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埋著 “專利雷”?這 4 大處置規則必須掌握!
原創標準百科標準百科2025年10月17日 17:26河北聽全文
把核心專利寫入團體標準,既能樹立技術壁壘,又能通過授權獲利 —— 但操作不當就可能踩中 “侵權糾紛”“壟斷處罰” 的大坑。不少企業在制定標準時只顧著搶占話語權,卻忽略了專利處置的關鍵規則,最終得不償失。 結合 GB/Z 43194-2023《團體標準涉及專利處置指南》及最新政策要求,今天就拆解團體標準中專利處置的 4 大核心規則,幫你避開風險、實現專利價值最大化。 “隱瞞專利 = 埋雷”,這是團體標準制定的鐵律。無論是牽頭企業還是參與方,只要知曉標準技術涉及自身專利,就必須履行披露義務,這是后續所有處置的基礎。 ?專利基本信息:包括專利號、名稱、申請人、授權狀態、保護期限及地域范圍,確保同行能精準定位專利屬性。 ?必要性說明:明確該專利是否為實施標準 “不可或缺”—— 比如某新能源標準中的儲能電池安全專利,若繞開該技術就無法達到標準要求,就屬于 “標準必要專利(SEP)”。 ?法律狀態:需注明專利是否處于質押、無效宣告程序中,或存在權屬糾紛。若隱瞞質押狀態,后續可能因專利權處置導致標準無法實施。 ?技術提案時:提交納入標準的技術方案前,必須同步披露相關專利; ?標準起草中:若發現新的關聯專利,需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前補充披露; ?標準實施后:即使標準已發布,新獲得的必要專利也需及時告知團體組織。 隱瞞或延遲披露可能面臨三重處罰:一是承擔違反團體組織專利政策的違約責任;二是在侵權訴訟中可能被法院認定為 “專利權濫用”,喪失勝訴權;三是若誤導標準選擇、排除競爭技術,還可能觸發反壟斷調查,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旦專利被納入標準成為 SEP,專利權人就失去了 “漫天要價” 的權利,必須遵守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非歧視(Non-Discriminatory) 三大原則,這是全球通行的處置準則。 許可過程中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比如: ?不得單方面拖延談判,或要求被許可方搭售無關專利; ?不得在檢測認證、售后服務等環節設置歧視性條件; ?不得拒絕與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開展許可協商。 許可費率不能基于 “標準壟斷地位” 定價,而要結合 3 大因素: ?專利的技術貢獻:比如某環保標準中,節能 40% 的核心專利費率可高于輔助性專利; ?市場替代難度:無替代技術的專利費率可適度上浮,但需有明確測算依據; ?行業利潤水平:避免因高額費率擠壓下游企業生存空間,比如光伏行業通常按終端產品售價的 1%-3% 收取費率。 相同條件下,不得因企業規模、地域、合作關系區別定價: ?對行業龍頭和小微企業的許可費率必須保持一致; ?國內企業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許可條件; ?不得對競爭對手設置更嚴苛的付款期限或違約條款。 根據專利與標準的關聯程度,可選擇不同處置路徑,核心是平衡 “保護創新” 與 “促進應用”,具體可分為以下三類情況: 第一種是免費許可,這類方式更適合基礎共性專利,或是政策鼓勵的公益領域(如民生保障、公共安全相關技術)。在操作時,需要在標準文本中明確 “免費許可的具體范圍”,比如限定為非商業用途、科研教學場景等,避免后續其他企業誤將 “特定場景免費” 理解為 “全場景無償使用”,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種是有條件許可,主要適用于核心技術專利 —— 尤其是企業投入大量資金研發、需要通過許可回收成本的專利。采用這種方式時,關鍵要保證 “透明度”:一方面需公開費率的計算方法,比如說明費率是基于專利技術貢獻度、行業平均利潤等因素測算得出;另一方面可附具歷史許可案例作為參考,讓其他企業清晰了解許可條件,減少談判中的信息差。 第三種是專利池許可,多用于多專利交叉關聯的復雜標準領域,比如 5G 通信、智能制造等 —— 這些領域往往需要同時用到多家企業的專利,單獨談判效率低且易產生沖突。此時可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組建專利池,由專利池管理機構統一制定許可規則,比如明確統一的費率標準、許可流程等,同時必須遵循開放性和無歧視原則,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企業加入專利池,也不能對不同企業設置差異化的許可門檻。 ▋1. 前期:開展專利查新 聯合專利代理機構對技術方案進行全面檢索,明確專利權屬和法律狀態,避免納入無效或權屬不明的專利。 ▋2. 中期:寫入標準 “免責條款” 在標準前言中明確:“本標準涉及的專利信息由專利權人提供,團體組織不承擔專利有效性保證及許可協調責任”,同時注明專利披露查詢方式。 ▋3. 后期:建立動態跟蹤機制 定期核查專利法律狀態,若專利被宣告無效或終止,需及時啟動標準修訂,刪除相關技術條款。 ▋4. 爭議:優先協商 + 多元解決 出現許可糾紛時,按 “協商→調解→仲裁” 的順序處理:可先由團體組織牽頭調解,調解無果可依據《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申請行政協調,或通過司法途徑確定 FRAND 許可條件。 案例:做好專利處置,標準才能 “落地生金” 某預制菜龍頭企業在制定《即食燕窩質量規范》時,將自身 “燕窩活性成分檢測專利” 納入標準: 1.披露環節:在提案時同步公開專利號、檢測原理及授權狀態,附上第三方機構的必要性評估報告; 2.許可環節:按 “檢測次數 ×20 元 / 次” 收取費用(遠低于市場同類檢測服務價格),對小微企業實行 “年檢測量超 100 次減半收費”,符合合理原則; 3.風險防控:在標準中明確 “專利到期后自動轉為免費使用”,同時聯合 3 家同行組建專利池,避免單一專利失效影響標準實施。 最終該標準不僅成為行業標桿,企業還通過專利許可年增收超 500 萬元,實現 “標準立威 + 專利獲利” 雙重目標。 1.“我的專利我做主”:納入標準后,專利已成為 “行業公共資源”,必須接受 FRAND 約束; 2.“費率越高越劃算”:過高費率會導致企業抵制標準實施,最終專利無人問津; 3.“披露一次就夠了”:專利狀態變化需持續更新,否則可能引發連鎖糾紛。 總之,團體標準中的專利處置,本質是 “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既要通過專利保護創新價值,也要通過規范處置讓標準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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