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本質是競爭經濟,任何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都需要經過公平競爭審查,推薦性國家標準也不例外。
2025年4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國家標準起草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通知》(國標委發〔2025〕18號),明確規定國家標準制修訂過程中,起草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責任。
這一通知意味著,無論是強制性標準還是推薦性標準,都必須通過公平競爭審查這一關,否則將不予批準發布。
許多人可能認為,只有強制性標準需要審查,推薦性標準既然是“推薦”的,就不必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這種觀念已經過時。
根據新規,所有國家標準都需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具體來說,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則由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公平競爭審查需要對照四個方面進行:是否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是否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是否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是否影響生產經營行為。
審查時,需要逐項說明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中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具體內容,并分析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的情況,同時填制《公平競爭審查表》。
國家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將公平競爭審查結論作為一項內容單獨作出說明。這一要求確保審查工作不是走過場,而是實實在在的評估過程。
新規建立了剛性約束機制。國家標準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公平競爭審查表》。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標準報批材料和《公平競爭審查表》進行審核,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退回起草單位補充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經審查認為違反條例規定的,不予批準發布。這一規定為公平競爭審查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確保審查要求落到實處。
推薦性標準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一旦被法規或政策文件引用、被廣泛接受成為市場公認的規格,或者成為招投標、檢驗檢測的依據時,就會產生巨大的事實上的強制力。
如果這類標準內含了排除、限制競爭的內容,其危害性與強制性標準無異。例如,標準中如果不合理地偏向特定技術或工藝,可能導致其他企業需要支付高額許可費或更換設備,從而增加生產成本。
標準中如果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采用特定的商業模式或經營方式,也會限制企業的經營自由。
對于參與標準制定的企業來說,需要特別注意公平競爭審查的要求。在標準起草過程中,應當避免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的技術壁壘,變相提高市場準入門檻。
應當確保標準內容不會限制下游產品的類型或技術路線,不會不合理地增加生產成本。需要特別警惕標準中是否可能隱含了依賴于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或專利,從而在事實上為該企業帶來市場支配地位。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審查機制,確保參與制定的標準符合公平競爭要求,這不僅是合規的需要,也是維護企業聲譽和市場地位的重要舉措。
隨著《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深入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已成為國家標準制定和修訂過程中的必備環節。
截至2025年4月,我國國家標準發布已超4.5萬項。在政策引領下,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入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地,將有效防止部分企業將國家標準作為建立技術壁壘的工具,利用專利或專有技術來鞏固市場地位,形成不正當的市場競爭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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