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國家標準文件,起草單位名單里擠滿了從未參與實際工作的“署名專家”,這種公開的秘密即將成為歷史。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近日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推薦性國家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通知》,直指國家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有償署名”、“人情署名” 等亂象。這份編號為國標委發〔2025〕73號的文件,標志著國家標準署名管理進入 “全程鎖定、責任可溯” 的新階段。
國家標準制定中的“署名交易”早已是行業內公開的秘密。通過支付費用或利用關系,一些單位或個人能夠在不參與實際工作的情況下,獲得國家標準起草單位的榮譽頭銜。
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標準制定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原則,更可能導致技術壟斷和不公平競爭。國家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其起草單位和起草人的署名代表著對標準內容的技術責任。
有業內人士透露,在某些行業,標準起草單位的“掛牌”費用甚至明碼標價,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價格取決于標準的重要性和參與單位的“級別”。
這些亂象嚴重干擾了標準制定工作秩序,影響了標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此次出臺的新規,正是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新規建立了系統性、可操作的管理框架,其核心是通過流程固化與全程留痕,確保署名真實反映實際貢獻。新規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內容。
在主體責任方面,技術委員會被明確為署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標準編制過程中起草單位、起草人信息及其實際貢獻的公開透明、可追溯。
未組建技術委員會的,由歸口單位承擔這一管理職責。這一規定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責任不清、管理松散的局面。
流程管理是新規的重點。文件要求起草工作組在形成國家標準工作組討論稿最終稿時,就應當明確列出起草單位和起草人,并在編制說明中詳細說明各自完成的工作。
更為關鍵的是,標準征求意見稿的前言中列出的起草單位和起草人,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這一規定徹底堵住了后期隨意增加署名人的漏洞。
此外,新規還建立了監督與異議處理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署名不端行為,國家標準委將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
對于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根據投訴舉報調查發現違反規定的,國家標準委可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處理,必要時將處理結果通報其上級單位。
新規中關于“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數量應當控制在合理范圍內”的要求備受關注。這意味著未設定全國統一的硬性上限,而是將裁量權交給了具體項目的技術委員會。
這一規定的根本目的在于遏制為利益而無限擴編名單的亂象,促使署名名單回歸到反映“實際貢獻”的本質。未來,技術委員會需要為“合理范圍”提供令人信服的依據。
對于“實質性參與”的要求,新規通過初期確定、分工明確、全程記錄、原則上不調整這一套組合拳,使得“掛名”變得極其困難且風險高昂。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必須留存標準編制過程各階段的會議紀要、參會人員名單、起草單位和起草人及調整記錄等材料,并作為標準檔案進行歸檔管理。這些記錄將成為判斷是否“實質性參與”的關鍵證據。
這項新規將深刻改變國家標準制定的生態格局,對各方參與者產生直接影響。
對企業而言,參與標準制定的動機將從“獲取署名”轉向真正貢獻技術。特別是對于中小企業,憑借技術專長實質性參與并獲得認可的機會將顯著增加。
對技術委員會,管理責任和工作量將顯著增加,需要建立更嚴謹的內部流程來落實通知要求。技術委員會工作的規范性與公信力將面臨考驗。
新規還明確了異議處理機制。當參與國家標準制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家標準署名存在異議時,應當由起草工作組組織協商。
協商不一致時,由起草工作組提出解決方案,報請技術委員會審議決定。這為可能出現的管理糾紛提供了制度化的解決路徑。
對標準質量,從源頭上凈化起草團隊,有望提升標準文本的技術嚴謹性和實用性。長遠來看,這將增強中國標準的權威性與國際信譽。
盡管新規設計周密,但在實施過程中仍面臨一些挑戰。界定“實質性參與”的具體標準是首要難題。
什么樣的貢獻算實質性參與?技術提案數量、會議參與次數還是文本編寫量?新規需要進一步細化的評估指標。
行業長期形成的 “署名文化” 短期內難以徹底改變。許多單位和個人已習慣將標準署名視為榮譽或商業籌碼,這種思維定勢需要時間和持續的教育來扭轉。
監督和執行機制的建立同樣重要。如何確保新規落實到位?由誰負責監督?違規行為如何處罰?這些都需要明確的制度設計。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將適用于自發布之日起新立項和已立項尚未開始征求意見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同時,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國家標準外文版的署名工作也將按照這一通知要求執行。
隨著新規的全面實施,每一位標準起草人的名字都將承載著實實在在的技術責任。
國家標準署名正從可交易的“榮譽頭銜”轉變為有據可查的“責任狀”。當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開始整理那些會議紀要和參會名單時,一個更加透明、公正的國家標準制定新時代已經悄然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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