,也適用于本節(a)所列的、在本標準生效日期之后生產的建筑產品。因此,在本標準生效日期之后生產的、本節(a)所列的建筑產品,必須使用符合本標準的玻璃材料。在本標準中制造者是指本節(a)所列的建筑產品的生產者。在本節(a)所列的建筑產品中使用的和在移動式房屋中使用的玻璃材料,不屬于本標準范圍。本第1201篇提出的試驗方法,用于確定那些適用第1201篇標準的玻璃是否滿足本標準的要求,但本標準并不要求生產者對適用本標準的各種材料或產品進行試驗。對生產者應進行的試驗的要求,由消費品安全法第14節和將單獨立法制定的認證規范中予以說明。不過,本委員會將采用第1201篇提出的試驗過程,以確定適用本標準的各種材料和產品是否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c) 特例 下列產品、材料和用途,作為第1201篇的特許的例外:
(1) 夾絲玻璃,當用于門及其它組合件,以阻止火的擴散,且這類門或組合件受聯邦、州、地方或城市的防火法規的要求時,但這一特例將于1980年1月6日結束;
(2) 折疊式門用的百葉片;
(3) 位于門上但不能通過直徑為3英寸的球的開口;
(4) 雕刻玻璃(如§1201.2(a)(36)定義)、鑲嵌玻璃(如§1201.2(a)(37)定義)、或鑲邊玻璃(如§1201.2(a)(14)定義),在用于門或玻璃板(如§1201.2(a)(7)和(a)(10)定義)時,如果同時滿足下列的全部要求:
(ⅰ) 玻璃材料的顏色、結構、或其它設計性能或組件,不能被拆除而又不造成破壞;
(ⅱ) 此類玻璃的主要用途是裝飾性或藝術性的;
(ⅲ) 玻璃材料具有明顯的顏色或結構,可以清晰地辯認其美術性或裝飾性的而不是功能性的(不包括為了允許或限制采光、取暖、或防寒的目的);
(ⅳ) 玻璃材料、或由其組裝的組合件,被明顯的直線分為若干部分。
(5) 用于作為旋轉門的彎曲玻璃板。
(6) 商業性制冷室的玻璃門。
(d) 研究結果
(1) 本標準力求消除或減小的傷害性危險的程度和本質 本委員會認為,本標準力求消除或減小的傷害性危險的本質包括:
(ⅰ) 由于將玻璃門或推拉式玻璃門誤作為通道,或為試圖開門而推門或玻璃板時人與玻璃接觸引起的劃傷、挫傷、磨傷或其它損傷甚至死亡;
(ⅱ) 由于不小心在跌入或穿過玻璃門、推拉玻璃門、玻璃板、盆浴間的門及其圍護和淋浴間的門及其圍護時引起的劃傷、挫傷、磨傷或其它損傷甚至死亡;
(ⅲ) 由于對門、推拉玻璃門、玻璃板、盆浴間的門及其圍護和淋浴間的門及其圍護用的玻璃材料進行安裝、更換、搬運或其它動作時引起的劃傷、挫傷、磨傷或其它損傷甚至死亡;
本委員會估計,在醫院作緊急處理的、與使用在本標準范圍之內的建筑產品中的玻璃材料有關的傷害事件數量達到75,000件,其中,約2400例要求病人住院治療。外推到美國全國的總傷害事件數量,本委員會還估計大約有190000件傷害事故是與適用本標準的建筑玻璃材料有關的。盡管傷害事件出現在各個年齡段,但年齡在14歲以下的少年看來特別容易受到傷害,因為作為一個組別,他們受到傷害的數量占傷害事件總數的50%,而相比之下,他們的人數只占總人數的30%。劃傷是在由建筑玻璃材料有關的傷害事件中最為常見的傷害,其中約72-93%的傷害事件是與本節(a)所列的建筑產品相關。這些劃傷在身體各部位的分布和傷害程度范圍很大。據估計,1975年, 醫院對約200例劃傷區域面積達全身面積的25-50%的傷害事件作了緊急處理,同時,還對7000例頭部和面部的傷害事件進行了處理。從本委員會可得到的傷害情況看,與建筑玻璃材料有關傷害的程度,從微小的割傷,至腱、肌肉和血管的損傷。末稍神經的損傷,可導致難以完全復原的感覺和活動機能的某種程度的損失。腱和肌肉的損傷,會引起運動功能的損失。某些因建筑玻璃材料引起的事故的受害者,外貌受到損傷,還在精神上承受巨大的痛苦。作為對由于產品引起的傷害的程度進行量化的一種方法是,估計由于傷害引起的無法活動的總天數。按由于傷害引起的活動受限制的總平均天數(見美國衛生、教育和福利部全國衛生統計中心發表的死亡和衛生統計報告,第10 卷,第57期)估計,約有230000個活動受限制的天數是由于建筑產品引起的。這還只是統計了醫院急診處理的部分數字。
(2) 適用本標準的消費品的估計數量及其類型或類別 受本標準影響的、或適用本標準的玻璃材料的類型包括:夾層玻璃、鋼化玻璃、夾絲玻璃、有機貼膜玻璃、退火玻璃和塑料。使用上述的各種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也受本標準影響或適用本標準的,包括: 防雨門或組合式門;各種門;盆浴間的門及其圍護;淋浴間的門及其圍護、玻璃板、推拉式玻璃門(庭院式)(見本節(a))。本委員會估計,本標準范圍內的玻璃材料的使用中,約13-16%預期將受本標準的影響。適用本標準的大多數玻璃,目前還屬于各州安全法規的范圍之內。截至目前,有30多個州繼續執行各種安全玻璃法規,但這些法規之間既不相互適應,又不完全一致。本委員會,按照玻璃的面積和產品的件數,對每年的使用玻璃材料的各種建筑產品市場的情況作了估計。據估計,在1975年,屬于本標準范圍的建筑產品中使用的玻璃材料數量達到二億三千四百八十萬平方英尺。這一數字在經濟影響報告第3-7頁和該報告附錄A第18-30頁中作了討論。這些文件,均可從本委員會秘書處得到(地址: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郵編:DC20207)
(3) 公眾對適用本標準的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的需求以及本標準對用于滿足公眾需求的上述產品的應用性、成本、或可獲得性的影響
(ⅰ) 公眾對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的需求 公眾對屬于本標準范圍的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因為,這些產品常具有透光、可視性、防曬、通風、室內溫度控制等功能,且目前這類產品還沒有合適的替代產品。一種玻璃材料,雖然可以作為另一類玻璃材料的替代品,但它們之間各自具有不同的滿足公眾的需求的性質。
(ⅱ)本標準對用于滿足公眾需求的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的成本的影響 本標準對建筑玻璃材料的成本的可能影響列舉如下:
(A) 本標準對消費品的成本影響,主要集中在那些沒有建立安全玻璃法規的州中。在這些州中,由于本標準引起的每間房屋的平均成本上升,估計在30-50美元,或約為標準新房價格的0.1%。對于住宅的翻新和更新的成本,估計每年每間房屋增加0.25-0.30美元。
(B) 非住宅類建筑用的玻璃材料的成本上升,將由消費者以較高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形式予以支付。一般,玻璃增加的成本,不會立即轉移給消費者,而是分散在非住宅類建筑的整個使用期限內。因此,對于消費者而言,非住宅類建筑中玻璃材料的成本的上升,將表現為在一段時間內價格的逐步上升,在沒有州安全玻璃法規的州,每間房屋約為1.10美元,在其它州,約為0.20-0.50美元。在許多具有州安全玻璃法規的州中,本標準對住宅類建筑和新房屋的成本的作用幾乎為零,因為大部分的此類玻璃目前正包括在州級玻璃方面的法規規定之中。
(C) 本標準適用范圍內的各種玻璃材料受標準的影響,將是有差異的。在某些Ⅱ類應用中使用的夾層玻璃的零售價格,每平方英尺可能上升10-15%。未分級的夾層玻璃的消費成本,每間房屋每年大約增加0.14美而對鋼化玻璃、有機貼膜玻璃和塑料的消費成本,預計不會由于本標準而上升。據本委員會目前獲得的信息表明,目前尚沒有開發出能夠生產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夾絲玻璃的技術。
(ⅲ) 本標準對用于滿足公眾對產品需求的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的應用性的影響 就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而言,本標準可能具有擴大產品應用范圍的作用。本標準的基本效果是,在某些建筑產品中,使用更為安全的玻璃材料,替代退火玻璃。本委員會認為,這種替代,將為消費者提供較大的應用性,因為符合本標準的玻璃材料,通常其壽命將得以增加;同時,使用此類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將變得更為安全。而對這些消費者, 當他們選用了無要求的夾絲玻璃和有機貼膜玻璃,用于某些用途時,由于此類材料不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而變得難于獲得。不過,有機貼膜玻璃和夾絲玻璃在整個玻璃市場中所占的份額很小。
(ⅳ) 本標準對用于滿足公眾對產品需求的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的可獲得性的影響 本委員會發現,本標準對在本標準適用范圍之內的玻璃材料的可獲得性,沒有明顯的影響,因為國內生產能力看來足以滿足對上述產品中使用的玻璃材料的需求量的上升。另外,為生產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玻璃材料所需的原材料需求量的上升,與目前在適用本標準的建筑產品中使用的玻璃的原材料相比,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再次,對使用玻璃材料、適用本標準的建筑產品的需求,預計不會出現能影響生產量的顯著的變化。本委員會認為,在技術得以發展之前,對某些特定的用途,將難于得到某些特殊的玻璃材料。除非技術得以發展,夾絲玻璃將不能適用于在本標準范圍之內的建筑產品之中,除了那些符合本標準中特殊條款的防火門的用途。類似地,有機貼膜玻璃,它是由工廠將有機粘膜貼到退火玻璃上制成的,將不再適用于Ⅱ類應用,因為,此類玻璃不能達到本標準中沖擊試驗條款的要求。安裝于住宅的玻璃的替換,其可獲得性也將下降,因為需要緊急更換時,消費者最易得到的經濟的材料只有塑料窗材料。
(4) 為達到本標準的目的,減小對生產和其它商業活動的競爭性或破壞性或轉換性的不利作用的各種措施,以滿足公眾健康和安全的要求 本委員會研究了實現本標準的目的的其它措施,但發現它們都不能降低對生產和其它商業活動的競爭性或破壞性或轉換性的不利作用,以滿足公眾的需要。對一般玻璃工業,由于本標準造成的對現在的生產和商業活動的破壞性和轉換性的影響是很小的,不過,對玻璃材料工業的個別部門可能會受本標準的不利的影響;特別是對夾絲玻璃市場、有機貼膜玻璃市場,另外也在一定程度對夾層玻璃市場,很可能是具有破壞性的。夾絲玻璃將會面臨嚴重的問題,因為,在作為Ⅰ類應用前,夾絲玻璃產品的技術必須加以改進;而且,夾絲玻璃可能不再適用于Ⅱ類應用(見本標準§1201.2 (a)(3)和(4)), 而能夠承受Ⅱ類應用,如本標準§1201.4所述的400磅英尺的沖擊試驗的夾絲玻璃產品,目前還看不到研究成功的前景。目前在Ⅰ類應用中使用的夾層玻璃能夠滿足150磅英尺的沖擊試驗的要求,但并不是所有的Ⅱ類應用中使用的夾層玻璃,都能夠滿足400磅英尺的沖擊試驗的要求。由于夾層玻璃工藝技術的改進引起的價格上升,將最終由消費者承擔。不過,本委員會認為,上述變化引起的競爭作用不會嚴重削弱夾層玻璃在市場中的地位。相對于整個工業而言,受本標準影響的夾絲玻璃、有機貼膜玻璃和夾層玻璃,它們的市場是很小的。本標準將對國內外的競爭產生明顯的影響。隨著主要鋼化玻璃生產者在防雨門、推拉門、浴盆圍護等市場上所占的份額的上升,主要鋼化玻璃生產者和地區性鋼化玻璃生產者之間的競爭將會上升。大部分非住宅類建筑的非住宅性玻璃的銷售將繼續由主要的玻璃公司所占領,地區性鋼化玻璃生產者有望控制幾乎所有小型非住宅類建筑用的玻璃的鋼化業務。因此,它們將通過地區交易者和經銷者獲得市場的一部分.不過,經銷者和交易者必須作為最小業務訂單的接受者進行運作。可以預計,玻璃經銷者和交易者將經受在非住宅類或住宅類新玻璃市場的份額的某種減少。這是由于業務向主要玻璃生產者和地區性鋼化玻璃生產者轉移而造成的結果,因為鋼化玻璃必須按規定尺寸進行生產,而又不可能在將所有可能需要的各種規格的產品列入產品清單中。
(5) 總結 本委員會認為,與本節(a)所列的建筑產品所使用的建筑玻璃材料相關的傷害性是存在的。在評估傷害事件或潛在的傷害事件是否與建筑玻璃材料相關時,本委員會將傷害的程度、性質和頻率,與本標準對建筑玻璃材料滿足公眾要求的可能性和本標準對用于滿足需要的建筑玻璃材料的成本、用途和可獲得性,先進了對比。本委員會認為,本標準,包括其生效日期,對減小或消除與建筑玻璃材料有關各種傷害的嚴重程度是合理且必需的,同時,本標準的發布,是符合公眾的利益的。
第1201.2 節 定義
(a) 本1201篇所作用的名詞:
(1) “退火玻璃”指,經緩慢和受控冷卻過程生產得到的玻璃。這一慢速、受控的冷卻過程,是為了控制玻璃中的殘余應力,使玻璃可以進行切割或其它加工過程。普通拋光玻璃、浮法玻璃、平板玻璃、壓延玻璃和一些壓花玻璃,均屬于退火玻璃。
(2) “盆浴間門及圍護”指,安裝在浴盆的出入口及其相鄰的壁板或其出入口。
(3) “I類產品”指下列建筑產品之一:
(ⅰ) 防雨門或組合門,其中任意一塊玻璃材料的一個側面面積不大于9平方英寸(0.83平方米);
(ⅱ) 各類門,其中任意一塊玻璃材料的一個側面面積不大于9平方英寸(0.83平方米)。
(4) “II類產品”指下列建筑產品之一:
(ⅰ) 淋浴間門及其圍護;
(ⅱ) 盆浴間門及其圍護;
(ⅲ)推拉式門(庭院式)
(ⅳ)防雨門或組合門,其中至少包括一側面面積大于9平方英寸(0.83平方米) 的玻璃材料。
(V) 各類門,其中至少包括一側面面積大于9平方英寸(0.83平方米) 的玻璃材料。
(5) “經銷者”指,為了商業活動的目標,提供或銷售消費品的人員,包括將玻璃材料分割成一定尺寸的人員,但此項名詞不包括此類產品的制造者或零售者。
(6) “營銷”指商業銷售,向市場介紹或提供商品或向市場介紹商品并進行銷售和經營。
(7) “門”指,安裝于內墻或外墻的組合構件。它可以滑動、旋轉、門樞或往復運動,開啟通路,作為人的出入通道。
(8) “制造者”指,將玻璃組裝成或用于建筑產品的人員。按本節中(a)(16)的規定,制造者視同生產者。
(9) “玻璃”指一種硬質脆性的非晶狀材料,它通過高溫熔融過程制得,其組成常為熔融石英或含有氧化鈉和氧化鈣的硅酸鹽,并可以為透明,半透明或和透明的。
(10) [予以保留]
(11) “玻璃材料”指各類玻璃,包括退火玻璃、有機貼膜玻璃、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夾絲玻璃,或包括上述材料的組合構件。
(12) “折疊式門”指,裝有可控制的、相互搭接的玻璃百葉片的門(“門”在本節(a)(7)段中定義)。百葉片是一組相互搭接的玻璃片中的一片,用于通風,采光但能防止雨水進行;玻璃百葉片通常用手把或機械裝置加以控制。
(13) “夾層玻璃”指,由二層或多層玻璃組成的玻璃材料,各層玻璃可以是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退火玻璃或夾絲玻璃,并通過一層或多層彈性的塑料材料中間層粘結而成。
(14) “鑲邊玻璃”指裝飾性玻璃材料,它是由若干獨立的四側用延性金屬,如鉛和鋅,予以包封的玻璃件組成,若干片玻璃用此類金屬連接并固定。這些玻璃件可以是無色、彩色的,斜邊形的,涂彩的或鍍膜的和蝕刻的。
(15) “制造”指制造、生產或組裝。
(16) “制造者”指生產、裝配或進口玻璃材料或§1201.1(a)列舉的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的人員。
(17) “玻璃鏡”是指經過處理的、拋光或平整的玻璃,能夠通過光反射成像。
(18) “移動式房屋”指可在一個或幾個地區內移動的結構物,其實際寬度不小于8英尺(2.4米),長度不小于32英尺(9.7米),并安裝在永久性的車輛底盤上。與必要的設施連接后用于具有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基礎的居住地。
(19) “其它建筑物或其部分建筑物”指,需要或不需要特別的請求、對公眾開放的建筑物或其一部分(不包括住宅、學校、公用建筑或娛樂用建筑),該名詞包括下列建筑物或其一部分,如銀行、建筑物中的娛樂或零售設施和包括居住單元的多用途建筑。
(20) “有機貼膜玻璃”指由一塊玻璃構成的玻璃材料,該玻璃的一個或兩個側面涂覆或粘貼有聚合物膜、片或薄膜。
(21) “庭院式門”(參見本節(a)(31)的“推拉式門(庭院式門)”。
(22) “永久性標志”指玻璃材料上的、在安裝后仍能清晰可見的標志,而且若試圖從玻璃材料上除去該標志,將產生破壞。這些標志包括(但不限于)砂磨、酸蝕、熱印和自毀性的標志。
(23) (予以保留)
(24) “專用標志擁有者”指消費品的標志上的牌號或商標的擁有者,他具有專用標志的所有者,包括組裝者、經銷者或將合格的具有永久標志的玻璃材料加以分割的安裝者。
(25) “公用建筑”指公眾舉行集會或會議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館、祈禱場所或飯店。
(26) “娛樂性建筑”指用于娛樂目的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劇場、運動場、公共游樂場建筑或圖書館。
(27) “住宅類建筑”指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供單人或多個家庭居住的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用作單人、若干人或家庭居住的住宅、公寓房、寄宿處、旅館、汽車旅館、醫院、療養院、看護室 和任何依附于、從屬于或建筑的一部分的結構物。所有住宅建筑的公用部分,如走廊和其它公用設施,包括在本節(a)(19)的術語“其它建筑物或其部分建筑物”中。在本篇-第1201篇中,本節(a)(18)所定義的“移動式房屋”不作為住宅類建筑。
(28) “零售者”指,為了銷售或經營向消費者直接提供或出售消費品的人員;名詞“零售者”包括了為消費者按尺寸要求切割玻璃的人員。
(29) “學校類建筑”指,主要用于教育活動的建筑,包括教室、圖書館、行政辦公樓、會堂、餐飲和衛生設施、體育場和所有與上述建筑相關的結構。
(30) “沐浴間的門及其圍護”指一塊或幾塊玻璃板構成的組合件,用于形成沐浴間完整的或部分的墻和門。
(31) “推拉式門(或復合門)”指由一塊或幾塊玻璃板構成的組合件,其中之一可以移動,作為人的出入通道.該名詞包括該組合件中可移動的或不可移動的玻璃板。
(32) “防雨門(或組合門)”指一種可折卸的組合件,與外墻的門前后排列使用,用于防止外墻上的門受到氣候的影響或改善室內的溫度控制。
(33) “鋼化玻璃”指經過特殊的熱處理和化學處理的玻璃制品,它不能進行切割、打孔、磨蝕、拋光等而不破壞。當鋼化程度較高時,鋼化玻璃在任何位置上發生破壞時,整體將碎裂成細小的顆粒。
(34) “夾絲玻璃”指一種玻璃內部嵌入金屬絲的退火玻璃。
(35) “委員會”指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36) “雕刻玻璃”指一種裝飾性玻璃,它通過拋光、磨蝕或其它方法除去玻璃表面的一部分,形成永久性的圖像。
(37) “鑲嵌玻璃”(包括玻璃多面體)指一種裝飾性玻璃復合材料,由一些玻璃鑲嵌在混凝土或環氧樹脂基材上而制成。
(b) 消費品安全法案中提出的、且未與本節重復的名詞,適用于本篇-第1201篇中。
(c) 由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公布的、且在本1201篇中予以引用的測試方法及其推薦操作,將列在本篇-1201篇的引用目錄中
(d) 由美國標準學會(ANSI)公布的、且在本1201篇中予以引用的測試方法及其推薦操作,將列在本篇-1201篇的引用目錄中
§1201.3 一般要求
(a) 所有適用本標準的在§1201.1所述的玻璃材料,應滿足§1201.4中沖擊和環境試驗的要求,同時應按§1201.5的方法加以標志
(b) 各種玻璃材料,用于未列入§1201.1(a)的建筑產品時,不要求服從本篇的要求;任何材料,凡未列入§1201.1(a)(11)中“玻璃材料”的定義這中,不要求服從本篇(第1201篇)的要求。
§1201.4 試驗過程
(a) 試驗類型
(1)沖擊試驗
采用本節中(b)(1)和(2)所說明的設備,按本節中(d)(1)所說明的方式,對樣品進行沖擊。沖擊試驗的結果應依本節(e)(1)的規定進行解釋。試驗樣品應按節(c)(1)和(2)的規定進行選擇。
(2)加速耐環境試驗
每個適用第1201篇的玻璃材料樣品應按照表1“加速試驗”中引用的加速試驗的規定進行試驗。不過,鋼化玻璃、退火玻璃和夾絲玻璃不要求通過耐環境加速試驗。
表1 加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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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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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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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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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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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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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層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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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c)(1) 和(c)(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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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b)(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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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d)(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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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e)(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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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覆層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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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c)(1) 和(c)(3)(ii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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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b)(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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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d)(2)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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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e)(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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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化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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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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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絲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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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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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火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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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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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的玻璃材料,或者同一類型玻璃材料存在的可能對抗沖擊和耐環境試驗產生明顯影響的差異,均應單獨進行試驗。這些差異,包括(但不限于):公稱厚度或厚度,生產方法(在合理的條件下), 外加劑的類型和數量,及基材料和粘結劑的組成
(b) 試驗設備
(1) 抗沖擊試驗主框架和副框架(見圖1,2,3和4)
(i) 沖擊試驗主框架的結構應使其部件的移動和變形降低至最小。為此目的,框架和支撐結構物應使用尺寸為3英寸×5英寸×1/4英寸(7.7厘米×12.7厘米×0.7厘米)的角鋼或其它型材和具有相同或更高的強度的材料。
(ii) 框架結構應在角部加以焊接或牢固的螺栓予以固定,且用圖1所示的方法之一予以支撐,同時牢固地與地面相連接。
(iii) 用于固定試樣的四個邊的內側副框架,應在角部作增強處理。圖3中使用木材,但可以使用其它材料:只要試驗樣品僅與氯丁橡膠條接觸,氯丁橡膠條的硬度,用肖氏A方法測定,在30-50之間。
(iv) 只要安裝可靠而且副框架中玻璃的壓力不會在拆除副框架時發生明顯的變化,可以使用任何合理的方法把副框架固定在試驗主框架上;
(v) 試驗樣品上的壓力應該予以控制,同時氯丁橡膠條的壓縮率應控制在膠條原始厚度的10-15%之間;各種固定措施,應均勻地分布,相互間距不超過18英寸(45厘米),每條邊上固定點不少于兩個。
(2)霰彈袋
(i) 霰彈袋是一個如本節圖5所示的帶孔皮袋,皮袋內裝入71/2#的淬火鉛彈, 如圖5 所示的整個組合件的總重量,為100±4磅(45.36±0.01千克)。橡膠氣囊應置于適當的位置,并通過在上半部切開的一個口子進行填充。橡膠氣囊充滿后,其頂部或繞金屬套下方的螺紋金屬棒扭轉,或沿著金屬套向上拉,并用繩索或皮帶扎緊。注意應拆除懸掛用的搭扣。皮袋應按正常的方法加以扎緊。皮袋的外面用1/2英寸(1.3厘米)寬的玻璃纖維壓力敏感膠條全部覆蓋。
(ii) 必須留有升高霰彈袋所需的空間,直到其下落高度為48英寸(1.22米)。在松開前,必須把霰彈袋加以固定,使穿過其中心的金屬棒與鋼拉繩在同一直線上。鋼拉繩是用于減小霰彈袋的顫動或擺動的。
(3)耐環境試驗設備
(i) 耐熱性試驗 準備兩個大小相同的裝水窗口容器,其中一個的溫度維持在150±5°F(66±2℃),另一個在正常氣壓下緩慢加熱升至沸騰。容器體積必須足夠大,允許裝有三件長度為12英寸(30厘米)的玻璃材料樣品的試驗架放入其中。試驗架應適當放置,使每件樣品周圍至少有1英寸(2.5厘米)的水。
(ii) 耐光試驗 該設備是一個裝有功率為6500瓦燈泡和自動光監控系統的氙弧(水冷)老化儀。內外用的濾光片應使用硼硅酸鹽系材料,并配有一個合適的噴水循環系統。操作過程應符合美國材料試驗學會1970年4月13日發布的 ASTM G27-70“非金屬材料暴曬用光-水試驗儀(氙弧型)標準操作方法”。該標準方法通過1970年6月12日發布的ASTM D2565-70“塑料暴曬用光-水試驗儀(氙弧型)標準操作方法”方法B擴展至塑料,這兩個標準已被列入引用標準上。上述的兩個文件的文本可以從美國材料試驗學會(地址:賓夕法尼亞州,費城,RACE大街,1916號,郵編:PV 19103)得到;它們也可以到聯邦注冊辦公室(地址:哥倫比亞特區,西北大街,1100L號,8401室)查閱。這些材料是使用經聯邦注冊署主任批準的、由聯邦注冊署辦公室發布的現有的文本。
(c) 試驗樣品
(1) 樣品的調整 所有樣品都應采用生產者提供的形式,并除去所有臨時性保護覆蓋材料,再進行試驗。樣品必須在實驗室存放4小時以后才能進行試驗。在存放過程中,應讓樣品周圍的空氣能在樣品的表面無阻礙地循環。
(2) 沖擊樣品 沖擊試樣應采用生產者提供的最大尺寸,寬度為34英寸(86厘米),高度為76英寸(1.9米)。生產者提供的各個公稱厚度的樣品,應單獨進行試驗。
(3) 耐環境樣品
(i) 耐熱試驗:試驗中使用三個樣品,寬度和長度均為12英寸(30厘米),厚度應與沖擊試驗用的樣品一致。
(ii) 老化試驗:
(A) [予以保留]
(B) 有機貼膜玻璃
(1) 規定方向的:采用6塊有機貼膜玻璃,尺寸為2英寸×6英寸(5厘米×6厘米),厚度與沖擊樣品一致。但如玻璃材料在厚度方向是對稱的,可以使用4塊樣品。
(2) 未規定方向的: 采用9塊有機貼膜玻璃,尺寸為2英寸×6英寸(5厘米×6厘米),厚度與沖擊樣品一致。但如玻璃材料在厚度方向是對稱的,可以使用6塊樣品。
(3) 室內環境試驗:采用4 塊厚度與沖擊試驗樣品一致的樣品。
(d) 試驗過程
(1)沖擊試驗過程:
從一個固定的根據產品類別規定的高度下落的沖擊物,應擊中在樣品的幾何中心2英寸的范圍內。對Ⅰ類應用的樣品,每次沖擊的下落高度應在18-18.5英寸(458-470毫米)。對Ⅱ類應用,每次沖擊的下落高度在5。48-48.5英寸(1.22-1.23米)的范圍內。對所有不對稱的樣品,應使用數量相同的樣品,在兩個不同的側面分別試驗。對按本節(e)(1)(iii)進行評估的玻璃,對上述沖擊試驗過程不作要求。
(2)耐環境試驗過程
(ⅰ) 耐熱試驗:將試樣浸入150F(66C)的水中3分鐘,然后迅速把它們取出并浸入沸水中,保溫3小時,然后,將樣品取出,經冷卻、干燥,按本節(e)(2)(i) 的規定進行檢驗。
(ⅱ)耐光試驗:樣品置于老化儀中,時間為1200小時,幅照通量為50毫瓦/厘米2(12卡/厘米2秒),試驗波長為340納米。
(A) [予以保留]
(B) 有機貼膜玻璃
(1)規定方向的:三件樣品以朝向室內的一側進行安裝,使背向幅照源;其它三塊試樣在73°F(23℃)的黑暗環境中存放,作為對比樣品;試驗樣品應按第1201篇§1201.5(c)的要求貼以標簽。
(2)不規定方向的:三塊樣品以一個側面進行安裝,另外三塊試樣用另一側面進行安裝;剩余的三塊樣品放在73°F(23℃)的黑暗環境中保存,作為對比樣。
如果玻璃材料沿其厚度方向對稱,對三塊試樣進行照射。
(e) 結果的解釋
(1)抗沖擊試驗:如果滿足Ⅱ類應用的沖擊試驗要求,玻璃可以作為符合質量的Ⅰ類和Ⅱ類產品。如果試驗樣品滿足本節(e)(1)(i)至(v)所列的任何一項判據,玻璃材料判定為通過抗沖擊試驗:
(i) 樣品出現破壞(可以出現大量的裂縫和龜裂),但一個直徑為3英寸(76毫米)、重量為4磅±3盎司(1.81±0.08千克)的實心鋼球,在1秒內不會穿過樣品的缺口。根據此標準,樣品經沖擊試驗后,應繼續保持在副框架內, 受沖擊的側面向上并水平放置,樣品下面留有至少1英尺(31厘米)的自由空間。
(ii) 樣品出現破碎,在試驗結束后5分鐘后,收集其中10塊最大的試驗樣品的破碎顆粒,經稱量不大于相當于10平方英寸(64平方厘米)的原始樣品的重量。本節中的“顆粒”指破碎樣品的一部分,其大小 是通過對其破碎顆粒的各個點的最小周長確定的。
(iii) [予以保留]
(iv) 樣品未能保持在副框架內,同時沖擊也未產生任何破壞。
(v) 樣品不發生破壞。
(2)耐環境試驗
(i) 耐熱試驗:玻璃本身在本試驗中破碎,但從樣品的邊緣或從任何裂縫處未產生大于1/2英寸(12毫米)的氣泡或其它缺陷。任何樣品,當其中玻璃程度足以對結果的解釋造成混亂時,應予以剔除,并重新用其它的樣品進行試驗
(ii) 耐輻射試驗:
(A) [予以保留]
(B) 有機貼膜玻璃:如果樣品通過本節(e)(ii)(B)(1)和(2)所述的粘著性試驗和抗張試驗,則樣品判定為合格:
(1) 粘著性試驗:
(i) 樣品:本試驗的樣品,一個是尺寸為2英寸×6英寸(5厘米×15厘米)的經過老化試驗的樣品,另一個為對比樣。在進行粘著性試驗前,樣品應在73±6°F(23±3℃)的溫度和(50±5)%的相對濕度下保存24小時
(ii) 儀器: 試驗儀器為一個帶有可以每分鐘12英寸(每秒5毫米)的速度移動的十字頭和荷載量程儀的均勻拉伸儀(CRE),并使平均拉力為全量程的30-50%。切割刀上裝有新刀片,用于在玻璃上切割1英寸(25毫米)寬的有機貼膜樣品。刀片只能使用一次。
(iii) 過程:用切割刀片在玻璃的長度方向上切出1英寸寬度的有機膜層直條,直條距玻璃的一側邊緣為1/4英寸(6毫米)。將其一端剝起2英寸(50毫米),并保持其清潔和均勻。將壓每條粘貼在有機層直條上無膠粘劑的一側,將其自由端處長到8英寸(200)毫米),將剝下有機貼膜的玻璃片的一端置于張力儀的下夾具上,將膠條的自由端置于張力儀的上夾具上。通過機械作用從玻璃上剝下剩余的有機膜層,記錄其平均拉力值。從記錄圖上確定每個樣品的平均拉力值。老化樣品和對比樣品應輪流進行試驗。
(iv) 結果的解釋:如果老化樣品的平均拉力不低于對比樣品的90%,有機貼膜玻璃的粘著性判為合格。
(2) 抗張強度試驗(只適用于有機貼膜玻璃):
(i) 樣品:本試驗采用與粘著性試驗相同的尺寸為2英寸×6英寸(5厘米×15厘米)的樣品。
(ii) 儀器: 試驗儀器為一個帶有可以每分鐘2英寸(每秒0.8毫米)的速度移動的十字頭和荷載量程儀的均勻拉伸(CRE)儀,調整負載范圍使樣品在全量程的30-60%時發生斷裂。切割刀上裝有新刀片,用于在玻璃上切割1/2英寸(12毫米)寬的有機貼膜條樣品。
(iii) 過程:用該1/2英寸寬的刀片,沿著玻璃的長度方向,切取一總長為6英寸(15厘米)的有機膜層條。小心地將該有機涂層條從玻璃片上剝離后,在張力儀上測定斷裂強度。
(iv) 結果的解釋:如果老化樣品的平均張力值不低于對比樣的平均張力值的75%,該有機膜層的抗張強度判為合格。
§1201.5 合格證書和標志的要求
(a) 第1201篇中述及的各種各類玻璃材料的生產者和私有商標所有者,應遵守CPSA第14節第14 節中公布的各項法規。
(b) [予以保留]
(c) 只在一個側面進行環境試驗的有機膜層玻璃,必須在膜層標以“玻璃此面向內安裝”的文字,并在中心區域50%的位置上最小字號為1/4英寸(7毫米)的字體顯示下列文字“重要的安裝說明見永久性標志”。該文字應附著在玻璃的任意側,并采取措施,使這些文字在安裝前保持在適當的位置上。
§1201.6 進貨限制
(a) 進貨: 本節中名詞“進貨”是指在本篇由聯邦注冊署公布的日期至§1201.7中規定的生效日期之間,生產或進口的受本標準影響的產品的數量,明顯大于在試行期(見本節(c)(2))中生產或進口的受本標準影響的產品的數量。
(b) 限制法則: 在本篇由聯邦注冊署公布日期至§1201.7中規定的生效日期之間的時間間隔內,玻璃材料的生產者和進口者,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的生產者、制造者和進口者,生產或進口不符合第1201篇要求的玻璃材料的數量,與其在試行期內生產或進口的數量,其增量應不超過10%。夾絲玻璃,在用于以阻火為目的的門或其它組合件時,若此類門或組合件受聯邦、州、地方或城市的防火法令的要求,在試行期內每年增加的生產數量不超過10%。
(c) 名詞: 本節中使用下列名詞:
(1) “生產(進口)量”指,使用不符合本篇要求的受本標準影響的建筑產品,在所述的試行期內的生產或進口的總數;
(2) “試行期”指由生產者或進口者自由指定的、1977年1月6日之前的一個連續180天的時間段。該時間段應在1975年6月6日之后的時間內選擇。
§1201.7 生效日期
第1201篇的生效日期是1977年1月6日。但除了下列的特殊情況:
(a) 夾絲玻璃,在用于以阻火為目的的門或其它組合件時,若此類門或組合件受聯邦、州、地方或城市的防火法令的要求,生效日期為1980 年1月6日。
(b) 1977年1月6日之前生產的建筑玻璃材料,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在建筑產品中使用至1978年6月5日:
(i) 建筑玻璃材料,符合引用標準所列的美國標準ANSI Z97.1-1972或1975,“建筑中使用的保安防范玻璃的性能規范和試驗方法”;
(ii) 建筑玻璃材料具有永久性標志,顯示其符合美國標準 ANSI 97.1-1972或1975,或者,具有認定其符合ANSI 97.1-1972或1975的鑒定文件。
(c) 1977年1月6日前生產的鋼化玻璃,如果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在建筑產品 中使用至1981年7月5日:
(i) 鋼化玻璃符合ANSI Z97.1-1972或1975;
(ii) 鋼化玻璃具有永久性標志,顯示其符合美國標準 ANSI 97.1-1972或1975,或者,具有認定其符合ANSI 97.1-1972或1975的鑒定文件;
(d) 1977年7月6日至1877年12月3日之間生產的夾層玻璃,、 如果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在§1201.4(a)(4)規定的Ⅱ類產品 中使用至1978年7月5日:
(i) 夾層玻璃符合ANSI Z97.1-1972或1975;
(ii) 夾層玻璃具有CPSA第14節要求的鑒定證書,認定其符合ANSI Z 97.1-1972或1975
(e) 1977年7月6日至1978年7月5日之間生產的、使用符合本節(b)的要求的建筑玻璃材料的建筑產品,可以不受限制地經營和銷售;
(f) 1977年7月6日至1978年7月5日之間生產的、使用符合本節(c)的要求的鋼化玻璃的建筑產品,可以不受限制地經營和銷售;
(g) 1977年7月6日至1979年1月8日之間生產的、符合本委員會1977年7月9日公布的鑲嵌玻璃,可以不受限制地經營和銷售;使用此類玻璃的建筑產品, 可以不受限制地經營和銷售;
B 分篇 [予以保留]
C分篇 政策聲明和解釋
§1201.40 有關盆浴間或沐浴間的門及其圍護的解釋
(a) 目的和背景 本節的目的是澄清本篇中A分篇所使用的名詞“盆浴間的門及其圍護”和“淋浴間的門及其圍護”的適用范圍;本標準中列舉了從屬于它的產品:其中, “盆浴間的門及其圍護”在標準定義為指, “盆浴間的出口或相鄰的周圍各種板壁和門的組合件”(§1201.2(a)(2));另外, “淋浴間的門及其圍護”在標準定義為指”用于構成完整的沐浴間或部分的墻壁或門的一塊或若干塊板組成的組合件”(§1201.2(a)(30))。由于標準將于1977年7月6日生效,對上述產品的定義中是否包括位于浴盆的上方的、或沐浴間內的、或其建筑物的外墻上的各種窗,出現了疑問。名詞“盆浴間的門及其圍護”和“淋浴間的門及其圍護”的定義中,沒有對上述的這些窗予以特殊例外。從文字上,本標準包括了位于浴盆上方的外墻上的窗,因為“窗”可以解釋為在浴盆的周圍;同樣,標準包括了外墻的窗,因為這些窗可以為“用于形成沐浴間的全部或部分的墻…”。
(b) 解釋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發布此標準時,未準備將在標準用于那些位于浴盆上方的、或沐浴間中的和其建筑物外墻上的窗用的玻璃材料。本委員會重申本標準不適用于此類用途的玻璃材料或此類窗。本解釋只適用于名詞“盆浴間的門及其圍護”和“淋浴間的門及其圍護”;同時不影響標準對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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