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稱:汽車用安全玻璃(可供認證)
英文名稱:Safety for road vehicles (applicable for certification)
頒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頒布日期:1996-03-26
實施日期:1996-10-01
標準號:GB 9695-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安全玻璃的厚度及性能指標。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用安全玻璃,也適用于其他道路車輛用安全玻璃。
2 引用標準
GB 1216 外徑千分尺
GB 5137.1 汽車用安全玻璃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GB 5137.2 汽車安全玻璃光學性能試驗方法
GB 5137.3 汽車安全玻璃耐輻射、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方法
JC/T 512 汽車安全玻璃包裝
JC/T 632 汽車安全玻璃術語
3 名詞、術語
a)M1類汽車:指定員在9人以下的乘用汽車(四輪以上的汽車或汽車總重量超過1t的三輪汽車)。
b)M1類以外汽車:指除M1類汽車以外的汽車。
本標準其他名詞術語見JC/T 632。
4 種類與應用
4.1 種類
a.A類夾層玻璃;
b.B類夾層玻璃;
c.區域鋼化璃;
d.鋼化玻璃。
4.2 應用
4.2.1 前風窗玻璃
a.A類夾層玻璃;
b.B類夾層玻璃;
c.區域鋼化玻璃。
4.2.2 前風窗以外玻璃
a.A類夾層玻璃;
b.B類夾層玻璃;
c.鋼化玻璃。
5 技術要求
應用于汽車不同部位的不同安全玻璃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 相應條款的規定。
表1 技術要求及其試驗方法條款
|
試 驗
|
前風窗玻璃
|
前風窗以外玻璃
|
試驗方法
|
||||
|
A類夾層玻璃
|
B類夾層玻璃
|
區域鋼化玻璃
|
A類夾層玻璃
|
B類夾層玻璃
|
鋼化玻璃
|
||
|
厚度
|
5.1
|
5.1
|
5.1
|
5.1
|
5.1
|
5.1
|
6.1
|
|
透射比
|
5.2
|
5.2
|
5.2
|
5.2
|
5.2
|
5.2
|
6.2
|
|
副像偏離
|
5.3
|
5.3
|
5.3
|
—
|
—
|
—
|
6.3
|
|
光畸變
|
5.4
|
5.4
|
5.4
|
—
|
—
|
—
|
6.4
|
|
顏色識別
|
5.5
|
5.5
|
5.5
|
—
|
—
|
—
|
6.5
|
|
抗磨性
|
5.6
|
5.6
|
—
|
—
|
—
|
—
|
6.6
|
|
耐熱性
|
5.7
|
5.7
|
—
|
5.7
|
5.7
|
—
|
6.7
|
|
耐輻射性
|
5.8
|
5.8
|
—
|
5.8
|
5.8
|
—
|
6.8
|
|
耐濕性
|
5.9
|
5.9
|
—
|
5.9
|
5.9
|
—
|
6.9
|
|
人頭模型沖擊
|
5.10
|
—
|
5.10
|
5.10
|
—
|
—
|
6.10
|
|
抗穿透性
|
5.11
|
—
|
—
|
—
|
—
|
—
|
6.11
|
|
抗沖擊性
|
5.12
|
5.12
|
—
|
5.12
|
5.12
|
5.12
|
6.12
|
|
碎片狀態
|
—
|
—
|
5.13.1
|
—
|
—
|
5.13.2
|
6.13
|
5.1 厚度
制品的厚度及偏差必須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厚度及厚度偏差
|
種 類
|
公稱厚度
|
厚度及其偏差
|
|
A類夾層玻璃
B類夾層玻璃
|
原片玻璃與
中間層的總厚度
|
公稱厚度1)
±0.2n2)
|
|
區域鋼化玻璃
|
5
|
5.0±0.2
|
|
6
|
6.0±0.2
|
|
|
鋼化玻璃
|
3.1
|
3.1±0.2
|
|
3.5
|
3.5±0.2
|
|
|
4
|
4.0±0.2
|
|
|
5
|
5.0±0.2
|
|
|
6
|
6.0±0.2
|
注:1)夾層玻璃的公稱厚度由供需雙方商定。
2)n為構成夾層玻璃的原片玻璃層數。
5.2 透射比
5.2.1 前風窗玻璃的投射比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3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2的規定。
表3 前風窗玻璃的透射比
|
種類
|
汽車種類
|
試驗區
|
透射比
|
|
A類夾層玻璃
B類夾層玻璃
區域鋼化玻璃
|
M1
|
B或b1)
|
≥70%
|
|
M1以外
|
I或a1)
|
注:試驗區B、I、a、b及后面提到的試驗區A見附錄A。
5.2.2 前風窗以外玻璃的透射比
對于駕駛員視區部位的透射比,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3塊試樣的透射比必須大于或等于70%。其余前風窗以外玻璃的透射比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5.3 副像偏離
取4塊試樣進行試驗,4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前風窗玻璃的副像偏離
|
種類
|
汽車種類
|
試驗區
|
主像與副像分離的最大值
|
|
A類夾層玻璃
B類夾層玻璃
區域鋼化玻璃
|
M1
|
A或a
|
15′
|
|
B或b
|
25′
|
||
|
M1以外
|
I或a
|
15′
|
注:制品邊緣100mm范圍內包含的試驗區A及I的部分允許為25′。
5.4 光畸變
取4塊試樣進行試驗,4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前風窗玻璃的光畸變
|
種類
|
汽車種類
|
試驗區
|
光畸變最大值
|
|
A類夾層玻璃
B類夾層玻璃
區域鋼化玻璃
|
M1
|
A或a
|
2′
|
|
B或b
|
6′
|
||
|
M1以外
|
I或a
|
2′
|
注:制品邊緣100mm范圍內包含的試驗區A及I的部分允許為6′。
5.5 顏色識別
在試驗區內帶色的情況下,取4塊試樣進行試驗,4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前風窗玻璃的顏色識別
|
種類
|
汽車種類
|
試驗區
|
顏色識別
|
|
A類夾層玻璃
B類夾層玻璃
區域鋼化玻璃
|
M1
|
B或b
|
能識別白、黃、紅、綠、藍、琥珀色各色
|
|
M1以外
|
I或a
|
5.6 抗磨性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3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夾層玻璃的抗磨性
|
種類
|
因磨耗而引起的霧度
|
|
A類夾層玻璃
B類夾層玻璃
|
≤2%
|
5.7 耐熱性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3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8的規定為合格,1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3塊新試樣,如果3塊全部符合表8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8 夾層玻璃的耐熱性
|
種類
|
煮沸后的狀態
|
|
A類夾層玻璃
B類夾層玻璃
|
允許試樣有裂口存在,但超出邊部15mm(新切邊部25mm)或超出裂口10mm的部分不能產生氣泡及其他缺陷
|
5.8 耐輻照性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3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9的規定為合格,1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3塊新試樣,如果3塊全部符合表9的規定則為合格。
5.9 耐濕性
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3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10的規定為合格,1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3塊新試樣,如果3塊全部符合表10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9 夾層玻璃的耐輻照性
|
種類
|
適用部位
|
汽車種類
|
試驗區
|
紫外線照射后的狀態
|
|
A類夾層玻璃
B類夾層玻璃
|
|
|
|
1. ×100≥95%
2.y≥70%
x為紫外線照射前的透射比;y為紫外線照射后的透射比;
3.用白色背景檢查時,不可有顯著變化(變色、出泡、渾濁等)
|
|
|
|
|||
|
|
|
表10 夾層玻璃的耐濕性
|
種類
|
耐濕試驗后的狀態
|
|
A類夾層玻璃
B類夾層玻璃
|
超出邊部10mm(新切邊部15mm)的部分不可有顯著變化(變色、出泡、渾濁等)
|
5.10 人頭模型沖擊
前風窗玻璃的人頭模型沖擊試驗,符合5.10.1和5.10.2任意一條為合格;前風窗以外玻璃的人頭模型沖擊試驗符合5.10.2為合格。
5.11 以制品為試樣
取4塊試樣進行試驗,4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11的規定為合格,2塊或2塊以下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3塊符合時,再追加試驗4塊新試樣,如果4塊全部符合表10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11 制品的人頭模型沖擊
|
種類
|
落下高度1),m
|
沖擊后的狀態
|
|
A類夾層玻璃
|
1.5
|
1. 以沖擊點為中心產生許多環狀和放射狀裂紋,離沖擊點最近的環狀裂紋的半徑不得大于80mm;
2. 玻璃必須粘附在中間層上,在以沖擊點為中心的60mm直徑圓外,允許寬4mm以下的碎片剝離;
3. 在試樣的沖擊側不允許有面積大于20cm2的中間層裸露;
4. 中間層的裂口長度在35mm以下
|
|
區域鋼化玻璃
|
1.5
|
試樣必須破壞
|
注:落下高度是指從試樣表面到人頭模型下端點的高度。
5.10.2 以試驗片為試樣
取6塊試樣進行試驗,6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12的規定為合格,4塊或4塊以下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5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6塊新試樣,如果6塊全部符合表12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12 試驗片的人頭模型沖擊
|
種類
|
適用部位
|
落下高度,m
|
沖擊后的狀態
|
|
A類夾層玻璃
|
前風窗
|
4
|
以沖擊點為中心產生許多圓形裂紋,但應符合:
1.不得穿透;2.無大碎片剝離
|
|
前風窗以外
|
1.5
|
||
|
區域鋼化玻璃
|
前風窗
|
1.5
|
試樣必須破壞
|
5.11 抗穿透性
取6塊試樣進行試驗,6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13的規定為合格,4塊或4塊以下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5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6塊新試樣,如果6塊全部符合表13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13 前風窗玻璃的抗穿透性
|
種類
|
落下高度,m
|
沖擊后的狀態
|
|
A類夾層玻璃
|
4
|
沖擊后5s內鋼球不可穿透試樣
|
5.12 抗沖擊性
5.12.1 前風窗玻璃的抗沖擊性
a.分別取A類夾層玻璃在40℃及-20℃下的各10塊試樣進行試驗,每組8塊或8塊以上試樣符合表14的規定為合格,7塊以下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10塊新試樣,如果10塊全部符合表14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14 前風窗玻璃的抗沖擊性
|
種類
|
沖擊后的狀態
|
|
A類夾層玻璃
|
1. 鋼球不可穿透試樣;
2. 從沖擊面反側剝落的碎片總質量不可超過表15的規定
|
表15 抗沖擊性的碎片質量
|
公稱厚度,e
mm
|
落球高度,m
|
碎片質量,g
≤
|
|
|
-20℃
|
40℃
|
||
|
e≤4.5
|
8.5
|
9
|
12
|
|
4.5<e≤5.5
|
9
|
10
|
15
|
|
5.4<e≤6.5
|
9.5
|
11
|
20
|
|
e>6.5
|
10
|
12
|
25
|
b. 取6塊B類夾層玻璃試樣進行試驗,5塊或5塊以上試樣符合表16的規定為合格,3塊及3塊以下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4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6塊新試樣,如果6塊全部符合表16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16 前風窗玻璃的抗沖擊性
|
種類
|
落球高度,m
|
沖擊后的狀態
|
|
B類夾層玻璃
|
9
|
1.鋼球不可穿透試樣;
2.從沖擊面反側剝落的碎片總質量不超過20g
|
5.12.2 前風窗以外玻璃的抗沖擊性
a. 取4塊夾層玻璃試樣進行試驗,4塊試樣必須全部符合表17的規定為合格,1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2塊或3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4塊新試樣,如果4塊全部符合表17的規定則為合格。
b. 取6塊鋼化玻璃試樣進行試驗,5塊或5塊以上試樣符合表17的規定為合格,3塊及3塊以下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當4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6塊新試樣,如果6塊全部符合表17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17 前風窗以外玻璃的抗沖擊性
|
種類
|
公稱厚度(e),mm
|
落球高度,m
|
沖擊后的狀態
|
|
B類夾層玻璃
|
e≤5.5
|
5
|
1.鋼球不可穿透試樣;
2.從沖擊面反側剝落的碎片總質量不超過15g
|
|
5.4<e≤6.5
|
6
|
||
|
e>6.5
|
7
|
||
|
鋼化玻璃
|
e≤3.5
|
2
|
試樣不可破壞
|
|
e>3.5
|
2.5
|
5.13 碎片狀態
5.13.1 區域鋼化玻璃的碎片狀態
取6塊區域鋼化玻璃試樣進行試驗,如果6塊試樣全部符合表18的規定為合格。
表18 區域鋼化玻璃的碎片狀態
|
分區
|
碎片狀態
|
|
周邊區
|
1. 在任一50mm×50mm的正方形內,碎片數不少于40塊不多于350塊。在少于40塊的情況下,如果含有該部分的100mm×100mm正方形內的碎片數不少于60塊也是允許的;
2. 在上述規定中,橫跨正方形邊界的碎片應計作半塊;
3. 制品邊緣20mm范圍內的碎片不作檢查;以沖擊點為圓心半徑75mm圓內的碎片數也不作檢查;
4. 超過3cm2的碎片不多于3塊,但在直徑100mm的圓內不允許有2塊以上大于3cm2的碎片;
5. 允許有長方形碎片,其長度不超過75mm,且其端部不是刀刃狀,延伸至玻璃邊緣的長方形碎片與邊緣形成的角度不得大于45°
|
|
主視區
|
1. 大于2cm2碎片的累計面積應不小于評價區500mm×200mm長方形面積的15%;但如果前風窗玻璃的高度小于440mm或前風窗玻璃的實車安裝角不大于15°,大于2cm2碎片的累計面積應不小于評價區1)長方形面積的10%;
2. 不得有大于16cm2的碎片;
3. 在以沖擊點為圓心半徑10cm的圓內允許有3個大于16cm2、、小于25 cm2的碎片;
4. 碎片形狀應基本規則且不帶尖角。但在任一500mm×200mm矩形中允許有不多于10塊不規則碎片2),整個前風窗玻璃不規則碎片數不多于25塊。但按注2)定義的尖角長度大于35mm的碎片不允許存在;
5. 允許有長方形碎片存在,但其長度不得超過100mm
|
|
過渡區
|
碎片狀態必須處于兩相鄰區的碎片允許狀態之間
|
注:1)當試樣的高度尺寸小于440mm時,評價區取500mm×150mm的長方形;當試樣高度尺寸為440mm以上時,評價區取500mm×200mm的長方形。
2)不規則碎片是指不能容納于直徑40mm的圓內的碎片,或至少有一個長度大于15mm的尖角,尖角長度是指尖角頂部到尖角寬度等于玻璃厚度那部分的長度;以及有一個或一個以上頂角小于40°的尖角的碎片。
當6塊試樣中有1塊不符合表18的規定,但碎片狀態沒有超過以下范圍:
周邊區:長度為75~150mm的長方形碎片不多于5塊。
主視區:以沖擊點為圓心半徑100mm的圓外,面積在16~20 cm2、之間的碎片不多于3塊。長度為100~175mm的長方形碎片不多余塊。
此時,再追加試驗1塊新試樣,進行相同沖擊點的重復試驗,如符合表18的規定,或上述范圍內時則為合格。
當6塊試樣中有2塊不符合表18的規定,但其碎片狀態沒有超過上述規定的范圍時,再追加試驗6塊新試樣,如果6塊都符合表18 的規定,或不多于2塊在上述范圍內時則為合格。
5.13.2 鋼化玻璃的碎片狀態
a. 對于平型鋼化玻璃或單曲面彎型鋼化玻璃,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如果3塊試樣全部符合表19的規定則為合格。
b. 對于復合曲面彎型鋼化玻璃,取4塊試樣進行試驗,如果4塊試樣全部符合表19的規定則為合格。
|
種類
|
碎片狀態
|
|
鋼化玻璃
|
1.在任50mm×50mm片數不少于40塊,但不多400塊,若厚度不大于3.5mm,則碎片數在40塊以上,450塊以下;
2.在上述規定中,橫跨正方形邊部的碎片應計作半塊;
3.制品邊緣20mm范圍內的碎片不作檢查;以沖擊點為圓心半徑75mm圓內的碎片數也不作檢查;
4.除上述第3條規定的部位外,不允許有超過3cm2的碎片 ;
5. 允許有少量長方形碎片,其長度不超過75mm,且其端部不是刀刃狀,延伸至玻璃邊緣的長方形碎片與邊緣形成的角度不大于45°
|
當一組試樣中有一塊不符合表19的規定,但其碎片狀態不超過下述范圍:
60~75mm長的長方形碎片不多于5塊。
75~100mm長的長方形碎片不多于4塊。
此時,再追加試驗1塊新試樣,進行相同沖擊點的重復試驗,如符合表19的規定,或上述范圍內時則為合格。
當一組試樣中有2塊不符合表19的規定,但其碎片狀態不超過上述規定范圍時,對一組新試樣重復進行所有沖擊點試驗,如符合表19 的規定,或此組新試樣不多于2塊在上述規定范圍內時則為合格。
6 試驗方法
當用制品作為試樣進行試驗時,如果檢驗項目對其性能不產生影響,則該試樣可以用來繼續進行其他項目的檢驗。當用試驗片進行試驗時,試驗片必須是與產品同樣材料、同等條件下生產出來的。
6.1 厚度的測定
使用符合GB 1216規定的千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測量玻璃每邊的中點,每邊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厚度值,測量值應精確到0.01mm。
6.2 透射比的測定
按GB 5137.2方法進行試驗。
6.3 副像偏離
按GB 5137.2方法進行試驗。
6.4 光畸變
按GB 5137.2方法進行試驗。
6.5 顏色識別
按GB 5137.2方法進行試驗。
6.6 抗磨性
按GB 5137.1方法進行試驗。
6.7 耐熱性
按GB 5137.3方法進行試驗。
6.8 耐輻照性
按GB 5137.3方法進行試驗。
6.9 耐濕性
按GB 5137.3方法進行試驗。
6.10 人頭模型沖擊
按GB 5137.1方法進行試驗。
6.11 抗穿透性
按GB 5137.1方法進行試驗。
6.12 抗沖擊性
按GB 5137.1方法進行試驗。
6.13 碎片狀態
按GB 5137.1方法進行試驗。
6.13.1 區域鋼化玻璃的分區
a. 周邊區:離玻璃周邊至少70mm寬的區域。
b. 主視區:司機前方至少為高200mm、長500mm的長方形。
c. 過渡區:主視區與周邊區之間的區域,一般寬度不超過50mm。
6.13.2 區域鋼化玻璃的沖擊點位置
沖擊點位置如圖1所示。
點1:在主視區的中心;
點2:位于過渡區最接近主視區的橫邊中心線上;
點3及3':在試樣最短中心線上,距邊30mm;
點4:在試樣最長中心線上的曲率最大處;
點5:在試樣的角上或周邊曲率半徑最小處,距邊30mm。
6.13.3 鋼化玻璃的沖擊點位置
沖擊點的位置如圖2a、2b及圖3所示。
點1:試樣角部曲率半徑最小處,從角頂沿角平分線向中心30mm的點,左側右側皆可;
點2:在試樣最長或最短中心線上距邊30mm處;
點3:試樣的中心點
點4:位于試樣最長中心線上的曲率最大處;
圖中某沖擊點如有兩處以上時,可選擇滿足上述條件的任一點。]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7.1.1 型式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該種產品全部技術要求。
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1.2 認證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該種產品全部性能要求(透射比、副像偏離、光畸變、顏色識別、抗磨性、耐熱性、耐輻照性、耐濕性、人頭模型沖擊、抗穿透性、抗沖擊性、碎片狀態)。
7.2 組批規則
7.2.1 型式檢驗組批規則
對于產品所要求的技術性能,若用制品檢驗時,根據檢驗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當該批產品批量大于500片時,以500片為一批分批抽取。按本標準第5章規定的相應條款進行產品單項性能合格判定。如果5.2~5.13條各項性能中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7.2.2 認證檢驗組批規則
7.2.2.1 前風窗玻璃的認證檢驗組批規則
7.2.2.1.1前風窗玻璃的形狀參數
a. 展開面積;
b. 拱高;
c. 曲率半徑。
7.2.2.1.2 同一厚度前風窗玻璃組成一組。
7.2.2.1.3 按展開面積的大小分為A、B兩系列,其編號如下:
A系列 B系列
1#為展開面積最大的 1#為展開面積最小的
2#為展開面積次于1#的 2#為展開面積大于1#的
3#為展開面積次于2#的 3#為展開面積大于2#的
4#為展開面積次于3#的 4#為展開面積大于3#的
5#為展開面積次于4#的 5#為展開面積大于4#的
7.2.2.1.4 在A系列及B系列中分別按拱高編號如下:
1#為拱高最大的
2#為拱高次于1#的
2#為拱高次于1#的
等等……
7.2.2.1.5 在A系列急B系列中分別按曲率半徑編號如下:
1#為曲率半徑最大的
2#為曲率半徑次于1#的
2#為曲率半徑次于1#的
等等……
7.2.2.1.6 將A系列及B系列中每重前風窗玻璃三個參數的編號分別加在一起。
a. 對A系列中編號相加總和最小的前風窗玻璃和B系列中編號相加總和最小的前風窗玻璃應進行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性能試驗。
b. A系列及B系列中剩余的前風窗玻璃只進行本標準規定的光學性能試驗。
7.2.2.1.7 對于拱高及曲率半徑與選出的兩個系列的前風窗玻璃有顯著差異的前風窗玻璃,根據情況也需進行光學試驗。
7.2.2.1.8 根據前風窗玻璃的展開面積確定其分組范圍,如果擴大認證的前風窗玻璃的展開面積超出已批準的范圍和(或)拱高過大,曲率半徑過小,則應重新按7.2.2.1~7.2.2.1.5的方法分系列,并按7.2.2.1.6中a及b決定試驗項目。
7.2.2.2 前風窗以外玻璃的認證檢驗組批規則
7.2.2.2.1 試樣選取
每種形狀及每個厚度試樣應按下列準則選取。
a. 平型玻璃。應提供下列兩組試樣:
第一組:面積最大;
第二組:兩相鄰邊之間的夾角最小;
b. 彎型玻璃提供下列三組試樣:
第一組:展開面積最大;
第二組:兩相鄰邊之間的夾角最小;
第三組:拱高最大。
7.2.2.2.2 試樣數量
按前風窗以外玻璃的形狀分類,每類玻璃的試樣數量如表20所示。
表20
|
種 類
|
試 樣
|
|
平型(2組)
彎型(3組)
|
2×4
3×5
|
8 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8.1 包裝
產品應用集裝箱或木箱包裝。每片玻璃應用塑料袋或紙包裝。玻璃與、包裝箱之間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陷的輕軟材料填實。具體要求應符合JC/T 512 的規定。
8.2 標志
標志應符合JC/T 512的有關規定。每個包裝箱外應標有“朝上、小心輕放”等字樣和玻璃厚度、等級、廠名或商標。
8.3 運輸
產品用各種類型的車輛運輸,搬運規則、條件等應符合JC/T 512 的有關規定。
運輸時,玻璃不得平放或寫斜放, 長度方向應于車輛運動方向相同,應有防雨措施。
8.4 貯存
產品應垂直貯存的干燥的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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