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稱:夾層玻璃
英文名稱:Laminated glass
批準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批準日期:1999-09-01
實施日期:2000-08-01
標準號:GB 9962-1999
前言
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等效采用日本標準JIS R3205:1989《夾層玻璃》,并參考ANSI Z97.1:1984 《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規范和試驗方法》、ISO/DIS 12543-1~12543-6:1997《建筑玻璃—夾層玻璃和夾層安全玻璃》、AS/NZS2208:1996《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等標準。
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等效采用日本標準JIS R3205:1989《夾層玻璃》,并參考ANSI Z97.1:1984 《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規范和試驗方法》、ISO/DIS 12543-1~12543-6:1997《建筑玻璃—夾層玻璃和夾層安全玻璃》、AS/NZS2208:1996《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等標準。
標準是1988年版的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內容主要是:
在保留原有Ⅰ、Ⅲ類夾層玻璃的基礎上,增加Ⅱ類夾層玻璃。增加可見光透射比、可見光反射比、耐濕性、抗風壓性能四項指標,除耐濕性外,其他三項為推薦性指標。抗沖擊性更名為落球沖擊剝離性能,抗穿透性更名為霰彈袋沖擊性能。同時對一些試驗項目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上作了適當修改。
修訂后的標準,耐輻照性、耐熱性、落球沖擊剝離性能等效于日本JIS R3205,霰彈袋沖擊試驗部分采用美國ANSI Z97.1 要求,耐濕性試驗等效于ISO/DIS 12543-4。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9962-1988。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玻璃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崢科、韓松、汪如洋、王 樂、胡 悅。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夾層玻璃的分類和要求、試驗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用夾層玻璃,其他場合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汽車及其他道路車輛用夾層玻璃。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用夾層玻璃,其他場合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汽車及其他道路車輛用夾層玻璃。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08—1989 滾動軸承 鋼球(neq ISO3290:1975)
GB/T 531—1992 硫化橡膠邵爾A硬度試驗方法(neq ISO 7619:1986 )
GB/T 1216—1985 外徑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5137.2—1996 汽車安全玻璃光學性能試驗方法(eqv ISO/DIS 3538:1992)
GB/T 5137.3—1996 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方法 (eqv ISO 3917:1992)
GB/T 99632—1998 鋼化玻璃(eqv JIS R3206:1989)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GB 17841—1999 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eqv JIS R 3222:1996)
JC 433—1991(1996) 夾絲玻璃
JC/T 511—1993 壓花玻璃
JC/T 512—1993 汽車安全玻璃包裝
JC 536—1994 吸熱玻璃
JC/T 677—1997 建筑用玻璃均布靜載荷模擬風壓試驗方法
GB/T 308—1989 滾動軸承 鋼球(neq ISO3290:1975)
GB/T 531—1992 硫化橡膠邵爾A硬度試驗方法(neq ISO 7619:1986 )
GB/T 1216—1985 外徑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5137.2—1996 汽車安全玻璃光學性能試驗方法(eqv ISO/DIS 3538:1992)
GB/T 5137.3—1996 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方法 (eqv ISO 3917:1992)
GB/T 99632—1998 鋼化玻璃(eqv JIS R3206:1989)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GB 17841—1999 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eqv JIS R 3222:1996)
JC 433—1991(1996) 夾絲玻璃
JC/T 511—1993 壓花玻璃
JC/T 512—1993 汽車安全玻璃包裝
JC 536—1994 吸熱玻璃
JC/T 677—1997 建筑用玻璃均布靜載荷模擬風壓試驗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夾層玻璃 laminated glass
由一層玻璃與一層或多層玻璃、塑料材料夾中間層而成的玻璃制品。
3.2 中間層interlayer
3.1 夾層玻璃 laminated glass
由一層玻璃與一層或多層玻璃、塑料材料夾中間層而成的玻璃制品。
3.2 中間層interlayer
介于玻璃之間或玻璃與塑料材料之間起粘結和隔離作用的材料,使夾層玻璃具有抗沖擊、陽光控制、隔音等性能。
3.3 Ⅰ類夾層玻璃(LⅠ) 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Ⅰ
對霰彈袋沖擊試驗不作要求的夾層玻璃。
3.4 Ⅱ-1類夾層玻璃(LⅡ-1)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Ⅱ-1
霰彈袋沖擊高度1200mm,符合5.11規定的夾層玻璃。
3.5 Ⅱ-2類夾層玻璃(LⅡ-2)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Ⅱ-2
霰彈袋沖擊高度750mm,符合5.11規定的夾層玻璃。
3.6 Ⅲ類夾層玻璃(LⅢ) 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Ⅲ
3.3 Ⅰ類夾層玻璃(LⅠ) 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Ⅰ
對霰彈袋沖擊試驗不作要求的夾層玻璃。
3.4 Ⅱ-1類夾層玻璃(LⅡ-1)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Ⅱ-1
霰彈袋沖擊高度1200mm,符合5.11規定的夾層玻璃。
3.5 Ⅱ-2類夾層玻璃(LⅡ-2)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Ⅱ-2
霰彈袋沖擊高度750mm,符合5.11規定的夾層玻璃。
3.6 Ⅲ類夾層玻璃(LⅢ) laminated glass of category Ⅲ
總厚度不超過16mm,且符合5.11規定的夾層玻璃。
4 分類
4.1 按形狀分類
a) 平面夾層玻璃;
b) 曲面夾層玻璃。
4.2 按性能分類
a) Ⅰ類夾層玻璃;
b) Ⅱ-1類夾層玻璃;
c) Ⅱ-2類夾層玻璃;
d) Ⅲ類夾層玻璃。
5 要求
4 分類
4.1 按形狀分類
a) 平面夾層玻璃;
b) 曲面夾層玻璃。
4.2 按性能分類
a) Ⅰ類夾層玻璃;
b) Ⅱ-1類夾層玻璃;
c) Ⅱ-2類夾層玻璃;
d) Ⅲ類夾層玻璃。
5 要求
不同種類夾層玻璃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技術要求及其試驗方法
表1 技術要求及其試驗方法
|
試驗項目
|
LⅠ
|
LⅡ-1--、LⅡ-2、LⅢ
|
試驗方法
|
|
外觀質量
|
5.2
|
5.2
|
6.2
|
|
尺寸允許偏差
|
5.3
|
5.3
|
6.3
|
|
彎曲度
|
5.4
|
5.4
|
6.4
|
|
可見光透射比
|
5.5
|
5.5
|
6.5
|
|
可見光反射比
|
5.6
|
5.6
|
6.6
|
|
耐熱性
|
5.7
|
5.7
|
6.7
|
|
耐濕性
|
5.8
|
5.8
|
6.8
|
|
耐輻照性
|
5.9
|
5.9
|
6.9
|
|
落球沖擊剝離性能
|
5.10
|
5.10
|
6.10
|
|
霰彈袋沖擊性能
|
—
|
5.11
|
6.11
|
|
抗風壓性能
|
5.12
|
5.12
|
6.12
|
5.1 材料
5.1.1 玻璃材料應符合下列標準要求:
浮法玻璃:GB 11614
壓花玻璃:JC/T 511。
夾絲網玻璃、夾線玻璃:JC 433。
鋼化玻璃:GB/T 9963。
吸熱玻璃:JC 536。
半鋼化玻璃:GB 17841。
Ⅲ類夾層玻璃不使用夾絲玻璃及鋼化玻璃。
5.1.2 聚碳酸酯板、聚氨酯板、丙烯酸酯板等塑料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技術條件或訂貨文件的要求。
5.1.3 聚乙烯縮丁醛等中間層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技術條件或訂貨文件的要求。
5.2 外觀質量
5.2.1 裂紋:不允許存在。
5.2.2 爆邊:長度或寬度不得超過玻璃的厚度。
5.2.3 劃傷和磨傷:不得影響使用。
5.2.4 脫膠:不允許存在。
5.1.1 玻璃材料應符合下列標準要求:
浮法玻璃:GB 11614
壓花玻璃:JC/T 511。
夾絲網玻璃、夾線玻璃:JC 433。
鋼化玻璃:GB/T 9963。
吸熱玻璃:JC 536。
半鋼化玻璃:GB 17841。
Ⅲ類夾層玻璃不使用夾絲玻璃及鋼化玻璃。
5.1.2 聚碳酸酯板、聚氨酯板、丙烯酸酯板等塑料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技術條件或訂貨文件的要求。
5.1.3 聚乙烯縮丁醛等中間層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技術條件或訂貨文件的要求。
5.2 外觀質量
5.2.1 裂紋:不允許存在。
5.2.2 爆邊:長度或寬度不得超過玻璃的厚度。
5.2.3 劃傷和磨傷:不得影響使用。
5.2.4 脫膠:不允許存在。
5.2.5 氣泡、中間層雜質及其他可觀察到的不透明物等點缺陷允許個數須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允許點缺陷數
表2 允許點缺陷數
|
缺陷尺寸 λ,mm
|
0.5<λ≤1.0
|
1.0<λ≤3.0
|
|||||
|
板面面積S,m2
|
S不限
|
S≤1
|
1<S≤2
|
2<S≤8
|
S≥8
|
||
|
允許的缺陷數,個
|
玻璃夾數
|
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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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密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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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1/ m2
|
1.2/ m2
|
|
3層
|
2
|
3
|
1.5/ m2
|
1.8/ m2
|
|||
|
4層
|
3
|
4
|
2/ m2
|
2.4/ m2
|
|||
|
≥5層
|
4
|
5
|
2.5/ m2
|
3/ m2
|
|||
|
注:
1 小于0.5mm的缺陷不予以考慮,不允許出現大于3mm的缺陷。 2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密集存在: a) 兩層玻璃時,出現4個或4個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200mm。 b) 三層玻璃時,出現4個或4個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80mm。 c) 四層玻璃時,出現4個或4個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50mm。 d) 五層以上玻璃時,出現4個或4個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00mm。 |
|||||||
5.3 尺寸允許偏差
5.3.1 長度與寬度
平面夾層玻璃長度及寬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邊長的允許偏差 mm
5.3.1 長度與寬度
平面夾層玻璃長度及寬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邊長的允許偏差 mm
|
總厚度 D
|
長度或寬度L
|
|
|
L≤1200
|
1200<L<2400
|
|
|
4≤D<6
|
+2
-1 |
—
— |
|
6≤D<11
|
+2
-1
|
+3
-1
|
|
11≤D<17
|
+3
-2
|
+4
-2
|
|
17≤D<24
|
+4
-3
|
+5
-3
|
一邊長度超過2400mm的制品、多層制品、厚片玻璃總厚度超過24mm的制品、使用鋼化玻璃作原片玻璃的制品及其他特殊形狀的制品,其尺寸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3.2 疊差
夾層玻璃最大疊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最大允許疊差 mm
5.3.2 疊差
夾層玻璃最大疊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最大允許疊差 mm
|
長度或寬度 L
|
最大允許疊差
|
|
L<1000
|
2.0
|
|
1000≤L<2000
|
3.0
|
|
2000≤L<4000
|
4.0
|
|
L≥4000
|
6.0
|
5.3.3 厚度
對于多層制品、原片玻璃總厚度超過24mm 及使用鋼化玻璃作為原片時,其厚度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3.3.1 干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
干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過構成夾層玻璃的厚片允許偏差和中間層允許偏差之和。中間層總厚度小于2mm時,其允許偏 差不予考慮。中間層總厚度大于 2mm時,其允許偏差為±0.2mm。
5.3.3.2 濕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
濕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過構成夾層玻璃的原片允許偏差與中間層的允許偏差之和。
中間層的允許偏差見表5。
5.3.3.1 干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
干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過構成夾層玻璃的厚片允許偏差和中間層允許偏差之和。中間層總厚度小于2mm時,其允許偏 差不予考慮。中間層總厚度大于 2mm時,其允許偏差為±0.2mm。
5.3.3.2 濕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
濕法夾層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過構成夾層玻璃的原片允許偏差與中間層的允許偏差之和。
中間層的允許偏差見表5。
|
中間層厚度d
|
允許偏差δ
|
|
d<1
|
±0.4
|
|
1≤d<2
|
±0.5
|
|
2≤d<3
|
±0.6
|
|
d≥3
|
±0.7
|
5.3.4 對角線偏差
對矩形夾層玻璃制品,一邊長度小于2400mm時,其對角線偏差不得大于4mm,一邊長度大于2400mm時,其對角線偏差由供需雙方 商定。
5.4 彎曲度
平面夾層玻璃的彎曲度不得超過0.3%。使用夾絲玻璃或鋼化玻璃制作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5.5 可見光透射比
可見光透射比由供需雙方商定。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均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6 可見光反射比
可見光反射比由供需雙方商定。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均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7 耐熱性
試驗后允許試樣存在裂口,但超出邊部或裂口13mm部分不能產生氣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 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三塊新試樣,三塊全部符合要求時則為合格。
對矩形夾層玻璃制品,一邊長度小于2400mm時,其對角線偏差不得大于4mm,一邊長度大于2400mm時,其對角線偏差由供需雙方 商定。
5.4 彎曲度
平面夾層玻璃的彎曲度不得超過0.3%。使用夾絲玻璃或鋼化玻璃制作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5.5 可見光透射比
可見光透射比由供需雙方商定。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均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6 可見光反射比
可見光反射比由供需雙方商定。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均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7 耐熱性
試驗后允許試樣存在裂口,但超出邊部或裂口13mm部分不能產生氣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 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三塊新試樣,三塊全部符合要求時則為合格。
5.8 耐濕性
試驗后超過原始邊15mm、新切邊25mm、裂口10mm部分不能產生氣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三塊新試樣,全部 符合時則為合格。
試驗后超過原始邊15mm、新切邊25mm、裂口10mm部分不能產生氣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三塊新試樣,全部 符合時則為合格。
5.9 耐輻照性
試驗后要求試樣不可產生顯著變色、氣泡及渾濁現象。
可見光透射比相對減少率ΔT應不大于10%:
T1-T2
ΔT= -------×100
T1
式中:ΔT——可見光透射比相對減少率,%;
T1——紫外線照射前的可見光透射比;
T2——紫外線照射后的可見光透射比。
試驗后要求試樣不可產生顯著變色、氣泡及渾濁現象。
可見光透射比相對減少率ΔT應不大于10%:
T1-T2
ΔT= -------×100
T1
式中:ΔT——可見光透射比相對減少率,%;
T1——紫外線照射前的可見光透射比;
T2——紫外線照射后的可見光透射比。
使用壓花玻璃作原片的夾層玻璃對可見光透射比不作要求。
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三塊試樣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一塊符合時不合格。當二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三塊新試樣,全部符 合時則為合格。
5.10 落球沖擊剝離性能
5.10 落球沖擊剝離性能
試驗后中間層不得斷裂或不得因碎片的剝落而暴露。
鋼化夾層玻璃、彎夾層玻璃、總厚度超過16mm的夾層玻璃及原片在三片或三片以上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取六塊試樣進行 試驗。當五塊或五塊以上符合時為合格,三塊或三塊以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四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六塊新試樣,六塊全部 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11 霰彈袋沖擊性能
取四塊試樣進行試驗,四塊試樣均應符合表6的規定。
該項不適用于評價比試樣尺寸或面積大得多的制品。
表6 霰彈袋沖擊性能
鋼化夾層玻璃、彎夾層玻璃、總厚度超過16mm的夾層玻璃及原片在三片或三片以上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取六塊試樣進行 試驗。當五塊或五塊以上符合時為合格,三塊或三塊以上符合時為不合格。當四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回試驗六塊新試樣,六塊全部 符合要求時為合格。
5.11 霰彈袋沖擊性能
取四塊試樣進行試驗,四塊試樣均應符合表6的規定。
該項不適用于評價比試樣尺寸或面積大得多的制品。
表6 霰彈袋沖擊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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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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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擊高度,mm
|
結果判定
|
|
Ⅱ-1類
|
1200
|
試樣不破壞;如試樣破壞,破壞部分不應存在斷裂或使直徑75mm球自由通過的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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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2類
|
750
|
|
|
Ⅲ類
|
300→450→
600→750→
9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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