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Building Code 1985
《標準建筑法規》
(1985版)
編制單位:南方建筑法規國際大議(SBCCI)
地 址:900 Montclair Road, Birmingham, Alabama 35213-1206
印刷地點:美國
注:SBCCI標準法規供各州和地方政府參照。執法機構采用時,可對其進行必要的增刪改。禁止在任何州、地方、組織、個人、立法機構等頒布的法規中直接引用SBCCI標準法規中的任何條文。如果采用SBCCI標準法規,應送交SBCCI總部辦公室一份副本。
第509節 天 井
第509.1條 總 則
除H型建筑外,符合本節要求的貫穿3層或更多層的開口部可以不封閉。樓梯間、公用豎管、電梯間、扶梯間不屬天井。
表 509.1 I類公用建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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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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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水建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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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噴水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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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和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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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表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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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表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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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煙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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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509.2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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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509.2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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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
房間
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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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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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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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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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509.3(a)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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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509.3(b)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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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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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509.4(a)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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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509.4(b)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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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動防火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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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112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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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112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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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霧探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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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509.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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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509.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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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
危險地帶
防煙封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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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509.6(a)要求
見第509.6(a)、1004.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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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509.6(a)、(b)要求
見第509.7(b)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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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口能力
水平通道
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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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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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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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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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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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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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建筑中的噴水系統是指符合NFiPA 13設計和安裝要求的完全經批準的自動噴水系統。根據第901.7(b)的規定,有省去噴水設施的房間或區域,則整個建筑應視為沒有噴水系統。
第509.2條 使 用
除用作低火險用途外,天井地面不能用作他用,只有經認證的材料和裝飾部件才能用在天井空間中。
例外:配備自動噴水滅火裝置的獨立天井可以用作經認可的用途。
第509.3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整個建筑都應裝備經認可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例外:
1. 與天井有符合表600并且隔火時間不少于2小時的防火墻分隔的天井上方或天井相鄰房間不必要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 當天井天花板與地板之間距離至少55英尺時,經建筑管理部門批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以略去。
第509.4條 煙霧控制
第509.4.1條 煙霧控制系統用于控制天井空間的煙霧。當檢測到火情時,該系統應切斷著火地面的進入空氣和從其他無火地面返回的空氣。達到同樣煙霧控制上述要求的其他設計經批準后可以使用。
第509.4.2 條 高度不大于55英尺、總容量不大于600,000立方英尺的天井,排氣口應設在天井天花板上,煙霧排放量應達40,000cfm或每小時換氣6次,兩個數值中采用數量大的。總容量大于600,000立方英尺的天井,排煙系統的尺寸應能提供的排放效率為每小時換氣至少4次。
第509.4.3 條 進氣口設在天井的低位置,其大小應能提供75%的排氣量。
第509.4.4 條 天井總容量應包括第509.5條規定的未與天井分隔的所有空間。
第509.4.5 條 高度大于55英尺的天井應按第509.4.2的規定設置排煙系統,但進氣應從天井地面機械地引入,并垂直地流向上方的出氣口。進氣口大小應能提供75%的排氣量。
第510節 天 井
第510.1條 總 則
除H型危險建筑外,符合本節要求的貫穿3層或更多層的開口部可以不封閉。樓梯間、公用豎管、電梯間、扶梯間不屬天井。
第510.2條 使 用
除用作低火險用途外,天井地面不能用作他用,只有經認證的材料和裝飾部件才能用在天井空間中。
例外:配備自動噴水滅火裝置的獨立天井可以用作經認可的用途。
第510.3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整個建筑都應裝備經認可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例外:
1.與天井有符合表600并且隔火時間不少于2小時的防火墻(沒有開口或隔墻)分隔的天井上方或天井相鄰房間不必要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當天井天花板與地板之間距離至少55英尺時,經建筑管理部門批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以略去。
第510.4條 煙霧控制
煙霧控制系統用于控制天井空間的煙霧。當檢測到火情時,該系統應切斷著火地面的進入空氣和從其他無火地面返回的空氣。達到同樣煙霧控制上述要求的其他設計經批準后可以使用。
高度不大于55英尺、總容量不大于600,000立方英尺的天井,排氣口應設在天井天花板上,煙霧排放量應達40,000cfm或每小時換氣6次,兩個數值中采用數量大的。總容量大于600,000立方英尺的天井,排煙系統的尺寸應能提供的排放效率為每小時換氣至少4次。
進氣口設在天井的低位置,其大小應能提供75%的排氣量。
第510.5條 天井圍護結構
天井空間應該與其他鄰接空間用耐火時間為1小時的防火墻分隔。當滿足如下要求時,可以用玻璃作為隔墻: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間距為6英尺或更近,沿隔墻兩側排布或在室內一側排布(僅當此天井墻沒有走道時),噴頭與玻璃的距離不遠于1英尺,以保證噴水系統啟動后所有玻璃表面都是濕的。玻璃應安裝在填隙框架里,以保證在噴水系統啟動以前填隙框架的變形不至于破壞玻璃。
例外:與天井相鄰的3層地板空間不應要求與天井分隔,在計算天井容量時應把這些空間包括在內。
第510.6條 煙霧探測器
除滿足可能有的機械法規外,煙霧探測器應安裝在天井的天花板上和與天井相連各層的天花板上。探測器的位置應與設計布置圖符合。激活2個探測器時就應啟動煙霧排放系統。激活1個探測器時就應激活報警裝置,警報聲應能傳到常有人出沒的地方。
第510.7條 備用電源
提供煙霧控制的所有設備都應該連接到備用電源上。
第510.8條 除天井外的煙霧控制
有天井的建筑中配有空調系統的情況下,其煙霧控制系統應按第506.5條高層建筑的有關要求進行設計。
第510.9條 煙霧控制系統的可接受性
在頒發使用證以前,煙霧控制系統應經有資質的獨立機構進行測試,以檢驗其是否滿足本節的要求。
第510.10條 檢 查
煙霧排除和控制系統應經認證機構或經業主或業主委托的代理人進行檢測。這樣的檢查應該每6個月一次,并由檢查機關進行記錄,該記錄應在房產證上注明,可方便地接受核查。
第510.11條 內部飾面
內墻或天花板的飾面不應該超過B級,且不能降低噴水保護的級別。
第707節 傾斜裝配窗
第707.1條 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與垂直平面成15°或15°度以上的玻璃或其它透明、半透明或不透明玻璃材料的安裝,包括天窗、屋頂或斜墻中的玻璃材料。
第707.2 條 容許的玻璃材料
第707.2.1 條 根據第707.4條和707.4條例外規定的限制,斜面玻璃應是下列材料中的任何一種:
1. 對單層玻璃系統,單片或單層玻璃材料應是厚度至少30(mil)的聚乙烯醇縮丁醇(或等價物)夾層玻璃、夾絲玻璃,經批準的、符合第26章要求的塑料材料,熱增強玻璃或全鋼化玻璃。
2. 對多層玻璃系統,每片或每層應是由上述規定的任何玻璃材料組成的。
第707.2 條 有關塑料天窗的規定,參見第2605節。
第707.3 條 限制
除707.4規定的例外情況外,熱增強玻璃或全鋼化玻璃當用于單層玻璃系統中時,在玻璃下面應安裝保護網,以保護室內人員免受玻璃碎片掉落而引的傷害。保護網應能支撐玻璃的重量,并且應牢固地支撐在下面并安裝在距玻璃4(in.)以內。保護網須采用網線直徑不小于0.0808(in.)、網格面積不大于1(in.)×1(in.)的非易燃材料。在腐蝕環境中,應使用結構上相當于耐腐蝕的柵條材料。當作為人行走道上方多層玻璃系統中的底層玻璃采用鋼化玻璃、全鋼化玻璃和嵌絲玻璃時,應裝有符合單片式玻璃系統要求的保護網。
第707.4 條 例外
對采用單片或多層玻璃的傾斜安裝玻璃系統中,存在如下例外情況:
1.如果鋼化玻璃的最高點距行走面不超過10英尺,與垂直面成
30°或其以下角度,位于中間樓面之間時,可不要求保護網。
2.如果人行道與其上方的玻璃間安裝了防止玻璃落下的永久性防護材料,或玻璃下方不是人行區域,則不論玻璃材料種類如何,包括退火玻璃,都可以不要求保護網。
3.如果溫室的屋脊處離地面不超過20(ft.),溫室(主要用于種植植物)上的傾斜安裝窗,在沒有保護網的情況下可以安裝的任何允許的玻璃材料,包括退火玻璃。如果溫室的屋脊處的高度離地面不超過20(ft.),且溫室不在防火區,則可使用木框架,但其他情況下應使用不易燃的框架。
第707.5條 傾斜安裝玻璃用框架
除III、IV和V型建筑結構外,天窗框架應該用非易燃材料建造。例外:在鑄造廠或建筑物內,對金屬有損害的酸性氣體可能在建筑物里使用時,應使用經批準的加壓處理的木材或其它經批準的非易燃材料。所有天窗必須能夠承受1203.7節規定的附屬荷載。與水平所成夾角小于45°的天窗結構應安裝在符合框架要求的材料制成的緣擋上,并至少高于屋頂平面4(in.)。當屋頂與水平面所成坡度為45°或大于45°時,天窗可安裝在屋頂的平面內。
第708節 屋頂窗
屋頂窗的建筑類型與屋頂或墻的一樣,上部和邊部應該用符合屋面材料規定的屋面材料覆蓋。
第709節 建筑飾邊,陽臺,傾斜裝配窗
第709.1條 建筑飾邊
第709.1.1 條 對處于防火區的建筑,其楣板等建筑外部的裝飾部件應該用經認可的非易燃材料或者經防火處理的木材。
第709.1.2 條 在防火區外,在不高于3層樓或40英尺高的I、II、IV型建筑上的飾邊可以是VI型的;對III、V和VI型所有建筑,飾邊都可以是VI型的。飾邊應牢固地用金屬或其他經認可的材料固定。當飾邊在外墻的頂部時,飾邊應該完全固定在墻上,不能伸出外墻頂部。
第709.1.3 條 對外墻的木制裝飾板,參看第811.6.7條。
第709.1.4 條 對伸到公共財物上方的挑檐,參看第2202節。
第709.2 條 楣板
室外木框上的連續楣板,阻擋通風長度不超過20英尺。
第709.3 條 陽臺和凸窗
除非允許在三層或以下的I型和II型建筑外墻使用耐火木材,非用作出口的陽臺、凸窗的建筑類型應符合其母體建筑的要求。當在三層以上時,所有外陽臺都應為非易燃構造。
第709.4 條 易燃凸出物
開口部要求防護時,易燃凸出物的耐火時間應達1小時或用硬實木料構筑。凸出物探進受防護區域的深度應不超過12英寸。
第710節 外墻上的雨棚
第710.1 條 伸到公共財物上方
對伸到公共財物上方的雨棚,應符合第22章的規定。
第710.2 條 其他永久性雨棚
其他永久性雨棚可以伸到其他開放空間……
第2605節 天 窗
第2605.1 條 總則
第2605.1.1 條 天窗上安裝的塑料應符合第2605節的規定。
例外:這些規定不適合以下情況:天窗設在不高于1層的屋頂,與其他建筑外部間距至少30英尺,室內或棚戶下空間不屬高危險或公共機關用房或作為進出口,塑料達到屋頂防火要求。
第2605.1.2 條 準許不帶緣擋的熱塑性透光材料時應考慮以下情況:
1.膨脹和收縮;
2.耐久性;
3.凝結水的去除;
4.膠和屋頂膠結材料的效應。
第2605.2 條 安裝
天窗應安裝在符合框架要求的材料制成的緣擋上,并至少高于屋頂平面4(in.)。緣擋滿足相應建筑類型的要求。塑性天窗的邊部應該用金屬或非易燃物保護。
例外:
1. 屋頂坡度不小于3:12的1和2戶住房或屋面材料沒有歸類,不用緣擋。
2. 當允許采用未歸類屋面材料時,不要求用金屬或非易燃物保護邊部。
第2605.3 條 傾斜度
平板或波形塑性天窗的傾斜度至少4:12。拱形天窗隆起高度至少為最長拱跨的10%,且不少于3英寸。
第2605.4 條 天窗的最小面積
在緣擋上天窗的最小面積為100平方英尺。
例外:天窗內裝備有自動消防系統,或經認可作為防火通道的天窗可以沒有最小面積的限制。
第2605.5 條 累積面積
當用CC1材料時,天窗的累積面積不超過室內或棚戶面積的33-1/3%;當用CC2 材料時,天窗的累積面積不超過室內或棚戶面積的25%。
例外:天窗內裝備有自動消防系統,或經認可作為防火通道的天窗,累積面積可以為100%。
第2605.6 條 隔斷
每段天窗的間距不能少于4英尺(按水平面量取)。
例外:
1.天窗內裝備有自動消防系統,或經認可作為防火通道的天窗可以沒有此限制。
2.設在1和2戶住房屋頂,或屋面材料沒有歸類,每段天窗的間距不能少于16英寸(按水平面量取)。
第2605.7 條 位置
當對外墻開口部有防火要求時,距離該墻6英尺以內不能安裝天窗。
第27章 玻 璃
第2701節 標 簽
第2701.1 條 標簽
每片玻璃應帶有標明玻璃的類型及厚度的生產廠商的標簽。如果玻璃鑲裝承包商提供保證書,證明每片玻璃是按批準的計劃及規范鑲裝的,經建筑當局批準,標簽可以免除。
第2701.1 條 標識
每片鋼化玻璃應由制造廠商作出永久性標志。標志應刻在玻璃上或以陶瓷燒結在玻璃上,鑲裝之后可以看得見。上下層窗間鋼化玻璃免除永久性標簽的要求,應由制造廠商用可揭下的紙標簽作標志。
第2702節 氣窗和百葉窗
在氣窗及百葉窗中通用的平板玻璃、夾絲玻璃和壓花玻璃不應薄于標稱3/16(in)和不長于48(in)。當選用其他種類的玻璃時,應經建筑管理部門批準。外露玻璃邊應當光滑。縱邊暴露鋼絲的夾絲玻璃不應用于氣窗或百葉窗中。
第2703節 碰撞和風載
第2703.1 條 總 則
在第2703.2條中規定的危險部位使用的玻璃應該符合CPSC 16-CFR 1201或同等性能要求的其他標準的要求。
例外:
1.當墻的耐火等級為1小時情況下,在第2703.2條(6)、(7)中規定的危險部位防火門、防火窗和觀察面板上安裝的拋光夾絲玻璃應符合ANSI Z97.1的要求。
2.在危險部位使用的塑料應符合ANSI Z97.1的要求。
第2703.2條 危險部位
第2703.2.1 條 就窗用玻璃而言,認為特別危險的地點如下:
1.除安裝在防火門和百葉窗的夾絲玻璃外,嵌裝在進出門口的玻璃。
2.除衣帽間門外,嵌裝在固定及滑動的滑動組件面板中的玻璃(林蔭式和庭院式)。
3.嵌裝在防暴風雨重門的玻璃。
4.嵌裝在無框搖扇門的玻璃。
5.嵌裝在浴盆及淋浴間的門和圍護結構中的玻璃。
6.嵌裝在門附近并在同一墻面上的玻璃,不論是固定的或可開啟的,其與門的最近垂直邊距離在12(in)范圍內且其底邊與在人行道或地板距離小于60(in)。
7.嵌裝在一個固定板面中的玻璃全部滿足下列條件時也屬危險區:
A. 一個單獨的板面面積大于9(ft2);
B. 暴露的底邊在地板上方小于18(in);
C. 暴露的頂邊在地板上方大于36(in)。
對人行道上方24-36(in)范圍之間嵌裝的安全玻璃,可用寬度不少于1-1/2英寸寬的護欄進行保護。
第2703.2.2 條 下列產品和應用可免除以上對危險位置的要求:
1. 一個3(in)直徑球體不會通過門中的洞孔。
2. 每片玻璃的最大面積不超過30平方英寸的飾面玻璃。
3. 旋轉門組件中的曲面玻璃。
4. 冰箱上的玻璃。
5. 貼面和裝飾玻璃。
第2703.3 條 風載
為安全起見,不論是在屏風、隔墻還是其他開口部位的外墻玻璃,應能安全承受第1205條規定的風載,風壓方向不論是正向(迎風)還是反向(背風)。對四邊支撐的普通玻璃、浮法玻璃或厚板玻璃,設計安全因子應不低于2.5,其他種類的玻璃的修正系數見第2703.3條。
第2703.4 條 更換玻璃
安裝或更換玻璃應按照新安裝玻璃的要求處理。
第2704節 玻璃的支撐
第2704.1 條 撓 度
窗格、擋邊或夾具等玻璃支撐物應該牢固,在規定的設計荷載作用下,框架構件的撓度不超過玻璃邊長的1/175。
第2704.2 條 特殊應用
除四邊牢固支撐的情況外,例如三邊、二邊、懸臂或較高柔性支撐,應由有經驗的工程師向建筑管理部門提交詳細設計圖紙、規格、安全性能分析報告和/或檢測數據,并得到建筑管理部門的正式批準或認證。
表2703.3 抗風壓修正系數(假設玻璃等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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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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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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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層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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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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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化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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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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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增強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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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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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絲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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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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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邊框的中空玻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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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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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延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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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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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火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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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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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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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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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在查對圖2707.3之前,應把1205節規定的設計風載除以本表相應種類玻璃的修正系數。
2.以最薄玻璃為準,不是玻璃的總厚度;
圖2703.3 玻璃最大許用面積
要求標稱厚度的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侵蝕前最小厚度符合聯邦標準DDG-00451規定,
在1205.1條規定的設計風載作用下,長寬比為2:10到10:10,設計安全系數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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