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制定標準(含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時,若觸碰合法性、流程規范性、內容公平性等核心紅線,極易導致標準無效、不被市場認可,甚至引發合同糾紛、行政處罰或反壟斷調查。以下是高頻風險雷區,結合具體場景和后果說明:
1.未按規定備案(團體標準 / 企業標準)
行為:團體標準未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備案,或企業標準未按地方規定備案(部分地區要求企業標準向當地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虛假(如偽造起草單位、隱瞞關鍵信息)。
后果:標準不被官方收錄,無法律效力,無法作為生產、檢測、招投標的依據;若用于市場推廣,可能被認定為 “虛假宣傳”。
2.違反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
行為:標準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沖突(如食品標準低于《食品安全法》要求);技術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的底線(如電器安全標準未滿足 GB 4706 的絕緣要求)。
后果:標準直接無效,企業若按該標準生產產品,可能面臨產品召回、行政處罰;引發消費者維權或同行舉報糾紛。
3.合作主體無資質
行為:與未備案的 “偽協會”“松散聯盟” 合作制定團體標準;委托無標準化服務資質的機構起草,導致文本不符合 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格式要求。
后果:標準發布后不被行業認可,無法落地執行;若涉及付費合作,可能引發服務合同糾紛(如機構未履行全流程服務義務)。
1.未履行征求意見或審查程序
行為:跳過 “公開征求意見” 環節(需面向產業鏈相關方、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 30 日);未組織專家審查(團體標準需由 5 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審查組);流程記錄造假(如偽造意見征集回執、專家簽字)。
后果:標準可能被利害關系人(如未被征求意見的同行企業)申請撤銷;引發 “程序不公” 相關的民事糾紛,甚至行政復議。
2.起草過程缺乏多方參與
行為:單一企業壟斷標準起草,未吸納產業鏈上下游、科研機構、檢測機構等多方意見;刻意設置 “排他性條款”(如僅允許自身企業技術方案入選)。
后果:標準被質疑 “行業壟斷”,可能觸發反壟斷調查;發布后被同行抵制,無法推廣實施。
1.技術指標不科學、不具備可操作性
行為:指標設置過高(如要求產品合格率 100%,無實際生產可行性)或過低(失去規范意義);檢測方法不明確(如未說明檢測設備、流程,無法驗證產品是否達標)。
后果:標準淪為 “紙面文件”,企業自身無法執行,也不被市場采信;若基于該標準簽訂供貨合同,可能因 “標準無法落地” 引發合同違約糾紛。
2.知識產權披露不充分或侵權
行為:標準中納入他人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未獲得專利權人許可,也未在標準中明確專利信息(如專利號、許可方式);惡意規避他人核心專利,設置 “專利陷阱”。
后果:引發專利侵權訴訟,企業需承擔賠償責任;標準可能被專利權人申請禁止實施,導致已投入的研發、推廣成本白費。
3.內容表述模糊或存在歧義
行為:關鍵術語無定義(如 “優質產品”“高效服務” 等模糊表述);技術要求前后矛盾(如同一指標在不同章節數值不一致)。
后果:執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如供需雙方對 “達標” 的理解不同);引發合同糾紛,且維權時因標準無明確依據,舉證難度大。
1.設置不合理市場準入門檻
行為:在標準中隱含 “排他性條款”(如僅認可特定品牌的原材料、設備);針對競爭對手的技術短板設置針對性限制(如要求采用某類僅自身掌握的技術)。
后果:被認定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面臨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罰款;同行企業可發起不正當競爭訴訟,要求撤銷標準相關條款。
2.標準與商業捆綁
行為:將標準實施與產品采購、服務付費強制捆綁(如 “使用本標準需購買某企業的檢測服務”);在標準中變相推廣自身產品(如在技術要求中指定產品型號)。
后果: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面臨行政處罰;引發企業間的商業糾紛,影響行業信任。
1.起草單位權利義務約定不清
行為:多個企業聯合起草時,未簽訂協議明確標準的署名權、使用權、修改權;未約定后續標準修訂的決策機制(如單一企業擅自修改標準)。
后果:起草單位間因 “著作權”“使用權” 引發糾紛;標準修訂時出現分歧,導致標準停滯不前。
2.收費模式不透明
行為:合作機構隱瞞收費項目(如立項費、發布費外,額外收取 “宣貫費”“備案加急費”);起草過程中變相索要 “贊助費”,未在協議中明確。
后果:引發服務合同糾紛,企業可能面臨 “付費未獲相應服務” 的維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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